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人被指計劃在香港不同地方放置炸彈,部分被指為「光城者」成員,全被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案中 23 歲男子原本為控方證人 ,控方指他刻意隱瞞自己參與程度,把他再轉為被告,法官李運騰就男生承認的交替控罪判監 6 年。
男子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上訴庭周四(3 日)開庭處理,歷時不足 3 分鐘完成。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考慮雙方書面陳詞後,會批准許可並直接裁定得直,減刑 8 個月,即刑期減至 5 年 4 個月。男子散庭時,向對他揮手的旁聽人士點頭示意。
原為污點證人
認交替罪判監 6 年
上訴人張昊揚(起訴時 23 歲,學生)由大律師劉少儀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是日聆訊過程不足 3 分鐘,由法官直接宣布結果。
上訴人的原審案件於 2023 年 4 月首提堂,他被控「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案發時為大學生。他承認交替控罪,被判囚 6 年。
張原為控方證人,及後被轉為被告。控方庭上透露,經進一步調查認為張並無告知警方事實全貌,刻意隱瞞自己的參與程度,控方亦被他誤導。(詳見報道)
原案 8 被告 1 人獲撤控
本案連同上訴人張昊揚外原有 8 名被告,其中首被告陳凱量獲控方正式申請撤控,終止針對他的法律程序,在其他被告判刑當天,獲當庭釋放。
其餘 6 人中,有 5 人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當中 2 人判監,刑期分別為 30 個月和 5 年 8 個月。另外 3 人則被判入教導所。
另一名被指為主腦、案發時 17 歲男生則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以判監 10 年為起點,因認罪等判監 6 年。
原審官:張實地視察
答應招募
串謀恐怖活動罪的控罪指張與其餘被告,於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7 月 5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
原審原訟庭法官李運騰形容,被告在 2019 年以前似乎都是好學生,在閱讀眾人的求情信後,認為信中對眾人的描述,與他們在承認案情中的形象有嚴重差異。
法官同意,當時社會氣氛容易扭曲人的道德判斷,整個事件的腐敗性質(corrosive nature),可以令原本具良好品格的人變得激進。官指,涉案計劃無疑屬「邪惡」(evil),被告為達目的不擇手段。而第三被告何裕泓為本案領導,張昊揚則參與計劃,又進行實地視察等。案發時香港社會仍不穩,眾人為表達政見而進行涉案暴力行為,形同宣戰。
官指,張答應招募更多人行事,又向同案被告提供製作 TATP(一種炸藥)的資訊。法官強調,張為大學生,亦比同案中學生被告年長,理應更有學識(should have known better)。而他本為控方證人,但他的證供有誤導成份,令控方評估其他被告時受誤導,故不會因而作額外扣減。法官以監禁 8 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6 年。
CACC16/2023(HCCC103/2022、HCCC104/2022、HCCC12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