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四(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藏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不成立。
官認為,當日示威在金鐘、灣仔一帶發生,但被告在炮台山被截停,該處非示威現場或附近,被告遭截停前沒逃走、沒襲擊、破壞行為,沒攜其他攻擊物品,「相反佢只喺街行」。官拒絕接納負責拘捕的警員稱,被告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轉方向走,因其書面供詞沒提及此部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四(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藏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不成立。
官認為,當日示威在金鐘、灣仔一帶發生,但被告在炮台山被截停,該處非示威現場或附近,被告遭截停前沒逃走、沒襲擊、破壞行為,沒攜其他攻擊物品,「相反佢只喺街行」。官拒絕接納負責拘捕的警員稱,被告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轉方向走,因其書面供詞沒提及此部分。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今年 6 月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區院法官李俊文周二(9 日)裁定被告暴動罪成,還押至 7 月 15 日判刑。
李官指,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戴面罩及頸掛黑圍巾,並身處暴動現場,屬極不尋常且十分可疑,其移動路線與其他示威者相同,亦與警方推進時間及方向脗合,認為上述環境證供組成壓倒性的疊加效應,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知情地選擇成為暴動一份子。散庭後,被告在犯人欄內望向母親哽咽拭淚。
21 歲女子 2019 年涉在炮台山油街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並在 2021 年離港,今年從澳洲返港後被起訴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罪。案件周二(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不認罪,排期 6 月 29 日開審,辯方擬爭議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以及鐳射筆送往化驗前警方是否妥善保管,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辯方爭議管有意圖、證物連鎖性 被告周二正式答辯,不認罪受審。控方表示有 7 名證人,並確認案中不依賴任何會面紀錄或口頭招認,案情純粹涉及被告被警員截停,身上搜出相關物品。 辯方指只需要傳召當中 3 名警員供辯方盤問,主要爭拗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另對鐳射筆由檢獲到送往化驗之間的證物連鎖性有爭議,不爭議化驗的結果,但爭議送往化驗的鐳射筆,未必是最初檢獲的鐳射筆。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9 日開審,預留 1 天審期,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發於 2019 年 9 月 被告陳昫菁(21 歲,賭場職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指控她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 218 號至英皇道 147 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 3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SCC599/2026
2020 年 4 月,21 歲大專男生在葵涌警署附近,被搜出兩支疑似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於原審時質疑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設局陷害被告,原審裁判官則裁決指沒有證據證明警長設局。被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一(19 日)頒下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
上訴方爭議,原審認為辯方指控警長設局一事沒有證據可以支持屬錯誤。法官指,沒出庭的中間人「A」證供為傳聞證供,並同意原審所指,最關鍵是上訴人是否知悉當時攜有汽油彈。
就原審指,上訴人於警察查問時支吾以對;法官認為,原審絕不可能,因被告沒在被查問時,直接向警員說出其信念,而對被告作出任何不利推論,指「有關做法明顯已經逾越了紅線」,但認為這只是原審拒納被告證供的其中一個理由,沒有導致定罪不穩妥。另官指,被告曾向警方提供協助,裁定可獲減刑一個月。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27 歲男子被指於油麻地站管有鐳射筆、錘子、摺刀等物,他早前被裁定管武罪成,還押至周五(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2 周。
辯方求情指,被告一直奉公守法,本案由檢控嚴重延遲,「(接近)4 年係頗長時間,被告已經開始新生活,成家立室」,又指本案物品放於背囊內,並非準備使用。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指,同意被告有良好背景、性格良好,受社會風氣影響而犯案,亦明白案件對其家庭造成不少影響,「好可惜係冇辦法改變嘅結果 」。但他接納檢控存延誤,酌情減刑一個月,強調「並非話控方有任何做得唔妥當,只不過因為案件情況同數量之多 … 客觀事實係有一個接近 4 年嘅延誤」。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27 歲男子被指於油麻地站管有鐳射筆、錘子、摺刀等物,他否認管武罪,周五(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罪成。
裁判官引述辯方陳詞指,3 名警員供詞與新聞片顯示的時間有出入,他們供稱接觸涉案背囊的時間亦不相連,證物鏈存有極大漏洞;惟官認為,當時情況緊急,有數分鐘誤差「可以理解」,不影響供詞整體可信性。而案中沒證據支持警方將被告八達通、身份證「插贓嫁禍」放入背囊,官亦不認為有其他人將涉案攻擊性武器,放入藏有被告身份證的背囊內。
裁判官指考慮被告年紀,需判予即時監禁,押後案件至 2024 年 1 月 5 日判刑,待索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2019 年 10 月 27 日,尖沙咀舉行「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2 男 3 女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起訴藏武等 6 罪。當中 1 名 38 歲男子被指管有 2 支鐳射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二( 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林子康審理。
呈堂片段沒拍到被告於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案發時戴帽及口罩,被警員截停後遭搜出黑色面巾、手袖、護目鏡及印有「香港獨立」旗幟等。辯方則指,被告住所附近有馬騮,管鐳射筆是為了「防止馬騮襲擊 」。
一名 24 歲男子早前疑手持兩刀,在美孚新邨大廈走廊徘徊、拍門,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上周五(23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毋需答辯,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八星期,以就修改控罪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辯方則望案件僅押後兩星期,提及被告家人希望他能盡快服刑及接受治療。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案件押後兩星期至 7 月 21 日。辯方提出保釋申請被駁回,被告須還押候訊。
22 歲酒店散工於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在葵涌遭警截停,疑被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遭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周三(14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沒有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認為青年當時必然有傷人意圖,希望可發還案件予原審重新考慮。但答辯方指,他可能用物品「擋」開攻擊,意圖傷人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表明認為原審裁判官有犯錯,傾向發還予原審重新考慮,將擇日頒下判詞。
2019 年 9 月 3 日,有人在金鐘發起罷工集會,入夜後有示威者轉往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 22 歲大學生被指管有一支鐳射筆,事隔近 3 年後,被起訴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不認罪,周四(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還押至 2 月 9 日判刑。 被告供稱當日在油麻地參與大專迎新活動,內容包括角色扮演示威者和警察,故獲發鐳射筆和頸巾作道具,裁判官則表示不信納被告說法,稱根據被告被搜出的物品,惟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必定是被告參與違法集會、用鐳射筆攻擊警員。辯方求情指,希望法庭考慮案件延誤嚴重,判刑時酌情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