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涉摺梯撞狗、梯腳插嘴 殘待動物罪成提上訴 指原審辯方大律師「嚴重不稱職」

分享:

上訴方:原審代表大律師「嚴重不稱職」
沒問及應 24 小時內打第三針一事

上訴人謝皓鈞(33 歲,獸醫)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大律師陳濟洲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代表。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審理。

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先就定罪上訴陳詞,指謝皓鈞的原審代表大律師「嚴重不稱職」,導致謝皓鈞不獲公平審訊,而根據案例,上訴庭應撤銷謝皓鈞的定罪,或判處無罪釋放。

謝志浩指出,該大律師與謝皓鈞初時開會時,謝提供醫學文獻,當中提及為狗隻注射第二針心絲蟲針後,應在 24 小時內注射第三針。惟該大律師只視其為案件背景,在審訊時沒妥善處理,沒就此向控辯雙方的各自一名專家證人,及身為獸醫的謝皓鈞提問。

謝志浩續指,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審訊時,曾問及控方專家注射第三針心絲蟲針的逼切性,並獲告知延遲半小時,甚至一小時也可接受。惟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對此仍「無動於衷」,沒提出相應的盤問、質疑,「好似辯方接受呢個講法」,與謝皓鈞提供的指示相違背。

上訴方:原審裁判官沒得到充分證供

謝志浩強調,這並非原審裁判官溫紹明的錯,而是溫「未有機會獲告知所有資料」,溫席前的證供不充分,導致溫考慮控方專家供稱「第三針係可以延遲」的說法,最終認為謝的行為不合理,達成錯誤結論。

高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指出,裁決書下一段以「最重要的是」為開首,及後提及謝皓鈞的舉動,令狗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並列舉動作及逐一分析。官質疑原審對第三針逼切性,所給予的比重不大。

謝志浩回應指,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必定有考慮專家證供等所有證據,才作出相關結論,但「醫學真相」需由專家供述,重申原審辯方大律師沒向證人提出質疑。

上訴方:原審大律師沒傳召事實證人
誤當對方為品格證人

謝志浩指,謝皓鈞的原審代表大律師沒清楚解釋謝皓鈞的權利,稱該大律師「喺非常最尾一分鐘先建議上訴人作供」。謝指出,原審控方案情完結後數分鐘,謝皓鈞便開始作供,顯示是在很短的時間內決定作供。

謝志浩續指,該大律師亦將事實證人,即注射第一、第二針心絲蟲針時在場的護士陳曉瑩(音譯),誤當為品格證人,故沒在審訊中傳召對方,形容情況「令人遺憾」。謝志浩又引述原審辯方團隊與陳曉瑩的 WhatsApp 對話指出,團隊在凌晨才告知陳曉瑩當天毋須作供,認為辯方團隊臨時作出相關決定。

謝志浩另回應律政司的書面陳詞,指不同意本案的重點是診所的閉路電視片段,「唔係話無用,但閉路電視不是萬靈丹」,片段無法解決原審辯方律師團隊失職的問題,令原審裁判官無法掌握所有證據。

上訴方:定罪影響前途
量刑應予以考慮

謝志浩遂就刑罰上訴陳詞,指本案定罪必然影響謝皓鈞的專業資格、前途,對上訴人而言為「極之巨大嘅刑罰」,稱獸醫學科難以入讀,「唔係閉關兩個月讀書就做到,係要好多年嘅努力」,惟「一次嘅錯誤,令到半生人嘅苦功冇咗」,認為刑罰應考慮此因素。

謝志浩續指,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指,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罪成,不見悔意,故不會判處社會服務令。惟案例指出,即使被告不認罪,官可判處緩刑,甚至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注射逼切性並非審訊議題
上訴人曾稱應 24 小時後打第三針

律政司李思賢回應指,謝皓鈞在原審時向法律團隊提供的書面指示中,提及應在 24 小時後才可注射第三針心絲蟲針,故此謝皓鈞的原審代表大律師認為注射逼切性並非議題,屬其專業及策略判斷,「唔代表原審大律師唔稱職」。

李在官的提問下,同意謝皓鈞案發時的行為,與注射逼切性無關,「佢呢啲嘅行為都唔係(為了)完成目標」,遂播放案發時的閉路電視顯示,謝皓鈞準備注射第三針心絲蟲針時,涉案狗隻掙扎及猛吠,期間謝多次用金屬摺梯撞向狗隻頭部,大聲向狗隻說「你跩呀」、「你同我鬥惡?」、「你仲惡?」,又對狗隻發出狗吠聲音,其後謝抽高狗繩,令狗隻四肢離地。

李指出,控方在原審時曾向謝皓鈞指出,由於他想盡快完成注射,故採用暴力手法,因此在有合理疑點下,辯方大律師沒以「急切性」作辯護理由,「好難話佢有錯」。

律政司:沒作供護士案發不在場

就沒傳召護士陳曉瑩一事,李思賢指,陳在案發時,即注射第三針心絲蟲針時,根本不在場,故在場的謝皓鈞更適合講述狗隻的反應。

李續指,陳曉瑩對謝皓鈞的品格證詞中,大部分為與僱主的勞資糾紛,僅有兩句形容謝的品格,故認為原審辯方大律師平衡利弊下,不傳召呈交陳的證詞屬合理。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判決,另訂宣判日期。

原審:如醫生虐待年幼病人

上訴人謝皓鈞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指控於 2023 年 6 月 2 日在荃灣「一愛寵治療中心」殘酷地打、惡待及驚嚇一隻狗,而導致該狗隻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裁判官溫紹明在 2024 年 11 月裁定被告罪成,他在裁決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情緒失控施暴,大聲叫喊,而狗隻極度惶恐,從沒攻擊動作,不接受被告辯稱是為了固定狗隻、盡快完成注射而犯案,又認為獸醫攻擊自己照顧的狗隻,猶如醫生虐待年幼病人,是對其專業「最根本的違背」,斥被告所為「係對生命嘅唔尊重,係對一個會呼吸、有感受嘅動物,作出殘酷嘅對待」。

HCMA6/2025(WKCC506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