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去年拘捕一名經「建造業輸入勞工計劃」來港工作的內地外勞「工頭」,指他涉為介紹他及另外 8 人來港工作的中間人,收取薪金回佣,案件涉及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該名 36 歲工頭早前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周四(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半月,他早前亦遭頒令,須向承建商「金門建築」歸還涉案的賄款 35,100 元。
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表示,以入獄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已向金門歸還款項,遂將刑期扣減至 4 個半月。
案情指,被告案發時為金門建築有限公司(金門)聘用的輸入外勞「工頭」,金門是香港國際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的主承建商。被告與 8 人來港,以消防電氣裝配工人身分,協助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合約列明,他們月薪為 3.1 萬元,惟介紹他們來港工作的中間人「陳總」,指他們只可獲月薪 2 萬元,「多出的薪金」須交回「陳總」,並指派被告負責收集。至被告遭拘捕前,當中 1 人曾交逾 3.5 萬元回佣。
廉署:為外勞安排防貪講座
廉署於判刑後表示,為加強輸入勞工對香港反貪法例的認識,均於工人抵港 8 個星期內為他們安排防貪教育講座,並會透過不同渠道持續發放相關信息。
被告王振中(36 歲),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4 月 6 日至 10 月 23 日,在香港,與綽號「陳總」的身分不明者一同串謀,使代理人王振中,即金門建築有限公司的僱員,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 8 名外來工人(包括姜再貴)接受利益,即接受形式為多筆每月款項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王振中作出或曾經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協助該等外來工作包括姜再貴,繼續受僱於金門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王振中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接受該等利益。
WKCC1714/2025、WKCC 171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