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控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一(22 日)在區院進入第五日審訊,處理辯方申請「換官」。
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指,事主作供提及的證據,控方並不依賴,但法官陳廣池在沒確實看過證據之下便稱可構成「新近投訴」,亦多次介入主問和盤問,向事主提出假設性問題、「為證人護航」,認為法官的舉動主導控方案情,嚴重影響辯護方向,令被告無法得到公平審訊。
法官一度問辯方有否計算「法官問題佔全日問題嘅百分比」,辯方回答,不爭議屬「小嘅百份比」,但強調「唔係數目問題,係質素問題」。控方則指,法官有權親自發問澄清細節,辯方的指控對法官不公。官押後至 10 月 3 日就辯方申請作決定。
事主作供提相片 官關注證物
事主 X 上周四(18 日)接受辯方盤問時,否認捏造被告要求她坐在大腿一事,供稱有 4 至 5 張相片可證明,「當其時同佢影咗好多張合照,其中一張佢條脷係掂到我塊面」。
法官陳廣池遂指出,X 於主問時曾確認證物中,包括一張 X 身穿冬季校服、坐在被告大腿上的相片,關注證物中並無出現 X 所提及的其他相片或數量,並就證物與控辯討論。辯方指討論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其後申請「換官」(見報道)。

辯方申換官:
對證人可信性作預先裁定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周一陳詞指,法官陳廣池對審訊間的爭議有「預先裁定的傾向」,審訊時亦如同「進入格鬥場」,或令旁觀者認為法官有表面偏頗情況,導致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
就預先裁定,辯方指法官於審前覆核階段,就處理事主視像作供一事已「露出端倪」。
辯方續指,直至上周四盤問,X 供稱在報案時已向警方提交一隻 USB,當中包括她與被告在高山道公園的合照、X 在與被告發生首次性行為之後,即日與朋友的 MSN 對話等,控方當時向法官解釋,該些相片有濾鏡效果,故只抽取其中一張作為證物。
至於事主與朋友的對話,控方指原本認為牽涉新近投訴,在審前覆核階段仍計劃採用,惟進一步研究後認為並不構成新近投訴,故決定不依賴舉證,但保留作為反駁證據的權利。控方指辯方在審訊中暫未有指控事主捏造事實,故上述相片及對話未有基礎以反駁證據方式呈堂。
辯方指,法官當時無從得知該 USB 是否如實包含該些相片和對話,亦沒確實看過該 MSN 對話,但已確立該些內容可構成「新近投訴」。故辯方認為,法官於審訊時已對證人的可信性,以及相關內容是否為「新近投訴」作預先裁定。
辯方:屢打斷發問提假設性問題、
為事主護航
至於「法官進入格鬥場」,辯方指在過去 4 天審訊控方主問及辯方盤問事主時,法官陳廣池多次介入。辯方引述,控方在主問關注 X 是否知悉被告接放學、帶她到公園的原因後,官形容接放學的場景為「好多人」、被告行為「明目張膽」,認為法官的問題加入了假設。
辯方續指,就 X 供稱被告於話劇班小休時,在活動室向 X 索取聯絡電話一事,辯方盤問時亦曾以「明目張膽」的形容,反問事主相關情節的可能性,卻遭到法官打斷,而官稱兩人「入電話」與在女校門口接女生放學為「兩碼子的事」,辯方認為,該情況為「不必要嘅擾亂」。
辯方又指,法官陳廣池於審訊期間「為證人護航」,指當辯方質疑 X 向風雨蘭求助並非因情緒問題時,官打斷,稱留意到 X「飲咗唔少水」,詢問她有否需要小休或加水;又指當辯方向 X 指出被告沒出軌時,再遭到法官打斷,官表示出軌與否是 X 的感覺和經歷,「點樣話佢(被告)無出軌呢?」
辯方另引述,在盤問 X 有關她和被告、其家人的關係時,法官曾向 X 提出「除咗特殊食飯情況,你每次去被告屋企,大部份時間都係得你同被告喺家中?」、「似乎你同被告家人有隔膜,不能融為一體」等問題,辯方認為,法官是為 X 補充答案。
辯方:官主導控方案情
被告無法獲公平審訊
就 USB 一事,辯方指由於呈堂證物並不包括 USB 的所有內容,故在事主作供提及時,原不打算追問,而控方於主問亦沒觸及相關議題,「(議題)第一次被提及完全因為係法官介入」。
辯方又指,法官當時更質疑控方沒將相關照片呈堂的原因及做法,認為法官的舉動主導控方案情、主導控方何時呈堂有關內容,無視控辯於審訊前達成的共識,嚴重影響辯護方向,令被告無法得到公平審訊。
官質疑辯方擴大其參與程度
辯方作補充陳詞時,先表示現時應「向前看」,指法庭應處理如何更換法官的情況,法官陳廣池打斷,稱法庭應處理控辯雙方就「換官」的申請,「以後發生乜嘢係另一問題」。
陳廣池其後關注辯方援引法官發問的內容,問有否計算「法官問題佔全日問題嘅百分比」,質疑辯方「好似擴大化法官參與程度」。辯方則表示,不爭議法官發問的次數為「小嘅百份比」,但強調「唔係數目問題,係質素問題」。
控方反對換官:
法官有權發問澄清問題
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陳詞時指,法官陳廣池發問的次數「並非決定性的因素」,而法官有權親自發問,以「澄清問題」、「了解進一步細節」,部分打斷辯方盤問的發問亦是為了「在轉換議題時作出澄清」,沒有事事針對辯方,亦並非為證人鋪排證供,認為法官有自由改變主意和立場,辯方的指控對法官不公,有「放大法官之意」。
針對 USB 事件,控方認為法官就相片的疑問,僅測試證人是否記得細節,以審視證人供詞的真偽,而且當時並無實際觸及 USB 內的 MSN 對話內容。控方已表明會保留呈交反駁證據的權利,「無講過絕唔會依賴」USB 內的相片和對話。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至 10 月 3 日就辯方申請作出決定。
事主早前供稱
性交發生時與被告為情侶
事主 X 周一開始透過視像作供,稱 2008 年就讀小六時,因校慶話劇公演而結識擔任導師助手的被告施駿興,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初與施為情侶關係(見報道)。
辯方周二起盤問事主,引用事主 2012 年在 Facebook 的「反國教」聯署等,質疑她是因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而報案。事主否認(見報道)。辯方亦質疑事主在話劇班時提供電話予被告的原因,事主則稱認為他可做朋友(見報道)。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