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心小館遭檢走月餅提申訴 董事供稱遭食環署懷疑非法生產食物 強調月餅非於涉事貨倉製作

膳心小館遭檢走月餅提申訴 董事供稱遭食環署懷疑非法生產食物 強調月餅非於涉事貨倉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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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兩名被告依次為食環署署長、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由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案件由裁判官彭亮廷審理。

「膳心小館」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及賠償,裁判官早前聽畢雙方陳詞,裁定申訴有效,將以民事標準處理,由膳心一方肩負舉證責任。

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董事張子煒(《法庭線》記者攝)
公司董事:貨倉內月餅用作捐贈

「膳心小館」一方傳召「香港文網有限公司」董事張子煒。張供稱,「香港文網有限公司」生產月餅、年糕等中式食物,以及寵物食品及用品,並申領兩個食物製造廠牌照,處所地址分別是新蒲崗萬昌中心一單位、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 8 樓一單位。

至於申訴書上的地址、即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 5 樓一單位,張指是貨倉,存放客人捐贈的月餅。張解釋,該些月餅有兩種,一種是公司在另一持食物製造牌照的廠房製造,在門市獲客人認購後,送贈有需要的長者,另一種是由其他生產商製造。

張強調,不會在涉案貨倉製造或包裝月餅,貨倉內亦沒包裝機器、獨立包裝膠袋、用作保質的脫氧劑。

董事:食環署指「懷疑非法生產食物」

她指,2024 年 8 月 22 日下午,在同力工業中心地下看到 40 多名食環署職員,指他們站在貨倉門口,食環署職員表示「懷疑呢度生產月餅」,其中被告鍾政恩指「懷疑非法生產食物」,要求進內檢查。

張稱初時表示不同意,指屬私人地方,鍾政恩則指有搜查令,並在張要求下展示文件,張遂讓職員進內。她指,當時貨倉內有 5 位員工摺盒,打算給 8 樓同事將月餅入盒。

董事:食環職員不斷追問月餅來源

張指,食環署職員另要求巡視 7 樓擺放寵物往生產品的貨倉、8 樓工場,張著同事看守,她則返回 5 樓。她指,食環署職員在場視察、拍攝,不斷詢問月餅來源,「問我點解有咁多月餅」、「咁大批月餅用嚟做乜嘢」。

張稱當時回答,月餅是送給有需要的長者,對方反問「你真係派得晒咁多月餅?」,張展示手機內的派月餅相片,惟食環署職員仍不停追問,張遂不再回應,「佢畀我嘅感覺係,佢逼我講啲佢想聽到嘅答案」。職員離開時,要求張呈交進出口商、批發紀錄。

張指,待食環署職員離開後,返回石硤尾門市,食環署職員其後再致電指「仲有問題問」,要求她重返貨倉。張在貨倉內,從閉路電視看到門外有警察及食環署職員。鍾政恩進入後,要求她打開貨倉內一道玻璃門,張稱沒有鎖匙,要通知同事回來開門。

食環署查封膳心小館貨倉大批月餅(膳心小館提供相片)
董事:不同意食安中心職員上門買月餅

她指,一度表示不欲開門,其中一名食環署職員稱「唔開就叫警察入嚟撞開佢」。張稱感到方態度惡劣,「我好驚,我好似犯咗好嚴重嘅錯誤咁,我即刻叫同事開畀佢」,職員入內拍攝及查閱文件,張補充指「我有講係私隱權,唔可以影相」。

張稱,鍾政恩問月餅來源有否文件證明,張拒絕回答後,鍾稱「封你月餅喇」,大批職員隨即向月餅封箱、搬運,以膠膜纏繞紙箱,貼上藍白膠條。張其後外出購買食物,後感身體不適召喚救護車。她致電通知職員無法上樓,惟對方「要我上返去」,張最終沒返回貨倉。

她指同月 28 日,同事致電她稱食環署、食安中心職員再到場,其中食安中心職員欲購買月餅,又更換紙箱上的封條。張拒絕指月餅用作捐贈、不予購買,但對方從封存的紙箱中取走月餅,「佢哋扔低錢拎走啲月餅」,並要求她的同事在單據上簽署。張不同意遂報警。

她指,月餅封存後首兩星期,「(食環署)差唔多日日都上嚟,聲稱要睇吓、行個圈同影相」。至同年下旬,她透過律師向食環署發信,要求終止封存,否則署方須搬走月餅。食環署最終在 12 月 11 日,在公司代表律師在場下,以唧車搬走月餅,期間沒提供任何文件。

張指,「後期食安中心話月餅安全,有我哋嗰款月餅」。張周二接受食環署一方盤問。

另外,「膳心小館」一方提到,執法部門須盡快調查事件,本案爭議食環署由封存至檢走月餅一刻,均沒解釋行動有何基礎。

條例訂明法庭可令歸還食物或賠償

申訴書指,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11 日,於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 5 樓某室檢取和移走一些食物,庭上透露為月餅。原告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以及賠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訂明,「任何人如認為根據公職人員條文將任何食物或藥物檢取和移走,或加上標記、印記或其他名稱,或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令其感到受屈,可於有關作為作出後 72 小時內向法庭提出申訴,而法庭可完全或部分確認或拒准有關作為」。

條文續指,「如法庭拒准有關作為,須命令歸還被檢取和移走的食物,而有關食物如已遭銷毀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或不再適宜供人食用(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在命令作出時已因有關作為而致貶值,則法庭須命令當局付出一筆法庭在顧及個案情況下認為公正的款項以作補償」。

翻查資料,食安中心於 2024 年 9 月公布的月餅調查提到,186 個樣本均通過檢測,包括「膳心小館」的月餅。

KTMP16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