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人涉向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或業主代表行賄,包括提供賭場籌碼、裝修服務、利是,金額最高達 50 萬元,以投得大維修工程合約,或要求協助就涉招標的民事案達成和解,被廉署分 3 案起訴。
涉及柴灣茵翠苑和葵涌怡勝花園的兩案周四(17 日)在區院提訊,被告張烱權及其前僱員擬不認罪,排期明年 8 月 25 日開審,官准兩人減少到警署報到次數;另一案則押後 12 月 10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
茵翠苑案 張烱權擬不認罪
首案涉柴灣茵翠苑,被告張烱權(42 歲,商人)、周淑霞(43 歲,自僱人士)同被控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張由曾任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代表。
兩被告擬不認罪,案件排期 2027 年 6 月 8 日預審,並於 8 月 25 日開審,預進行 8 天英文審訊。控方指有 5 名巿民證人、4 名廉署證人,張有長 40 分鐘的錄影會面,周則有長 13 分鐘的錄影會面,辯方對內容沒有爭議。
辯方為兩被告申請每周減少一次到警署報到次數,控方反對。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准辯方的申請。
控罪指張、周於 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2023 年 2 月 26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串謀茵翠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黃健豪,向他提金額不明的金錢,以協助與張有聯繫的公司,獲批茵翠苑大維修項目的承辦商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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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勝花園案押後 官准短暫離港
次案涉葵涌怡勝花園,被告黃湘豫(64 歲,商人)被控 4 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辯方申請押後待索取文件,另申請讓黃短暫離港。控方反對。官批准押後至 12 月 10 日再訊,亦批准黃短暫離港的申請。
控罪指黃於或於 2020 年 7 月 5 日、2023 年 10 月 31 日、2024 年 4 月 13 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代理人,即怡勝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林金水,提供形式為價值不明的賭場籌碼、價值港幣 51,200 元的裝修服務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林金水作出或曾經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協助由被告推薦的投標者,獲批怡勝花園大維修項目的顧問、承建商合約)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林金水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他提供該利益。
DCCC868、88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