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男認庭內拍攝判罰款2000元 庭外指首赴港、告示不清晰

美籍男認庭內拍攝判罰款2000元 庭外指首赴港、告示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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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郭揚(《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求情:急切返美工作、帶母求醫

美國籍被告郭揚(45 歲,報稱自由撰稿者)無律師代表,一度被安排在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席前應訊。張志偉指,本案發生於他處理的審訊,「公平起見唔會處理你嘅案件,轉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案件其後改由裁判官屈麗雯處理。

被告認罪,控方申請充公其手機。被告自行求情指,現與母親共用一部手機,希望可以取回涉案手機,「我個中文名調轉同楊過相近,即係『過而改之,善莫大焉』」。

他指,控方反對案件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我相信控方嘅專業,佢哋覺得唔應該大事化事、小事化無」,又指沒錢聘請律師,「我唔想同以謀利為目的嘅律師糾纏太耐」。

被告續指,在港沒有身份證,已失業一段時間,需要急切返回美國上班養家、帶母親求醫,「好似一套香港電影《男人唔可以窮》」。

官:接納被告稱沒留意規定

官指,涉案手機是犯案工具,指控方絕對有基礎充公,批准充公申請。官考慮被告及時認罪、沒案底,本案涉及一張只拍到背面的照片,加上被告當時已即時被截停,相片沒分發出去,對事主沒造成具體影響。

官續指,被告承認沒留意法庭禁止拍攝,會接納他「一時不為意規定」而干犯案件,本案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判罰款 2,000 元,當中 500 元從保釋金扣除。被告指「要問親戚朋友籌措,想辦法問人哋借」。官批准被告在 7 日內繳交餘款。

案情:相片沒拍到庭內人士正面

郭揚被控一項《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指他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 4 樓 8 庭,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及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案情指,案發當日 8 庭正審理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案,被告與母親在公眾席旁聽,保安發現他以手機拍攝,遂截停報警。被告被捕後承認拍照,指不知道法庭內禁止拍攝。

案情續指,涉事相片顯示公眾席、律師桌人士的背面,沒有拍到法庭內的人士正面﹐又指相關裁判官則沒被拍攝,相信是控方站立時,阻礙裁判官的容貌。

ESCC327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