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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尖沙咀|9人暴動、管武等罪成 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10.1尖沙咀|9人暴動、管武等罪成 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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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9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等全部罪成。法官張潔宜周一(12 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當中 8 人監禁 4 年 7 個月至 5 年。

法官判刑時強調,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行為目無法紀,以一連串的行為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屬本案嚴重之處。而 9 名被告戴面罩及攜有裝備,部分人更管有攻擊性武器,可見他們有備而來。當中一名案發時 19 歲的男生因管有伸縮棍及鎚,可造成身體傷害,需加刑 3 個月。法官又指,雖然眾被告已就案件承受超過 3 年壓力,但並非由控方延誤引致,因此不能作減刑理由。
一被告缺席聆訊

而首被告羅偉洛早前因身體不適沒有出席聆訊,及後沒有依期歸押,今亦缺席聆訊,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官:一被告管伸縮棍及鎚加刑 3 月

本案暴動罪以 5 年作量刑起點,考慮每名被告背景良好,全部酌情扣減 3 個月。被告李翠婷、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被判囚 4 年 9 個月,第四、八被告楊任濤及黃炎元抗辯時幾乎沒挑戰證人證供,進一步扣減兩個月至判囚 4 年 7 個月。而當中第三被告何善航因管有伸縮棍及鎚,可造成身體傷害,加刑 3 個月。

當中 7 名被告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陳文澤及楊任濤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法官就這七罪判囚 6 個月至 12 個月不等,全數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官:被告有裝備 有備而來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集結人數眾多,根據警員證供,一度有逾千人集結,後期亦有數百人。而警方警告後,集結人士未有散去,並使用暴力,如投擲汽油彈等。而現場示威者均身穿深色衣物、戴面罩及手持雨傘等,法官認為,他們明知自己違法所以掩飾身分,欲逃避法律責任。

法官續指,本案 9 名被告同樣戴面罩及攜有裝備,部分人更管有攻擊性武器,可見他們有備而來。而暴動歷時約 48 分鐘,期間示威者多次攻擊警署。雖然不能證明有嚴重財物損毀及嚴重傷亡,但汽油彈必定會對現場造成一定損壞,衝擊亦會對警員及途人的人身安全帶來風險。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本案 9 人有帶領角色,但根據案例法庭需考慮示威者的整體行為。

官: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目無法紀

法官續批評,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行為目無法紀,以一連串的行為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屬本案嚴重之處,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官判刑時需考慮暴動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對警方及公眾的危險,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

法官就暴動罪以 5 年作量刑起點,雖然理解判刑對被告前途構成一定影響,但他們要為自身行為負責。辯方求情時強調,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希望法庭給予刑期扣減。但法官認為,辯方所同意的均為政府公告及片段等,看不到理由不同意案情,又指除了第四及八被告外,其餘被告均有挑戰證供。此外,雖然眾被告已就案件承受超過 3 年壓力,但並非由控方延誤引致,不能作減刑理由。

9 人被控暴動、管武等罪

9 名被告依次為:羅偉洛(26 歲,展覽場地工人)、李翠婷(19 歲)、何善航(19 歲,學生)、楊任濤(21 歲,音響工人)、方穎雯(25 歲,無業)、宋昭鵬(24 歲,學生、香港橋牌代表隊)、雷健昌(29 歲,維修工程師)、黃炎元(23 歲,海洋公園職員)及陳文澤(19 歲,運輸工人),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 2019 年 10 月 1 日於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羅偉洛、李翠婷、何善航、方穎雯、宋昭鵬、雷健昌及陳文澤 7 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分別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經改造的鐵棒、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個手銬;一把鎚和一支伸縮棍;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支鐳射筆;一支鐳射筆;兩支鐳射筆。楊任濤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及一把鎅刀。

DCCC410/2020、DCCC35/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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