61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至 2025 年,在 Facebook 發布 53 則帖文,內容涉推翻中共政權、鼓吹港獨及台獨,被控「23 條」下新煽動罪,他周二(1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判囚 12 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法輪功信徒,由於法輪功在國內被取締,並出現中國共產黨強摘法輪功成員器官的虛假訊息,令他仇恨中共而發文宣洩,無意煽動他人。
總裁判官蘇惠德則指,涉案帖文共獲 654 個讚好、90 則回應及 47 次分享,加上帳戶設為公開,影響力不限於有回應的網民。而內容已超越一般政治表達,被告仍以言論自由辯解,顯示其政治立場在心中根深蒂固,行為非偶發,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案情:帖文主張港獨及推翻中共
案情指,警方進行網上巡邏期間,發現被告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9 日期間,在其 Facebook 帳戶「Holy Raymond」發布 53 則具煽動性的帖文,其帳戶亦以「天滅中共 天佑香港」的字眼為頭像。
案情續指,在該 56 則帖文當中,其中 36 則的內容主張推翻中共政權、鼓吹將香港及台灣從國家分裂出去,字眼包括「我覺得中共在這幾年會分崩離析,香港極有可能會獨立成國」、「中共不滅,中國就完」、「最大天意就是天滅中共」、「我支持台灣獨立」、「全面圍堵中共,中共死期近已」、「香港、台灣各自獨立成國」、「我徹底反共」、「我只關心中國幾時分裂、如何分裂」、「解體中共才是最重要」、「香港獨立可期了」、「只有解體中共…中國和中國人民才是真正有希望」。
案情:帖文涉假資訊稱「中共活摘器官」
案情指,另有 10 則貼文涉虛假資訊,抹黑中國共產黨,激發他人的憎恨、藐視或不滿;3 則涉及煽動他人杯葛選舉;4 則屬美化非法行為及推動香港獨立。
內容包括,「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已經蔓延全社會」、「淡化中共自己活摘法輪功學員這件事」、「不投票是香港人給中央的回禮」、「中共即會內亂,香港獨立的機會就來了」、「國安法 23 條好快取消,肥佬黎等人好快釋放,香港人一定要趁中共內亂無暇顧及香港時光復香港,這是香港獨立的大好時機」。
至被告被捕當日,上述 53 則帖文仍發布在其 Facebook 帳戶,當時帳戶有 4,677 名追蹤者。
案情:警戒下稱屬言論自由
案情指,被告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住所附近被捕,警誡下承認是 Facebook 帳戶「Holy Raymond」的擁有人,稱「所有帖文都係我發布同轉載,我發表言論自由」。
案情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部分帖文由他以涉案帳戶發布,又稱因事隔多時,已忘記其餘帖文,而帖文與其信念不謀而合,即希望揭露中國共產黨所作的錯誤行為,讓更多人知道中國共產黨進行強摘人類器官的活動,並堅信中國共產黨會因其所犯罪行而解體,又主張中國變成「聯邦」,香港及台灣變為獨立。
求情:被告為法輪功信徒 發文旨在發洩情緒
綜合辯方大狀阮偉明庭上求情,以及總裁判官蘇惠德引述辯方書面求情內容,被告過往沒任何刑事定罪紀錄,60 多年來奉公守法,惟因對法例存在誤解而犯案,誤以為其行為不會干犯法例,本案為其帶來沉重教訓,他現時深感悔意,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辯方又指,被告自 1999 年成為法輪功信徒,由於法輪功在國內被取締,並陸續出現中國共產黨強摘法輪功成員器官的虛假訊息,令他產生對中共政權的仇恨情緒,萌生聯邦制及台灣、香港獨立等政治理念,故他在 2020 年起,於 Facebook 發布及轉載反共帖文,旨在發洩情緒及分享個人政見,無意煽動或造成實際影響。
辯方強調,雖然該帳戶有 4,677 名追蹤者,但帖文「冇乜人有回應」,對社會的影響「相當有限」,內容亦沒鼓吹他人作出任何行為。
官:帳戶頭像宣示政治理念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所運用的社交平台具有即時性、永久性及強大傳播力,而其帳戶頭像含有「天滅中共 天佑香港」字眼,「毫無掩飾地宣示其政治理念」,令網民易於辨識,從而提高其 Facebook 的瀏覽率及關注度。
官續指,涉案帖文合共獲 654 個讚好、90 則回應,以及 47 次分享,反映涉案帳戶的關注度並非如辯方所指般低。加上該 Facebook 帳戶設置為公開,一般網民可自由瀏覽,受眾不限於特定階層,而是社會大眾,可見實際影響力不僅限於有回應的網民。
官:行為非偶發 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就辯方指被告不知其行為違法,官指出其中一則帖文包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相片,惟法庭於「唐英傑案」已裁定相關字句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獲傳媒廣泛報道,認為辯方的說法難以成立。
官認為,涉案帖文的言論已超越一般政治表達範疇,足以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被告在警誡下仍以言論自由為辯解,顯示其政治立場在心中根深蒂固,行為非偶發,而屬重覆性與系統性的表達模式,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官以判監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被告被判囚 12 個月。
被控新煽動罪
被告莊偉文(61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WKCC12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