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港鐵範圍內原來不可做這些事?

法律101|港鐵範圍內原來不可做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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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人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因向港鐵職員講粗口而收到「違反香港鐵路附例通知書」,警告再犯就會被罰款。原來根據現行的《香港鐵路附例》,還有許多看似可行,甚至你可能曾犯過而不自知的行為,同樣被禁止且可被處罰。

今期「法律 101」與大家細看在港鐵範圍內,有哪些行為可能觸犯法例。

講粗口罰 5,000 元?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下稱附例)第 28H(1)(a) 條「粗言穢語」罪,任何人在鐵路處所上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最高可被判罰 5,000 元。

早前正有乘客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因向港鐵職員講粗口而收到「違反香港鐵路附例通知書」。事主指,職員表示以每隻字計算罰款,故每字罰 5,000 元,說了 3 次合共可罰 15,000 元,並稱會「記錄在案」,如再犯就會被罰。

翻查過往判詞,因講粗口而被起訴及罰款的個案並不罕見,更是該附例下最常見的案件之一。值得留意的是,第 28H 條不限於粗口,曾有案例顯示,一名乘客對港鐵職員說「你食屎啦」,也被判處「粗言穢語」罪名成立。

另外,有男子曾把朱古力液體吐向鐵路職員身上,被控告違反附例第 28H(1)(a) 條「在鐵路處所範圍內作出令人反感的行為」罪,最後被判罰款 3,500 元。

(註:翻查判詞的局限是未能包括裁判法院案件。裁院案件繁多,因此一般不頒布書面判詞,本文根據法庭報道紀錄及在裁判法院審理後上訴的資料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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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內不准錄影?

根據附例第 25 條,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鐵路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行為。另外附例第 28H(1)(e) 條,訂明任何人不得在未獲港鐵公司書面同意下,使用任何錄音、錄影或拍攝器材進行訪問、拍錄或製作影片,違例者最高可被處罰 5,000元。

過往在港鐵偷拍乘客身體部位,可按第 25 條檢控,不過自《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 條「窺淫」罪於 2021 年生效後,偷拍裙底、身體部位等行為,更適合以「窺淫」罪檢控,亦可判處更相稱刑罰,包括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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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過大可被罰款?

「為保安全,攜帶大型物件的乘客不可使用扶手電梯」—— 相信大家對這個廣播也不陌生。

根據附例第 21(1) 條,任何人在鐵路處所內須遵從本附例及所有告示的規定,亦須遵從人員的指示,違者最高可被處罰 2,000 元。

在 2015 年,曾有一名男士推著載有約 60 份報紙的四輪車仔企圖使用扶手電梯。職員指車仔過重且不穩,禁止他使用扶手電梯,但他未有理會並衝上扶手電梯。電梯上升期間,他未能穩住車仔,車仔跌落梯級,男士用右腳擋住才停下。他最終被檢控,罪成判罰 1,000 元。

所以,即使你用盡九牛二虎之力成功將大型行李擠上扶手電梯,也不代表你可安然避過違反附例的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附例第 27(1)(a) 條,乘客不得攜帶對他人造成滋擾或不便的行李或物品進入鐵路處所。《運載行李條件》亦訂明,除非港鐵公司書面特准,每名乘搭市區綫列車的乘客只可攜帶一件行李,其長、闊、高總和不得超過 170 厘米,任何一邊的長度亦不得超過 130 厘米。

過往曾有案例,有乘客因行李尺寸或重量超出限制而被判罰款,或因不遵守港鐵職員指示磅行李 (例如東鐵綫規定行李重量上限為 23 公斤) 而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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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出入口不准吸煙?

香港於 2007 年起實施全面室內禁煙,新一階段的控煙措施亦於今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包括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候車地點排隊時吸煙。但原來在港鐵出入口附近吸煙,即使你人已經在室外地方(例如樓梯口),也有可能違反附例,最高可判罰 5,000 元。

根據附例第 23 條,任何人在貼上「禁止吸煙」告示的鐵路處所範圍,不得吸食或攜有任何形式的已燃點煙斗、雪茄或香煙。

2012 年,有一名男子於港鐵上水站 C 出入口 (非付車費區域) 吸煙,而該處貼有「請勿吸煙」告示。他離開上水車站後,因避雨而拆返車站入口位置。港鐵職員上前要求他停止吸煙,但他沒有理會。當時,職員站在車站門口,該名男子則站在車站外的街道,他最後被檢控,罰成判罰 3,700 元。

違反附例罰款可由數千增至數萬?

你可能會想,違反附例屬小事,可以不按要求繳付罰款,即使被定罪也可以不聘請律師親自上訴,反正只是罰款而已?

曾有乘客被發現使用長者八達通,被職員要求繳交 500 元附加費,但他不肯繳付了事,港鐵最終把案件交付法庭審理。裁判官就每張傳票判處上訴人罰款 3,300 元以及 500 元附加費,乘客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認為乘客並非初犯,是屢究屢犯的積犯,加上拒絕按照港鐵要求繳付了事,甚至開展全無勝算的上訴,下令他須繳付 20,000 元訟費。

另有乘客因使用粗穢言語和沒有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被判罰款 2,5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但兩次上訴聆訊均缺席,最後被指浪費時間,須支付兩次聆訊的訟費共 52,22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