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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黃大仙|24 歲補習老師侮辱國旗罪成 還押 7.28 判刑 官:極具惡意

7.1 黃大仙|24 歲補習老師侮辱國旗罪成 還押 7.28 判刑 官:極具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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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 1 日,24 歲兼職補習老師被指將豎立在黃大仙路旁的 3 幅國旗扯下,並扔進垃圾桶。他否認侮辱國旗罪受審,周五(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至 7 月 28 日判刑。

裁判官莫子聰批評,被告在慶祝回歸的大日子,大動作地把國旗拆下,並捏成一團扔進垃圾桶,極具輕蔑、鄙視及惡意,案情非常嚴重,需考慮判處即時監禁,但考慮到其年齡,決定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步入羈留室前與旁聽親友揮手道別。
官:被告髮色、身型、步姿與涉案男子脗合

裁判官指,案中主要爭議點在於證人的可靠性。目擊證人謝柱樑供稱,案發當天約下午 3 時 20 分,將私家車停泊至黃大仙毓華里及毓華街交界,前方有一名身穿背心、短褲、佩戴眼鏡及口罩的男子將護欄上的國旗拉下來,並丟進垃圾桶,其後一度在他的視線範圍消失,未幾再次出現,並將國旗丟進垃圾桶。

辯方質疑,謝未有在書面供詞中提及涉案男子染金髮,只寫束短髮。但裁判官指,兩者不存在矛盾,因謝早已向警員提過金髮,自然在錄口供時,或認為無必要再詳述。

裁判官又指,雖然謝起初稱該男子從右方離開,翻看行車紀錄儀片段後改稱為左方,但此情節毫無關鍵性,有機會因事隔多時忘記或說錯,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

官表示,考慮到目擊者證供與行事行車紀錄儀片段脗合、警方在被告彭子健(案發時 23 歲)家中撿取的衣物與片中人所穿的衣服一致、被告髮色、身型及步姿與涉案男子脗合,且警員蘇祥龍稱上門時,目睹被告父親問「你有冇做過先」,被告當時點頭回答「有」,遂裁定其罪名成立。

辯方:不涉焚毀、噴黑國旗

辯方呈上 5 封求情信,形容被告品性善良、孝順,曾通宵照顧剛完成腫瘤切除手術的父親,出院後亦悉心照料。辯方又指,被告除兼職補習、沖咖啡等外,亦熱衷於環保工作,更成立關注流浪貓的專頁,把愛延續至小動物及環保層面,犯案與本性不符。

辯方透露,被告被本案纏繞足足一年,無奈需擱置升讀碩士課程的計劃,現已明白尊重國旗的重要性,望法庭考慮到他沒有進一步損毀國旗,包括焚毀、噴黑等,且案發僅持續 2 分鐘,案發地點人煙稀少,可判處少於 4 個月監禁。

裁判官強調,7 月 1 日乃慶祝回歸的大日子,被告卻大動作地把國旗拆下,並捏成一團扔進垃圾桶,極具輕蔑、鄙視及惡意,案情非常嚴重,需考慮判處即時監禁,決定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 7 月 28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KCCC 35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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