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慫使胞妹就旗下天馬影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一案,周一(17 日)展開第二日審訊。控方在開案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 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 WhatsApp 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 160 萬元的「天馬」股份。
辯方爭議 WhatsApp 訊息呈堂性。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供稱,取得手令搜查黃百鳴胞妹住所,檢取黃潔珍的手機並獲得其手機密碼,對方「冇提出反對」,另確認沒向對方解釋她有權拒絕交出密碼。審訊周二續。
控方:辯方棄申請禁言令
被告黃栢鳴(78 歲,黃百鳴為藝名)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蕭錦濤。案件由裁判官高偉雄審理。
辯方上周擬申請「禁言令」,暫時禁止傳媒披露涉案的 WhatsApp 訊息,直至法庭批准訊息呈堂。陳政龍周一指,辯方已放棄該申請。
控方開案:協議股份買賣期間
黃百鳴指示胞妹買股
陳政龍隨後讀出開案陳詞的重點,指黃百鳴與子女合資持有 Honor Grace Limited,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天馬)的股份。
翻查資料,案發期間黃百鳴為「天馬」的董事局主席。
在 2017 年 8 月 18 日,Nice Rich Group Limited 與 Honor Grace Limited 簽訂備忘錄,同意以每股 0.319 元的價格購入若干股「天馬」。而黃百鳴與胞妹黃潔珍其後的 3 組 WhatsApp 訊息顯示,他涉在股份買賣協商期間,多次指示胞妹在股價約為 0.2 元時在公開市場買股。

控方:黃指示胞妹「盡買」
交易情況與訊息吻合
陳政龍指出,控罪首日的 8 月 25 日,黃百鳴收到 Nice Rich Group Limited 支付的 1,000 萬元「誠意金」,同日他向黃潔珍發出一張 50 萬元的支票。隨後由 8 月 29 日起,黃潔珍的兩個股票戶口,開始頻䌓買入「天馬」的股票,交易總值約 160 萬元。
控方在黃潔珍的手機檢取一批 WhatsApp 訊息,控辯不爭議發送訊息的電話號碼,分別由黃百鳴及黃潔珍持有。控方指,黃百鳴在 8 月 30 日,發訊息指示胞妹「買 100」、「下午繼續」、「收巿前買」等,胞妹回覆「ok」。渣打銀行的紀錄顯示,胞妹當天買入 100 多萬股「天馬」。
9 月 13 日中午 12 時,黃百鳴向黃潔珍發訊息指「0.1 以下可以入」,胞妹回覆「已買緊」、「已買咗 12 萬+股,現在還有些在排隊」。銀行紀錄顯示,胞妹早上買入共 12 萬 8 千股,有部分買盤待完成交易,情況與訊息吻合。
當天下午收巿後,黃百鳴再發訊息「明天低過 0.2,盡買」;胞妹回覆「ok」。紀錄顯示胞妹在收市後落盤,指示以 0.2 的股價買股。月結單顯示,胞妹持有的「天馬」股份由原來約 410 萬股增至 670 萬股。
控方:黃支票轉帳 200 萬予胞妹
陳政龍提及,黃百鳴先後在 8 月 25 日、9 月 27 日、10 月 4 日及 10 日,向胞妹發出 4 張各 50 萬元的支票。在 8 月收到第一張支票前,胞妹的證券戶口除了原先持有的「天馬」股份外,已數個月沒有買入「天馬」的股票,而其戶口餘額本來不足以買入這麼多股份。
9 月 17 日,「天馬」短暫停牌,發出公告指股票異常價錢及交易量變動,而黃百鳴確認有獨立第三方接洽,有意購入股份,又指截至公告發出日為止,雙方未有進一步的商討。
同年 10 月 27 日,「天馬」與 Nice Rich Group Limited 作出聯合公布,落實股份買賣協議;在交易完成後,Nice Rich Group Limited 一方將實益持有「天馬」58.71 % 的已發行股本。Nice Rich Group Limited 一方亦按規定,以每股相同價格即 0.319 元,對餘下未收購的股份作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
辯方反對訊息呈堂
展開「案中案」
控方讀出開案後,法庭進入「案中案」程序處理 3 組涉案 WhatsApp 訊息能否呈堂。
控方傳召證監會法規執行部高級經理韓倩美。她供稱在 2018 年 8 月 28 日,持法庭手令抵達將軍澳一個單位搜屋,黃潔歡應門,而她向黃潔歡解釋搜查令期間,黃潔珍亦從睡房步出,聽到搜查令的內容,並簽署確認收到搜查令的副本。
證監會在單位檢取了黃潔珍的手機及一張卡片,手機經過法證程序,複製了工作副本作調查用,期間沒有增減或修改內容,沒有受到不當干擾。
證監會高級經理:
黃潔珍自願提供手機密碼
辯方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盤問韓時,指出證監會是法定機構,沒有權力拘捕或拘留任何人,搜查的權力取決於每張搜查令的內容。韓同意。
謝華淵關注,搜查令有否授權證監會打開黃潔珍的手機檢查?韓指,她需要看過手機的資料,才知道是否與調查相關,才可以檢取證物,不能隨便檢取該手機,她又指當時邀請黃提供手機密碼,「佢亦都係自願提供畀我哋⋯⋯佢當時冇提出反對」。
謝續指,當時是清晨時分,證監會 4 人員拍門,黃潔珍還未睡醒,「係人都會驚」。韓稱不會評論黃當時的狀態。
謝指出,當時黃潔珍一步出睡房便有人着她「唔准掂啲電話」。韓稱她「不肯定」有否發生,而當時應該有告知黃,她有權聯絡律師,但是次調查保密,她不能向律師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辯方:證監人員沒解釋搜查令
沒提及可拒交出密碼
謝華淵質疑,韓只向黃潔歡解釋搜查令,而沒有向後來才步出睡房的黃潔珍解釋。
韓否認,強調黃潔珍步出了睡房,聽到她講解搜查令,而最後黃潔珍亦簽收了搜查令的副本。
謝指出,韓沒有向黃潔珍解釋證監會沒有拘捕權,亦不能扣留她們在單位內,她們可以自由離開單位,亦沒講過黃潔珍有權拒絕打開她的手機供證監會人員查看,以及黃有權聘請律師。韓確認,她一概「冇講」。審訊周二續。
被指 2017 年涉內幕交易
黃栢鳴(78 歲)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1 (1)(b) 及 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10 月 17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根據控罪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提出告發。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