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案上訴 林紹桐一方指紀錄受訪者感受無分對錯 官質疑文章觀點偏激

《立場》案上訴 林紹桐一方指紀錄受訪者感受無分對錯 官質疑文章觀點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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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林只涉審批中大衝突文章
不欲爭議其餘文章是否煽動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譚耀豪審理。上訴人林紹桐由大律師馬維騉、劉偉聰、柯愷欣代表,林沒有到庭;律政司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徐倩姿。

馬維騉首先陳詞指,林紹桐在 2021 年 11 月才接手總編輯一職,被裁定為煽動的 11 篇文章之中,林只負責審批〈【中大衝突兩年】畢業生憶徒步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一文,故上訴會聚焦這篇文章,而不會詳細爭議其餘由鍾沛權審批的 10 篇文章是否煽動。

馬在法官詢問下解釋,上訴方並不爭議被指為《立場新聞》主腦的蔡東豪是否與前總編輯鍾沛權串謀,但爭議林紹桐並沒有加入兩人的串謀,上訴方確認林紹桐與蔡協議發布和審批文章,亦確認林知道文章的內容,惟爭議相關文章不具煽動意圖。

上訴方:文章僅抒發主觀感受
記者毋須指證受訪者有否出錯

針對中大衝突的文章,馬指文章屬人物專訪,訪問兩名中大舊生憶述中大衝突的經歷,而非報道各界不同聲音的新聞報道,惟原審以「後見之明」、「上帝視角」,宏觀檢視兩名受訪者當時並沒有的材料,例如影片、警方聲言等判斷文章內容。

潘質疑,文章是在 2021 年發布,中大衝突已發生兩年,而非報道受訪者在 2019 年衝突發生時的感受。馬強調,文章仍是聚焦受訪者在 2019 年時的感受,即使他們未必完整記得兩年前的事情細節,文章內容僅抒發他們的主觀感受,故原審對於中大是否政府用地、警方是否「侵入」中大的討論並不重要,兩名舊生視中大為家,覺得事件猶如家園被入侵,此主觀感受「無可厚非」。

馬續指,受訪者確實聽到警員稱「燒晒佢啦」,控方對此亦無爭議,雖然當時未有起火,後來亦是示威者燃燒床褥縱火,無論如何,受訪者聽到警員的發言感到崩潰,是其主觀感受,不會引致記者需要引述事實反證受訪者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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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事隔兩年事實已釐清
仍發布錯誤內容

譚耀豪質疑,報道發布時事發已兩年,「其實應該對嗰件事發生係清楚」,惟編輯明知受訪者所言錯誤,照樣發布其煽動性言論,「縱使受訪者係錯,你都仍然去報道、發布,咁呢樣嘢其實咪就係唔啱㗎囉」,又指上訴方也同意,事實上是示威者縱火而非警方縱火。

馬回應指,警員稱「燒晒佢啦」令受訪者感崩潰,是其主觀感受,沒有對錯之分,記者亦難以查核受訪者是否確實有此感受,而根據「頭條新聞」案,傳媒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內容真確,但法律上並不要求傳媒確保內容絕對真確。

官:文章偏頗、偏激、錯誤

彭偉昌亦指出,文章只代表一方「相當偏激」的說法,文章字眼描述「如同導彈降落、逃離、保護中大,唔知保護乜嘢,係咁嘅情況之下,你完全冇另外一邊嘅 views……(受訪者)講啲咩就登出嚟」,彭質疑「你覺得純粹報道嘅目的係乜嘢?」

馬補充,文章刊出後,警方去信《立場》批評內容不盡不實,文章亦加上警方的回應。彭質疑澄清內容已屬事實,記者「如果睇新聞全部都知」,毋須收到警方的信件才知悉;譚亦再質疑,在事隔兩年再刊出「明知係錯」的事情,「你點解仲要提返佢兩年之前錯嘅觀點呢?有咩新聞價值呢即係咁講」,又形容「嗰啲係錯嘅感受,證實係錯嘅感受」。

上訴方:內容並不偏離事實
需顧及新聞自由

馬回應指,「唔敢批評傳媒」如何衡量新聞價值,但 2019 年的事件,社會各界持分者有不同觀感,文章僅記錄其中兩名舊生的感受,「感受唔會係錯嘅」。事實上他們所描述的亦「唔係錯得好交關」,原審時控方並不反對,警員曾說過「燒晒佢啦」。

