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借出銀行戶口等於洗黑錢?

法律101|借出銀行戶口等於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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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錢,可說是近年常見的刑事罪行之一。以 2024 年為例,執法機構資料顯示,被檢控人數被定罪人數,均較 2023 年上升超過兩倍。

政府多番提醒市民切勿「租、借、賣」戶口,否則有機會犯罪。到底借出戶口和洗黑錢有甚麼關係?法庭如何看待借出戶口這舉動?今期「法律 101」透過一宗上訴案探討以上問題。

控罪元素

「洗黑錢」(money laundering)罪,罪行全名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indictable offence),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 條懲處,最高可處罰款 500 萬元及監禁 14 年。

與其他刑事罪行一樣,控方在證明被告干犯洗黑錢罪時,須證明兩項元素:

  • 犯罪行為(即處理了財產)
  • 犯罪意圖(即知道或相信該些財產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洗黑錢案件並不局限於大金額或商戶(例如銀行或找換店),普通市民向他人借出戶口,亦有機會誤墮法網。上訴庭曾審理一宗案例,正正探討借出銀行戶口是否等同於洗黑錢,而這與控罪中「處理」財產的元素尤為相關。 

法律101|借出銀行戶口等於洗黑錢?

案例:劉瑞卿案

2005 年,兩名男子在澳門借錢賭博後,再以超過 60% 的違法利率還債,把款項存入一位劉先生(下稱 X)名下的 A 戶口和另一位劉先生(下稱 Y)名下的 B 戶口。X 及 Y 是兄弟關係。

其後於兩個月內,A 戶口有 33 次總額約 95.4 萬港元的入賬,及 37 次總額約 95.3 萬元的出賬。 B 戶口則有 56 次總額約 155.4 萬元的入賬,和 69 次相同總額的出賬。

紀錄顯示,每次入賬之後隨即會有出賬。銀行後來以不尋常交易為由,關閉了該兩個戶口。

法律101|借出銀行戶口等於洗黑錢?

X 及 Y 之後被捕。X 向警方表示,他對 A 戶口的出入賬不知情,因為他把戶口借給了朋友阿志(譯音)。X 解釋,兩人於 2004 年底相識,但不知道對方全名。阿志於 2005 年初表示,有朋友借錢給自己,但自己趕著前往內地,問 X 可否借用其戶口兩天,以收取朋友的款項。

X 指,當時有些疑慮,但為了幫阿志,他把戶口 A 的銀行卡交給阿志。在戶口 A 被關閉後,他曾向阿志查詢,阿志稱可能是因為戶口平日較少用,銀行以為有異常。X 後來要求阿志交還戶口,阿志一度答應,但最後沒成事,他亦與阿志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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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亦向警方表示,他對 B 戶口的出入賬不知情,而他同樣稱將戶口借了給阿志。Y 指,於 2004 年底認識阿志,阿志有天聲稱有急事須向 Y 借用戶口數天。

Y 指,當時沒理由懷疑阿志會犯法,戶口 B 內亦沒有錢,他於是將戶口 B 的銀行卡交給阿志。後來他聯絡不到阿志,自己亦忙於應付考試,故未有要求阿志交還戶口。

兩人均向警方表示,在該兩個戶口被關閉後,他們沒向銀行查詢,也沒有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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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信納兩人辯解嗎?

兩人分別被控一項洗黑錢罪受審。原審區域法院法官拒納他們的說法,裁定二人罪成。他們提出定罪上訴,於 2008 年被上訴庭駁回。從判詞可見,上訴庭從兩個角度分析:

  1. 法律角度

上訴庭指,假如法庭接納兩名申請人的說法,即他們把戶口借給阿志,並對戶口帳目不知情,那麼在法律上,他們便沒有「處理」戶口內的款項,因而無罪。然而,當原審法官拒納他們的說法,案件便只剩下兩項證據:他們是戶口的擁有人,而戶口內有一定金額的高利貸出入賬。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作為戶口擁有人,對戶口的出入賬知情,有「處理」該些款項,且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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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實角度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拒納被告說法並無錯誤,裁斷正確。判詞提到,銀行戶口屬有價值的私人財產,假如戶口擁有人打算以「借給不熟悉的人」為辯護理由,必須提供有力證據,不能單單依賴自己年輕,或欠缺社會經驗或學歷。

在本案中,兩名申請人與阿志算不上相識,也沒有他的聯絡方法。阿志更沒信守僅借用戶口數天的承諾,但他們卻容許阿志使用涉案戶口超過兩年。此外,在戶口被關閉後,他們均沒有聯絡銀行或警方,唯一解釋是他們知道戶口內的是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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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案例可見,借出銀行戶口不一定等於洗黑錢,關鍵在於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戶口擁有人確實只是借出戶口。若法庭信納此說法,該人在法律上便沒有「處理」黑錢,因而無罪。

當然,最安全的做法,是切勿隨意借出戶口,在發現戶口有異常時,立即聯絡銀行和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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