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師被控音樂室非禮女生 助理校長稱見被告向女生發訊截圖 稱「我好鹹濕」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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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被告曾為事主班主任

承認事實指,事主 X 於 2008 年出生,案發期間 14 歲,為校內合唱團成員;被告則是合唱團負責老師。被告任教音樂及人文科,亦是 X 的中二及中三班主任。被告曾用 Whatsapp 及 Signal 與 X 溝通。

第一控罪案發當日正值考試;第二至第四項控罪案發當日則為學校的中一新生註冊日,在校學生亦能回校購買書本及校服。案發地點 507A 室為音樂室儲物室。

X 口供:兩次皆事發於音樂室儲物室

事主與警員錄口供時稱,2023 年 6 月 13 日,她在音樂室等候被告,被告後來將她推入儲物室,攬實她,並摸她的胸部約 5 分鐘。

另在 7 月 14 日,被告在儲物室攬她十多分鐘,用手按她的頭部進行口交,然後以下體在她的陰部外打圈,再在她面前自瀆至射精。被告又指使她在他面前更換校服。

辯方質疑事主首次被侵犯後
表現「若無其事」

事主周二續以視像方式作供。辯方盤問時質疑事主為何遇侵犯卻未有反抗,她回應指「佢攬得咁實我點掙扎」。

辯方又指,2023 年 6 月 9 日,X 曾與另一名張同學向被告呈交有關其他老師的投訴信,因此 6 月 13 日當天,應是被告與 X 及張同學,3 人一同處理有關投訴,並非 X 與被告獨處。X 否認,但確認 6 月 13 日事後,她有與張同學見面。

辯方亦問 X 在指稱事件發生後的感受。X 指忘記,形容自己「個人唔係好多感受」。辯方質疑她根本無被侵犯才會忘記,X 否認,指若她是無中生有,大可答自己當時不開心,「我真係唔記得先答你唔記得咋」。

辯方展示一張照片,顯示 X 的 Instagram 限時動態,內容為 X 拍攝着珍珠奶茶,標註了張同學,質疑 X 為何在被侵犯後仍有心情用膳。她激動地回答「我同你講啊,本身約食飯㗎,我根本無胃口啊,嗰間係餐廳,唔係珍珠奶茶舖啊。」

法官練錦鴻指,事發時只有 X 與被告兩人,而案件後果會對 X 與被告及所有人有嚴重影響,希望她能冷靜,聆聽問題後再回答。X 其後在盤問下確認,被侵犯後未有表達不開心,可算是若無其事。

辯方質疑為何仍敢單獨會面

就其餘 3 項控罪,辯方問 X 有否想過被告有可能侵犯自己、為何沒有戒心?X 稱「以為佢一時衝動,所以無戒心、無埋下怨恨」。

對於發生第二次事件,X 則指「無辦法,我真係唔知佢諗咩,喺我角度撇除案件,佢就係一個好、會幫助人嘅老師」,稱自己「愚蠢到對被告真係無任何戒心」。

辦方再問 X 為甚麼被非禮後仍在被告面前更換校服。X 指「成件事咁尷尬,佢都咁樣做咗,我覺得自己只係『就範』」。對於辯方稱她可以選擇離開音樂室儲物室,X 則解釋當時未有穿衣服,「佢(被告)咁叫只能咁做」。

X 在控方覆問下形容與被告關係有如朋友。X 完成作供後,法官告知她最後結果未必能反映她的經驗,而是基於證供,因大家也不在場,案件結果未必與她相信發生的事有直接關係。

助理校長:另一學生告知事件

控方之後傳召助理校長 Y 作供,她稱從學生 Z 口中得知事件,並從 Z 取得兩張訊息對話截圖。辯方盤問下,Y 提到 2024 年 10 月 30 日會見 X 時,她只提到控罪二至四的事件,翌日才補充控罪一的事。

Y 又指,當時見到截圖顯示被告對 X 說「我好鹹濕」、「No No No」及「轉用 Signal」,故請 X 打開 Signal 查看兩人的後續對話,但 X 忘記密碼及「撞極都撞唔中」。

Y 另在盤問下提到,2024 年 11 月期間,校方曾就被告牽涉的另一宗非禮案件,向學生派發問卷,了解被告有否對不同的女學生作不恰當肢體行為。

控方覆問時,Y 改口稱不肯定首日會見 X 時,她有沒有提及控罪一的事件,亦不清楚 X 有否交回問卷。

學生 Z:見對話訊息有敏感字眼
故拍攝截圖

控方再傳召 Z,她為 X 的同學。Z 形容,X 與被告屬於比較好的師生關係。她解釋之所以會有 X 與被告的對話截圖,是因為 2024 年 10 月她見到二人的對話有敏感字眼。她表示,事前已經知道兩人在音樂室發生的事件,又見到有約定的時間,以及被告發送了「我等你」,故 Z 以自己手機拍低截圖,再發送給助理校長。

辯方問 Z 為何無拍下其他對話訊息,Z 指,當時正與 X 對話,她問過 X 後便拍下。她又指曾請 X 考慮向學校舉報,而 X 稱因為不想告知家人而「唔知點算」。她稱會尊重 X 選擇。

辯方續問,為何她稱尊重 X 但又向助理校長 Y 反映。Z 解釋因為學校已有很多人知道,因此當 Y 問她是否知悉事件時,她就「決定講出嚟」。她另稱,2024 年 3 月與 X 前往內地交流時,有一晚獲 X 告知涉案的兩次事件。

法官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將作供,案件周三續審。

控罪指涉兩次侵犯

首兩項控罪指,被告 T.M.Y. (案發時 36 歲),被控於 2023 年 6 月 13 日及 7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區某學校 507A 室,猥褻侵犯女童 X 。

其餘控罪指,被告涉於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首兩項控罪同一地點,企圖與年齡在16 歲以下的 X 非法性交,及與或向年齡在 14 歲的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DCCC12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