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歲女子涉前年在天水圍住所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周一(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煽動罪,向官稱「我無犯罪,係佢哋冤枉我㗎」,又確認不需律師代表。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引述精神科報告,指醫生認為被告適合答辯,惟判斷她有思覺失調及懷疑妄想症。控方表示,將依賴被告的警誡招認。被告申請保釋,官拒絕。案件排期至 10 月 14 日至 16 日審訊。
官:醫生判斷被告思覺失調
被告指毋須由律師代表
案件上一次提訊時,總裁判官蘇惠德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周一甫開庭時,控方表示收妥報告,得悉被告的精神狀況適合答辯。被告沒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她表示只同意精神科報告的部分內容,不同意報告指自己執着於曾施襲的屋苑保安員,「(報告)話我對佢哋有偏見,話我對佢哋有妄想」。
官表示,兩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被告明白控罪及法律程序,但判斷被告有思覺失調及懷疑妄想症,建議考慮住院令。
官要求被告當庭答辯,被告表示「法官大人,我無犯罪,係佢哋冤枉我㗎」。官表示被告不認罪,問控方將傳召多少名證人作供。控方回應,將傳召兩名市民證人及兩名警員證人,應預留 3 日審期。控方又指,將依賴被告的警誡招認,播放約 1.5 小時長的錄影會面片段。
在官提問下,被告確認審訊時毋須律師代表,稱會親自抗辯。控方原提議 11 月初開審,官指示安排更早的審期,遂排期 10 月 14 日至 16 日審訊。被告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反對,官考慮後拒絕,被告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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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指前年公開展示旗幟
被告楊秋琪(61 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罪指,她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11 月 4 日期間,在天水圍天頌苑一單位,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展示該等刊物,即在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並公開展示該等旗幟及物品,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WKCC42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