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提出3,000元賄賂死者教友換取殮葬生意 殯儀經紀被判囚10周 准保釋候上訴

涉提出3,000元賄賂死者教友換取殮葬生意 殯儀經紀被判囚10周 准保釋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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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涉案金錢是折扣非回佣

辯方指,被告沒有前科,本案涉及的 3,000 元,只是被告提供予教友的一次性折扣,對方沒有收取利益,被告亦無要求任何人作出違法行為,故沒有對主使人的利益有損。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身體欠佳,需要一直就醫及服藥。又稱被告過往品格良好,曾長時間助養兒童,更曾參與撲滅罪行,制服搶劫犯人,獲頒深水埗區好市民獎。被告亦參與中大醫學院的遺體捐贈計劃,承諾死後作「無言老師」幫助醫科生研讀。

官:被告無悔意

暫委裁判官黎匡晉判刑時指,案件對社會構成不良影響,影響死者行使殮葬的權利,提到殮葬服務者有重要社會功能,每人一生中無可避免要使用。又指本案幸遇誠實代理人,否則提供利益將成為被告所說的「行規」。

官續指,本案涉及商業貪污,嚴重影響公眾利益,被告堅持「折扣」一說是掩飾提供利益,可見被告沒有悔意。又指死者僅交托 3.5 萬元予教友處理身後事,涉案金額 3,000 元比重不少,認為即時監禁是必然,判監禁 12 星期。考慮被告正面品格,扣減兩星期刑期,終判被告 10 星期即時監禁。

被告不服判刑,提出上訴。官准被告擔保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為現金三萬元、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開香港。

欲以 3,000 元換殯儀生意

被告翟國雄(42 歲,銷售代理),案發時在念親恩有限公司擔任殯儀經紀,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情指,死者黃振瑞生前居住在安老院,離世前曾將 3.5 萬元交予兩名教友羅惜鳳及黃雅麗,並簽署手寫委託書,委託兩人於其離世後安排身後事。

黃振瑞離世後,安老院在她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死者身後事及身分證交予涉案殯儀公司處理。黃及一名女傳道人劉淑蓮得悉後,上門欲取回死者證件,惟一名男子向她們指可以提供 3,000 元回佣,稱「可以合作」,兩人拒絕收取利益並離開。

KCCC8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