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和男學護認盜病人、醫護財物判囚28個月 病人信用卡被盜後簽帳逾5萬元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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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病人報失 iPhone、信用卡等
部分信用卡被盜用簽帳

被告梁浩鋒(29歲,養和醫院二年級學護)原被控 14 項盜竊罪,他承認其中 11 項控罪,餘下 3 罪獲法庭存檔。控罪指,梁於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10 月 24 日間,在香港跑⾺地⼭村道 2 至 4 號養和醫院,偷竊一部 iPhone、6,500 元現金、9 張信用卡,以及屬於他人帳戶內可供使用的信用限額,合共 52,695 元。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是派駐養和醫院 20 樓病房的護士學生。2024 年 9 月 19 日,一名入住養和醫院 20 樓病房的病人,把一部 iPhone 放在病床旁的枱上無人看管,回來時發現該部 iPhone 不見了。

同年 10 月 12 日至 19 日間,先後再有養和醫院 20 樓病房的病人報稱財物被盜,涉及現金 6,000 元及 4 張信用卡,其中三張信用卡皆在病人報失當天即被盜用,分別用以支付四筆在香港 Apple Store 的消費,合共涉款 52,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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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名護士報稱儲物櫃內財物被盜

案情又指,2024 年 10 月 19 日至 23 日間,養和醫院 4 名註冊護士先後報稱失竊,他們把個人物品放在更衣室個人儲物櫃內,並用密碼鎖鎖上,及後從儲物櫃取回個人物品時,發現財物被盜,包括 500 元現金及 5 張信用卡。

警方調查後,在同月 24 日拘捕被告,並在他的右後褲袋發現一張 500 元紙幣,以及 5 張他人名下的信用卡,與上述被盜財物吻合。同日,警方在被告住所內,搜出屬於其中兩名涉案病人的信用卡,以及一張以被盜信用卡在 Apple Store 簽帳的收據。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並無解釋為何管有該收據。

被告稱因欠債及遇騙案犯案

被告在警誡下稱,不知道為何管有該些物品;及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從同事的儲物櫃偷竊該些財物;並承認盜取及出售涉案 iPhone。

他亦向警方稱,案發時已在養和醫院工作了約一年半,並指自己欠債約 30 萬元,另因受騙損失 2 萬元,需要生活費才會犯案。

辯方求情指明白財困非藉口

辯方代表大律師陳偉彥求情指,被告原在英國修讀酒店管理學士課程,畢業後再進修成為護士,曾在仁安醫院擔任病人服務助理,及後再到養和醫院護士學校修讀護理學高級文憑,案發時在養和醫院實習約一年半。

辯方續指,被告在仁安醫院工作時,獲上司讚許他為人勤奮,為病人提供優質服務,可見他有潛質成為一名護士,直至轉到養和醫院實習才發生本案事故。

辯方提到,被告案發時因家人遇上騙案陷入財困,才會選擇犯案,他明白這並非藉口,並在求情信中形容自己行為「好蠢、好傻」。辯方又稱,被告渴望成為護士,現已夢想破碎,無法再投身護士行業。

辯方亦指,被告於 2025 年申請破產,現時在女友經營的網店擔任物流工作,現已得到很大教訓,只希望儘快服畢刑期,獲釋後照顧家人。

官:被告濫用身分、破壞信任

暫委法官黎劍華判刑時,引述辯方書面求情指,被告案發時陷入嚴重財困,一時愚蠢干犯本案,希望法庭考慮本案被告單獨行事、犯案時間短、手法拙劣等因素予以輕判。

官指,本案涉及被告透過其護士學生的身分,五周內多次在病房及員工更衣室內偷取病人和職員的財物,濫用接觸病人的機會,破壞醫院、專業醫護人員與病人之間的信任;但考慮到被告初犯,且在判刑前已向事主作出合共 59,195 元賠償,酌情扣減後就 11 項控罪判囚 28 個月。

DCCC134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