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今年 6 月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區院法官李俊文周二(9 日)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押至 7 月 15 日判刑。
李官指,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戴面罩及頸掛黑圍巾,並身處暴動現場,屬極不尋常且十分可疑,其移動路線與其他示威者相同,亦與警方推進時間及方向脗合,認為上述環境證供組成壓倒性的疊加效應,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知情地選擇成為暴動一份子。散庭後,被告在犯人欄內望向母親哽咽拭淚。
控方依賴環境證供疊加效應舉證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 21 歲,學生)原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原審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兩罪不成立。上訴庭其後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而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不成立。
事隔逾 6 年多,原審法官李俊文早前開庭處理案件,周二宣讀裁決理由。官裁決時指,控辯雙方並不爭議 2019 年 8 月 31 日軒尼詩道有否發生暴動,而是爭議被告有否參與其中。
案中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在暴動現場作出堵路、投汽油彈縱火等行為,控方依賴被告逃跑路線、被捕位置、衣著和裝備,以及其被捕時曾逃跑 4 項環境證據的疊加效應,推論被告曾參與涉案暴動。
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衣、戴面罩、掛圍巾
官:極不尋常、十分可疑
官引述警員證供指,被告案發當晚 8 時許於灣仔道近陳東里交界被截停,其時身穿黑衫黑褲、配戴防毒面罩、頸上掛有黑色圍巾,並手持雨傘及行山杖。隨後警員亦從她的背包搜出頭盔、護目鏡、手套、鐳射筆等裝備。
官續指,辯方審訊時曾向警員指出,該鐳射筆並非從被告背包中搜出,但未有就背包內其他裝備作出同樣爭議。官接納,除鐳射筆外,其他裝備皆從被告背包中搜出。
官又提到,即使不考慮被告背包中的物品,但按照常理而言,被告以被捕時衣著及裝備出現在暴動現場,可謂極不尋常且十分可疑,明顯與示威者打扮脗合,其圍巾及防毒面罩更可說是暴動參與者的必備物品。
官進一步分析案中環境證供指,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被告曾沿灣仔道從安樂里由西向東走,而在她被截停的數分鐘前,已不斷有與她衣著類近的黑衣人沿著相同路線逃走,與警方以水炮車推進的時間及方向脗合。法庭可從上述證供的疊加效應,推斷被告在警方推進後,與示威者沿同一方向後撤。
辯方稱被告或由其他路線進入被捕位置
官指缺乏基礎
辯方爭議當日灣仔附近多區亦有爆發警民衝突,被告或從其他路線進入被捕位置,又指即使被告與示威者衣著裝備相類,亦不等於她有參與涉案暴動。辯方續指,被告身上沒有警方當日以水炮車發射的藍色水劑,亦無跟隨一名手持鐵通敲打示意的示威者撤退,而且明顯比其他黑衣人走得慢,甚至曾俯身拾起手機,可見她不是在「逃跑」。
官反駁指辯方說法缺乏足夠的證供基礎,又指根據被告移動路線及身上裝備,不可能是和平示威者或是途徑的路人,即使被告沒有跟隨手持鐵通的示威者撤退,亦難以構成控方案情的疑點。
針對被告步速,官指相關片段顯示,被告當時並非慢走或以一般步速行走,速度的確比其他黑衣人慢,但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是否在「逃跑」,故不會就此作考慮。然而,即使被告當時非在「逃跑」,亦同樣不足以構成疑點。
官總結指,上述環境證供組成壓倒性的疊加效應,排除被告是無辜路人的可能性,案中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當日蓄意以黑衫黑褲、防毒面罩、圍巾、行山杖及雨傘等衣著和裝備,知情地選擇成為暴動的一份子,並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裁定被告暴動罪成,並下令她還押至 7 月 15 日判刑。
被告散庭後在犯人欄內緊抿嘴唇,及後看向母親哽咽拭淚。被告多名親友到場旁聽,有親友在被告步入囚室時大叫「我哋愛你!」
案發至今逾 6 年
原審暴動、藏武無罪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 21 歲,學生),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以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被告無罪,律政司針對無罪裁決提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於 2024 年 6 月審理,其後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判律政司得直,將案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但駁回藏武罪的上訴。
DCCC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