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賣豬仔」案再現,32 歲女子承認誘騙兩女子到泰國,兩人再被送往緬甸的詐騙園區,案件原定周二(29 日)判刑,惟區院法官謝沈智慧質疑辯方陳詞不清楚,更一度指「誤導法庭」,下令再押後至 10 月 27 日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官引辯方書面本案不含恐嚇和暴力的加刑因素,並在庭上逐點查問反駁,稱「揸刀揸槍着軍服,唔夠驚嚇呀?唔夠威脅呀?⋯恐嚇可以用行動嚟恐嚇,用槍嚟押解都唔恐嚇呀?吓?」辯方大狀解釋陳詞期間向官致歉,「寫得唔好,法官閣下,唔好意思。」
辯方引「馬智豪案」比較
官:案情不同加減刑因素相異
被告潘心怡自 2025 年 1 月被起訴後一直還押,她 2026 年 6 月承認一項欺詐罪,案件押後待上訴庭就「馬智豪案」判決後再判刑。周二開庭時,法官謝沈智慧對辯方大狀馬藻玉稱,「見到你好用心去睇同分析個案例」,但直言「唔明」她就「馬智豪案」的陳詞。
官表示,「首先你同唔同意,每件案案情唔同,好難搵到兩件案嘅案情係一模一樣?」馬同意。
官再指,各案的加、減刑因素可以不同,而上訴庭在「馬智豪案」所列的 12 項加刑因素,「上訴法庭亦都冇講過話呢啲係『唯一』嘅加刑因素」。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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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沒恐嚇和暴力因素
官:唔明
官引述辯方在書面陳詞稱,本案沒有「馬智豪案」之中,含有恐嚇和暴力成分的第一至五及第八項加刑因素,關注是甚麼意思,並逐項向辯方查問:
官指,該第一項是指「馬智豪案」案發橫跨 2021 年底至 2022 年 8 月、明顯不是一次性事件,「依度同暴力、恐嚇冇關嘅」。馬稱是她「措辭問題」,解釋稱此處不是指其提及的 6 項因素都有恐嚇或暴力成分。官遂指「我更加唔明」,並要求繼續逐項釐清。
官續指,「馬智豪案」第二項加刑因素是指共有 5 名受害人、被告承認招聘 6 人在柬埔寨工作,重申此點亦沒提到恐嚇或暴力成分。
官又指明白辯方是想說該案有 5 名受害人,而本案有 2 人,且該 5 人是獨立事件,本案則是同一事件,但官繼而大聲問,「想問喇,如果唔係 10 個事件,但我同一事件,我呃咗 10 個人過去,咁係咪會輕啲呀?」
馬則稱「呢度只係講緊,嗰個事件係有呢啲加刑(因素),我哋呢個事件冇呢個加刑(因素),唔係話呢度相對底下有咁嘅減刑,係比對、兩個案情相比咁嘅意思啫。」
官質疑誤導
辯方就陳詞不清楚致歉
官遂要求再看第三項,即事件有蒙騙成分(deception),案中從沒真誠的工作機會,再問此點是否也沒提及恐嚇或暴力成分。馬同意。
官追問,那麼辯方是否意指本案沒有蒙騙?馬稱自己說得不清楚,其意思是本案不涉招聘。官遂高聲稱「吓?佢(被告)呃佢(受害人)去旅行,但其實唔係去旅行吖嘛!」馬接着答「咁呢度刪咗佢先啦。」
官再看第四項,指「馬智豪案」的被告深度參與串謀,有證據指他也有出發到柬埔寨,並持續與人聯絡去販運人口。官讀畢後高聲指,本案被告沒有啟程,「因為佢明知唔係 holiday 吖嘛!」至於與人聯絡的訊息,官指「我哋呢度唔知有冇呀,佢 delete 晒呀嘛啲嘢。」
官緊接看第五項,當讀到「馬智豪案」涉跨境犯案,官直言第四、五項同樣沒提及暴力或恐嚇,又高聲問辯方是否指本案不涉跨境犯案?辯方稱「着重跟住嗰句。」
官再高聲指「咁你講清楚呀!你誤導法庭呀!transnational element,喺任何刑事案件,係咪加刑因素?」辯方同意是加刑因素。官再批評,辯方在陳詞就此點「就咁一句話冇呢件事」。馬致歉稱「寫得唔好,法官閣下,唔好意思。」
官:揸刀揸槍着軍服
唔夠驚嚇呀?
官隨即看第八項,指「馬智豪案」的受害人遭禁錮,部分人被直接或威脅使用暴力。辯方表示其陳詞意思是本案涉禁錮,但「恐嚇同暴力我哋冇,係咁嘅意思。」
官反問「冇恐嚇呀?」並隨即提高聲量指,「馬智豪案」並沒證據顯示受害人「被一啲手持武器,有啲甚至着軍服,有槍、有棍、有刀,去押解入去嘅,啱唔啱?」辯方答「似乎就冇喇」。
官即厲聲指,本案受害人是兩名年輕女子,「揸刀揸槍着軍服,唔夠驚嚇呀?唔夠威脅呀?」、「唔係一定要講嘅,個情況已經係極度有威脅性㗎喇⋯⋯恐嚇可以用行動嚟恐嚇,用槍嚟押解都唔恐嚇呀?吓?」
辯方解釋,其陳詞主要說本案沒有「馬智豪案」所涉的恐嚇。官即斥,「冇口頭恐嚇,(但)揸槍押你入去,仲係叫冇恐嚇?唔係一支㖭呀,佢每一次停車,都有人揸住武器押佢哋㗎!」
官質疑原索高額贖金 馬案沒有
官另看第十二項有關經濟損失的加刑因素,指「馬智豪案」的受害人累計要給 31 萬港元贖金,「本案加埋幾多呀,好似係過 50 萬喎?」辯方同意稱「50 萬倒囉」。
官即高聲稱,「原先問贖金係幾多呀?50 萬美金呀!呢兩個女仔有冇可能畀得到呀?咁即係唔使走啦!後嚟因為事件出咗事,社交平台度搵,先至收少啲畀佢哋走!⋯⋯呢個情節,馬智豪又冇啦?」
官最後指,「而家明喇。我琴晚做到 3 點幾,做到 3 點幾要停,因為我睇唔明你講乜。」
官下令再押後本案至 10 月 27 日判罰,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承認欺詐罪
被告潘心怡(32 歲,美容師)承認的一項欺詐罪,指她於 2024 年 11 月某日至 2025 年 1 月 11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藉作欺騙,即向彭姓女子及廖姓女子虛假地表示,她們就 2024 年 12 月 27 日至 28 日期間的泰國之旅的外遊費用會獲支付,及會獲提供免費機票及酒店住宿,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彭和廖於該月 27 日離港外遊,導致潘及或其他人獲得利益,或導致彭及廖及她們的家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DCCC6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