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長涉於 2019 年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以及總值 2,400 元的 28 張書券。她否認 3 項盜竊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8 個月、賠償 700 元。她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周三(2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稱,原審有預設立場,因辯方證人拒答問題,於裁決時指他避而不答,並拒納其證供,做法不公。上訴方又指判刑過重,認為原審忽略女警長會因案失 6 年長俸及薪金。法官稱,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判刑須有警惕、阻嚇作用;上訴方認為本案不屬嚴重, 3 罪源自同一事件,刑期可同期執行。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知法犯法,刑期合乎比例。法官指需時考慮,將於 3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上訴人期間續准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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