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認向兩12歲女童索取逾200張裸照 還押10.30判刑

20歲男認向兩12歲女童索取逾200張裸照 還押10.3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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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X 自殺後家人檢查電話揭發事件

案情指,兩名女童 X 及 Y 為同學,被告就讀相鄰的中學。X 於 2023 年 3 月離世,其父親整理 X 的遺物時,解鎖及檢查 X 的電話,發現 X 曾應被告要求,透過 WhatsApp 及 Instagram 向被告發送過百張裸照,於是報警。案件經調查發現,X 曾應被告要求發送 190 張裸照,拍攝到 X 的私處及胸部。

警方其後再發現,另一女童 Y 亦曾應被告要求發送裸照。Y 透過 X 認識被告,當 X 離世後,Y 經常聯絡被告。被告隨後向 Y 索取裸照,Y 曾經拒絕,最後就範。警方在被告電話共檢取涉及 Y 的 67 張裸照,Y 又曾向被告發送 6 段影片。

案情:被告曾向 X 索取金錢

案情續指,被告於 2023 年 3 月 27 日被捕,在警誡下承認,他於 2022 年底透過 Instagram 認識 X。不久後,被告要求 X 向他發送裸照,X 照辦。案發時,X 曾拒絕向被告發送裸照,被告會要求 X 向他支付 80 至 100 元,被告聲稱已把錢還給 X。

至於女童 Y,被告從 X 得知 Y 身材好,於是在 2023 年認識 Y 及要求對方發送裸照,Y 照辦。

辯方:被告與 X 互有好感

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現時 20 歲、就讀理工專上學院。他知悉案情嚴重,認罪以省卻事主出庭作供。辯方又指,即使本案涉及年幼女童,案情不涉身體接觸,並非最嚴重。被告本人亦屬青少年,當時與 X 互有好感,X 生前曾向友人透露,一生最開心是認識到被告,沒有怪責被告。而事主 Y 的供詞亦透露,她覺得發送裸照並無問題。

辯方續指,被告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接觸證人,包括 Y。被告遵守條件並刪除 Y 的聯絡,但 Y 仍一直發送聯絡邀請。辯方形容,被告父母亦對事件感自責,其老師認為被告有反省。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索取感化報告,讓被告在父母協助下成長,又指本案不涉敲詐及勒索情節,二人類似「打情罵俏」。

官:涉心智未成熟年幼女童、情節嚴重

法官則認為,本案涉及兩名年僅 12 歲的女童,心智未成熟,其中 X 更涉及 190 張裸照,歷時約兩個月。而涉及 Y 的照片數量雖然不及 X,但被告曾要求她拍攝影片,情節嚴重,不宜判處感化。法官最後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心理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 L. Y. F. 承認兩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指他於 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3 月向煽惑兩名 12 歲女童 X 及 Y,向被告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DCCC35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