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 12 人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上月被上訴庭駁回。
王宗堯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三(6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 6 月 3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王宗堯原審被裁罪成
官指與示威者擁抱顯示支持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原有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6 人包括王宗堯不認罪受審,審後王宗堯等 4 人罪成;另有 8 人選擇認罪,包括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換言之,案件連同王共有 12 人暴動罪成。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王宗堯供稱到立法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他在現場與示威者擁抱、拍膊頭,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就是王出現在暴動現場,是為了促成、協助或鼓勵,裁定他暴動罪成。
此外,部分人在案中另亦被控其他控罪,例如王宗堯另承認涉「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王宗堯其後被判監 74 個月。他求情時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提到王如同不少香港人一樣,被捕後人生停頓下來,又引用其母校英華書院的校訓「篤信善行」,指應常懷善心,樂於助人,亦指不論判刑多少,日後將繼續懷著真誠的心,幫助社會有需要的人,亦盼望在大眾一同努力下,香港會走得更好、走得更遠。
王宗堯等 7 人
早前被上訴庭駁回上訴
12 名暴動罪成者中,王等 7 人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上訴庭在今年 3 月駁回。
上訴庭就王宗堯的定罪上訴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穿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 」字樣的 T 恤進入會議廳。而他不單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更與示威者拍肩等,可見他並非無辜路人,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
至於 7 人的刑期上訴,判詞指本案暴動極其嚴重,量刑時不應將個別參與者的行為抽空處理,因他們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倚仗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其目的,以 6 年半至 7 年為量刑起點「實非過重」。
FAMC28/2026(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