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重建項目 政府再入稟要求3佔用人交吉 至今共20人被收樓

九龍城重建 市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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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佔用龍崗道、
南角道及衙前塱道 3 處所

原告律政司司長,入稟提出共 3 宗民事申索案件,涉及 3 名被告陳華麗、Kwok Wai Kuen 及陳靜雯。入稟狀由司法常務官發出,並附上由巿建局總經理(收購及遷置)吳寶珊簽署的申索陳述書。

入稟狀指,港府委任巿建局作為其代理人,協助收回被告人佔用的處所的空置管有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午夜前,各被告仍為相關處所的佔用人。

據入稟狀,3  名被告被指佔用位於龍崗道、南角道及衙前塱道單位、房間及公用地方。

入稟狀:去年 7 月刊憲
令 3 個月內交吉

入稟狀續指,2025 年 7 月 18 日地政總署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的規定,刊憲宣布收回龍城衙前圍道/賈炳達道的土地,供巿建局實施相關發展計劃,並向相關業主及擁有權利的人發出通知,說明該些土地須收回作公共用途,行政長官已下令 3 個月內須收回該等土地,歸還政府擁有,被告佔用的處所包括在內。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五條,由 2025 年 10 月 17 日午夜起歸還政府,該處所的擁有人、其承讓人或代表及任何其他人,就該處所或任何部分或在該處所上或其任何部分上所擁有的權利均已絕對終止。

入稟狀:曾發律師信
要求
今年一月交吉

入稟狀又指,政府透過巿建局在 2025 年 12 月 22 日向被告發律師信,要求在 2026 年 1 月 22 日下午 5 時或之前,將該處所的管有權在空置情況下交回巿建局,否則政府將向被告採取法律行動,包括收回管有權、追討收益。

基於被告未能及/或拒絕交回處所,由 2025 年 10 月 18 日至被告交吉日為止,政府遭受損失及損害,包括被剝奪使用、管有、佔用及享用該處所的權利。

原告提出申索,要求收回該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並要求被告支付由 2025 年 10 月 18 日至被告交吉為止,當中以現行巿值計算的收益、利息,及本案的訟費。

DCCJ1415-141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