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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煽惑」?

法律 101 | 甚麼是「煽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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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報道中,不時看見有人被控「煽惑」他人犯罪。較受公眾關注的,有「佔中九子」被控「煽惑他人公眾妨擾」、2021 年六四集會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但究竟法律上怎樣才算「煽惑」?為甚麼有這項罪行?刑罰為何?

本期與大家介紹「煽惑」的法律定義。但注意,「煽惑」(incitement)與「煽動」(sedition)是不同的概念 ——「煽惑」是普通法概念,適用於所有刑事罪行;「煽動」則是《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訂明的一項罪行(例如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等)。

法律 101 | 甚麼是「煽惑」?

何謂「煽惑」?

早前向大家介紹過「串謀」(conspiracy)的概念。「煽惑」是另一種「初步罪行」(inchoate offences)。講述「煽惑」罪的元素之前,法律究竟是如何定義「煽惑」的呢?

香港法庭採納了英國案例的定義,即泛指鼓勵 (encouragement)、說服(persuasion)、提議(advice),甚至威嚇別人,或對別人施壓

另一宗同樣被香港法庭採納的英國案例,則引用牛津字典,指「煽惑」是「去喚醒;去刺激;去督促或鞭策;挑起;鼓舞」(to rouse; to stimulate; to urge or spur on; to stir up; to animate),意思與第一個定義大致重疊。

「煽惑」的行為,可以透過說話、行動或文字(如發布書本、文章、廣告)作出。

至於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煽惑」,則屬事實裁斷,由法官或陪審團決定。例如首宗國安法案《唐英傑案》,3 名法官就《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應用了普通法對「煽惑」的定義,並裁定唐駕駛電單車展示「光時」標語旗幟,在該案中構成「煽惑」行為。

法律 101 | 甚麼是「煽惑」?

是否成功煽惑才可入罪?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就「煽惑」罪,控方須證明以下元素:

  • 被告與他人溝通,以煽惑他人作出涉及刑事罪行的行為
  • 被告相信或有意圖令被煽惑者作出上述行為時,懷有干犯相關罪行的犯罪意念

經常引起討論的一點,是究竟被告是否需要成功煽惑他人犯案,他才會入罪?

答案是不需要。控方只需要證明,被煽惑者得悉被告所作的煽惑行為,但毋須證明該煽惑行為是否產生任何效果。法律上,即使被煽惑者最終沒有犯罪,或者他作出犯罪行為時沒有犯罪意念,但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行為而被定罪。

曾有判詞解釋,這是因為煽惑罪的目的,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而犯罪),及讓法律在最早階段介入,阻止被煽惑的人犯罪。 

法律 101 | 甚麼是「煽惑」?

「煽惑」的刑罰

根據法例,除非有條例另有訂明,否則煽惑罪的最高刑罰,與有關實質罪行(substantive offence)相同。例如「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刑罰會與「有意圖而傷人」罪相同。

煽惑者的刑期,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但作為「初步罪行」,尤其是當煽惑行為規模較小、沒有導致實際後果時,法庭一般可相應地調整量刑,以更適切地反映被告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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