潘詢問,若受訪者的主觀感受,帶來的客觀效果是有煽動意圖,那會否不妥?馬指若發布者知道文章有煽動意圖,亦意圖引起煽動效果,「當然係唔得嘅」。

馬補充,在一個開明的社會,傳媒應可報道舊生對中大衝突的感觸,而傳媒發布報道,與一般人在街上發表煽動言詞不同,因傳媒可能不知道或無意引起煽動效果,為保障新聞自由,不適宜將犯罪意圖的門檻定得過低。

官重申非評論新聞價值

潘強調,法庭有時用詞未夠精準,「我唔希望有人誤解,我哋唔係評論緊有冇新聞價值,係有冇條例所講嘅煽動意圖,完全係法律議題」,亦非評論新聞工作者應如何報道新聞。

上訴方:控方須證被告「特定意圖」

原審將發布煽動刊物罪的犯罪意圖,由「蓄意煽動」拓展至「罔顧煽動後果」明知犯險,都可入罪。上訴方則爭議,控方需要證明上訴人有「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犯案,即不止知道或罔顧文章有煽動意圖,而是自己亦有煽動意圖發布該文章。

彭指出,仔細翻查控罪找不到何處提及需有「特定意圖」,反問上訴方「邊度讀出嚟呢?」馬強調需要整段法例一併理解,並舉例若有發布者並不知道或不相信文章具煽動性,可能令定罪門檻太低,「導致有啲唔應該被定罪嘅人被定罪」。

律政司:法例沒要求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
否則難防範國安風險

律政司劉德偉回應陳詞指,條文有關發布煽動刊物罪的用字,完全沒提及控方需要證明特定意圖,有別於一些要求特定意圖的控罪,而在同一條例下的輸入煽動刊物罪,則列明「被告沒有理由相信是煽動刊物」為辯護理由之一,反映此輸入罪有特定意圖的要求,發布罪則沒有。

劉續指,控罪的立法原意為預防性質,防範一些具有煽動意圖的刊物,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若對控方加諸特定意圖的要求,便無法防範當中的國安風險,故控方毋須證明發布者本身有煽動意圖。

律政司:個人感受亦不能超出法律界線

針對上訴方爭議的中大衝突報道,劉指原審已仔細考慮每一項相關事項,達致文章有煽動意圖的裁決,在判詞已詳細解釋。劉亦請法庭聚焦作者、出版者刊出文章的意圖,而非受訪者的目的,「社會對呢件事係乜嘢好清晰嘅情況之下,發布者或者呢個記者依然發布好多錯誤事實嘅文章,呢個目的係乜嘢呢?」

對於上訴方力陳文章是報道受訪者的主觀感受,劉重申文章內容建基於一些錯誤的陳述,「即使係感受都唔可以超過法律界線,因為法律界線,係任何發布文章,唔應該具煽動意圖」,而原審已仔細分析內容,正確裁定文章有煽動意圖,挑起社會對政府或警方的憎恨。

劉又指,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界線是不可發布煽動文章或刊物,上訴庭和終審法院亦早就煽動罪是否合憲有定論。

馬維騉回應指,上級法院案例顯示,即使控罪沒有指明,都可以假定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套用在本控罪之中,若發布者知道文章有煽動意圖仍發表,可以推論他有意藉着發布文章,有意圖引起文章當中的煽動意圖;反之則未能證明。

另爭議原審忽略作者個人價值判斷
官:陳詞籠統、要多做功課

另外,潘兆初亦引述第 3 個上訴理據,指原審錯誤地要求以「客觀基礎」支持評論文章作者的觀點,否則有煽動意圖,原審沒有適當區分「事實陳述」和「價值判斷」,忽略該作者在充分事實基礎上可有其價值判斷及詮釋。潘質疑陳詞「籠統」,並沒有解釋原審在檢視其餘 10 篇文章時如何出錯,「如果你要批評原審嘅裁斷,你要做多啲功課先得」。

馬解釋,仔細分析另外 10 篇文章並不能幫助申請人,因本案爭議圍繞申請人負責審批的中大衝突文章,但對原審的基本批評則適用於整件案件。

CACC225/2024(DCCC2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