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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長涉偷 USB、書券 被告:取書券為派給兒童誤帶回家

女警長涉偷 USB、書券 被告:取書券為派給兒童誤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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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歲女警長被指於 2019 年底,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 ,以及共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案件周五( 19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出庭供稱,她認為 USB 屬紀念品,取走時不須特別批准。而她先後兩次取走書券,是為了派發予在場兒童,誤把派剩的帶回家,本打算 3 天後歸還。控方質疑,被告並無派書券,並故意選擇在房間沒有人時取走 USB 及書券,被告一概否認。案件押後至 9 月15 日續審。
被告:取 USB 紀念品不須批准

裁判官陳炳宙早前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她出庭作供指,她曾任少年警訊聯絡主任,案發時已調職,繼任的是本案事主女警長吳詠璇。被告當日獲邀到場參與聖誕聯歡會。

被告提及以往活動中,均會準備書券贈予得獎學生、義工及參與活動的兒童,若有剩下的書券,會留待下次活動派發。當日她到場後遇見會長譚見強,譚著她協助派朱古力、書券予兒童,並會把被告來幫忙一事通知事主吳詠璇。

被告到閱讀室放下隨身物品時,見辦公桌上有兩隻 USB,於是回想起吳曾提及,製作了一批公仔 USB,打算給予被告。被告見兩隻 USB 「幾得意」,於是放入袋中離開房間。她又指,她在任期間紀念品可供員工取走,不需特別批准。她不知道該 USB 屬樣版不能取走。

被告:桌下取書券因怕兒童看見衝入來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見被告從櫃桶取出一疊書券,並在桌下撕書券。被告解釋,她當時不希望兒童見到有書券,否則「個個衝入嚟問我攞」。控方質疑,被告當時是擔心會被人目睹她偷書券,被告否認,又指曾有類似情況發生,最終要責罵衝入來取禮物的兒童。

被告:誤把書券帶回家 打算 3 天後歸還

被告又供稱,當日向兒童派書券後,把剩下的書券放入褲袋,離開會所回家後,感到疲倦並服用甲狀腺藥後睡覺,翌日才發現自己誤把書券帶走。由於會所當日沒有人上班,被告稱打算 3 天後把書券歸還。

控方:趁房內無人時偷竊 被告否認

控方指,被告先後 3 次到閱讀室及電腦室取 USB 及書券時,房內均沒有人,質疑被告故意挑選無人時偷竊物品,又認為當日根本沒有人請被告派書券,被告取走書券後亦不打算歸還。被告一概否認,重申按她理解可取走紀念品。

警方於 12 月 24 日上門拘捕被告,當晚錄取口供。被告承認當時沒有告知警方,她曾誤把書券取走一事。她解釋當時相當疲倦、沒有服藥、記憶力差,才忘記提及。

女警長已遭停職

被告陳惠嫻(48 歲)現已被停職。她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和電腦室內,偷竊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20 張 10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8 張 5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

FLCC 136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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