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青年被指今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他周一(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 3 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並否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3 日作審前覆核,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官要求辯方盡早決定會否爭議涉案字眼,而控辯雙方需在審前覆核之前,決定會否就此傳召專家證人,控方則要先處理除「煽動」罪以外的同意案情。庭上透露,相關字眼曾出現在「唐英傑」案。另外辯方指,審訊時會爭議警誡口供、錄影會面的自願性等。
被告梁佳樂身穿灰色風褸、戴白色口罩應訊,聆訊期間不時低頭。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由於「煽動」罪的案情或與其他 3 罪重疊,要求控辯雙方在下一次審前覆核前,預備好餘下 3 罪的同意案情,待審前覆核時再處理。

官要求辯方先決定會否爭議涉案字眼
控方指,他們依賴被告一份補錄的警誡口供,以及 4 段共 51 分鐘長的錄影會面片段作指證,審訊時控方擬傳召警方一名證人;辯方則指,屆時會爭議警誡口供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準確性等,亦會傳召一名精神科醫生作專家證人。控方指,不會為被告的精神健康問題事宜,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
控方亦指,涉案字眼是 2019 年期間常用,惟現時辯方未決定,是否就該些字眼提出爭議。官則指,辯方需要盡早決定爭議的立場,而控辯雙方要在下一次審前覆核之前,處理好是否需要就爭議字眼一事,傳召專家證人;庭上亦透露,涉案字眼曾出現在「唐英傑案」。
官問辯方會否反對由他審案
另外官向辯方稱,他早前曾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辯方會否反對審訊由他處理?辯方指需要容後考慮。官將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3 日作審前覆核,被告可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早前獲高院批出保釋
早前梁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法官李素蘭批准。條件包括現金擔保 10 萬元、父親人事擔保 10 萬元、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不得返回中港城、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離港並要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住在報稱地址並遵守宵禁令等。
官亦要求被告承諾持續求醫,尤其是精神科醫生,亦要通知控方求醫的進度。法官形容此為批准保釋的重要考慮因素,亦指被告承諾離開住所時,要由父母其中一人陪伴他外出。
被控煽動及損壞財產
被告梁佳樂(起訴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三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7 月 17 、18 及 21 日在尖沙咀中港城 3 座 11 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於以上時間,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中港城第 3 座 11 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e)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WKCC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