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8 月,一名男工在機場航天城 11 SKIES 商場地盤工作期間觸電死亡,承建商「協盛建造」承認 7 罪,被判罰款 26.1 萬元。控方申請刑罰覆核,指部分傳票控罪經修例後,最高罰款增加 5 倍,建議將罰款增至逾 84 萬元,周三(7 日)在區域法院(暫代西九龍法院)審理。
「協盛建造」代表指,公司財困、即將結業,無力繳交罰款。官關注有否文件證明財政能力,代表向公司索取指示後,指「老闆覺得係私人文件,唔方便提交」。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 1 月 21 日裁決。
原判罰 26.1 萬元 控方申增至逾 84 萬元
被告為協盛建造有限公司,被勞工處檢控 7 罪,2025 年 1 月認罪,共被判 26.1 萬元。案情指,2023 年 8 月 19 日,事主方貴芬在機場航天城東路 11 SKIES 商場地盤、離地 3 米的假天花,進行電力裝置工作期間觸電、失去知覺,同日離世。
控方不服罰款過輕提出覆核,指經修例後,本案部分傳票控罪的最高罰款增加 5 倍。針對兩項東主的法律責任罪,申請由各判罰款 8 萬元增至 30 及 40 萬元;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有人墮下罪、沒有在有人對儀器進行工作時採取預防措施罪,由各判罰款 4 萬元增至 6 萬元。
至於沒有確保工人配戴適當的安全頭盔罪、沒設有及展示告示罪,原各被判罰 8,000 元;沒有確保展示治療受電擊的告示罪,原被判罰 5,000 元,控方針對 3 罪則沒建議覆核後的金額。換言之,控方申請將原先的 26.1 萬元罰款,提升至最少 84 萬元。
被告代表:將結業未能繳交罰款
協盛建造無律師代表,由鍾姓代表出庭。鍾指,協盛建造即將結業,要向分判商、工人支付款項,「今時今日盡量找晒所有數先離場」。她指,與老闆商討後,認為兩項東主的法律責任罪,由罰款 8 萬元增至 30 及 40 萬元,「佢畀唔到」。
鍾又指,「我哋係有疏忽嘅,未必真係做得咁足」,但公司並非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控方則指,案情是指被告沒有做風險評估。
鍾稱,公司員工由 500 人減至現時 30 人,公司有經濟問題,「今年都冇工程做,盡量捱到結束為止,將來冇呢間公司,都唔會再犯」。裁判官王證瑜關注,鍾有否文件證明財政能力不足,「處理呢啲找數、埋數,應該會有一啲文件」。
鍾重申,「我哋應該過多兩個月就會結束,我哋想盡快處理埋條數」。官押後讓鍾向公司索取指示。休庭後,鍾表示公司不會提交財政文件。
控方質疑未能提供財務文件
控方指,案件原判時,代表公司的大狀指,公司有能力繳付任何合理罰款,當時亦指有財政壓力,公司會在 2 至 3 個月內結業,同樣沒提交財政文件。控方指,不接受被告稱財困而不向法庭支付合理罰款。
控方又質疑,公司已聘請律師處理財務,「睇唔到任何一張文件,簡單如銀行紀錄都不能夠提交」。鍾回應,案件原判時,「仲有啲工程喺手,仲有能力支付(罰款)」,又指「老闆覺得(財政文件)係私人文件,唔方便提交」。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 1 月 21 日裁決。
控罪指無設置安全工作環境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協盛建造有限公司於 2023 年 8 月 19 日,身為位於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航天城 A2 L894 及 A3 L923 地盤上蓋結構及地基工程(航天城 A3 L923 地盤工地)建築工程的東主,沒有設置和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是安全、不會危害方貴芬的健康的一個假天花上進行有熔斷器的連接盒的改位工作的工作系統,方貴芬受僱於明暉工程有限公司,協盛建造身為東主即屬犯相同罪行。
控罪續指,協盛建造沒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方貴芬從地下 5 號升降機大堂及電梯 ES-152 附近的假天花墮下;沒確保工人佩戴適當的安全頭盔;沒確保工作在沒有不當電力危險的情況下進行;沒在導體附近的可見位置,設有白底紅字、列明「危險 – 在維修中」的告示;沒確保在地下電掣房展示關於治療受電擊者的中英文告示。
WKS7076/2024、WKS7078/2024-WKS7082/2024、WKS708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