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子被指誘使入境處接受虛假的泰國皇太后大學畢業證書,去年 9 月被控,他周一(8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控方申請押後 5 個月再訊,候該大學的副教授赴港作供。
裁判官彭亮廷稱據上訴庭判例,某人是否某校學生,只需校方提供文件證明,質疑近期同類案件律政司採相同做法,是否不知上訴庭判例,並質疑海外證人酒店費用需以公帑支付,「呢啲全部都係納稅人嘅錢嚟⋯⋯點解要做啲無實際作用嘅嘢呢?」
官押後至 7 月 31 日處理審前覆核,一度指會將上訴庭判例予控辯參考,並對控方稱「你交畀 advising counsel,可能解決晒一系列案件」。
為遷就海外證人檔期
控方申押後 5 個月
被告韓勝男周一表示不認罪。控方指將有 10 名證人,並稱最新得知有海外證人可直接來港作供,故希望法庭可特別遷就檔期,押後至 11 月再訊。庭上提及,該證人為泰國皇太后大學的副教授。
裁判官彭亮廷指,押後案件 5 個月會超出他的權限範圍,控方只能直接向主任裁判官申請,又說上次已向控方說過,此類案件其實不需海外證人,稱上訴庭不止在一個判例提及,某人有否入讀某學校、大學,只需校方提供有關電腦紀錄、學生名冊等證明便可「完成件事」,舉例稱當中一判例是涉某美國的大學,而上訴庭說不需傳召教務長作供指出被告不是學生。
彭續說,就算辯方以「傳聞證供」抗辯,上訴庭亦會以瑣碎、無聊、浪費時間來駁回。他又說,此不是把舉證責任放諸辯方,而是控方問校方紀錄有否此學生,舉證上「完成㗎喇件事」。
官:同類案件常因相同理由押後
彭亮廷又表示,他觀察到此類案件,常出現因要等海外證人而要求押後的情況,「成日影響法庭檔期」,並引「洗黑錢案」為例,銀行只需出誓章等文件證明,而控方毋需每次都傳召渣打、匯豐等銀行職員作供。
彭亦一度問控方,控方在此案有否法律顧問(advising counsel)?控方答有。彭即問,該顧問知否上訴庭有關判例,稱自己可代為找出、傳真給控辯,「你交畀 advising counsel,可能解決晒一系列案件」,並指傳海外大學職員來港作供,需以公帑支付對方的酒店住宿,「呢啲全部都係納稅人嘅錢嚟⋯⋯點解要做啲無實際作用嘅嘢呢?」
彭續說,明白現時控方出庭的代表,不能凌駕法律顧問,「而家惟有就係⋯⋯單憑(我)口講無用,最有效方式係用案例,用法律去說服你哋」。
辯方反對長時間押後
辯方則表示,本案首次提堂是在 2025 年 9 月,控方其後以不同理由至少申請 5 次押後,被告期間不可出境,對他構成許多不便,包括未能照顧居於內地、患抑鬱的太太和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的 7 歲兒子,認為控方申請「太過離譜」,辯方最多只能接受押後 4 周,而且法庭程序需進展至審前覆核。
控方聞言提出,基於本案複雜性,律政司會考慮選用外聘大律師(fiat counsel),希望可延長押後時間。
官最終押後至 7 月 31 日處理審前覆核,另因應辯方稱韓語才是被告母語,下次上庭會為被告提供韓語翻譯。
官准修訂控罪
被告為中國籍男子韓勝男(37 歲,持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法庭周一批准修訂控罪,詳情指韓於 2024 年 9 月 14 日或該日前後,在香港明知或相信有關虛假文書,即看來是由皇太后大學(Mac Fah Luang University)發出的一張畢業證書及一張學業成績單,屬於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接受該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該人或其他人不利。
STCC90002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