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否認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裁判官吳卓樺周四(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證供前後矛盾,例如先稱受襲時屋內沒其他人,後來卻承認被告胞弟在場,但因正睡覺而沒提及,而控方對於胞弟供稱當時屋內沒異常一說,控方也沒挑戰。官另判被告獲得訟費,指因他沒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
官:事主證供有不少矛盾
裁判官吳卓樺指,案中控方主要依賴事主,即被告莫哈林的妻子證供舉證,但事主的證供有不少矛盾之處。
官舉例指,事主供稱案發當天在屋內,她因要求被告照料哭泣的嬰兒,而遭被告以右手扭她左手前臂、大力把她推上沙發。但官指,事主在主問下稱當時屋內沒有其他人,其後卻承認被告的胞弟也在單位,只是正在睡覺。而對於被告胞弟供稱案發時屋內沒異常,控方並沒挑戰說法。
官指另一個矛盾之處,是事主最初供稱她來港兩個月後,就遭被告沒收電話,但後來她承認獲被告提供 SIM 卡,也可在屋內、陪兒子去醫院時使用電話。
官續指,事主起先供稱被告因兩人的婚姻是由父母安排而會侮辱她,但她後來承認被告是個很好和負責任的丈夫,兩人的關係是在她有了孩子之後,被告卻外遇而轉差。官亦指,案發之後,事主沒向社工提到被告扯她的頭髮,另沒向醫生提到她遭推到梳化上。

被告獲判無罪
官:未能肯定案發情況
官認為以上矛盾之處,令她不能肯定案發當天到底發生甚麼事,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無罪。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指本案被告沒自招嫌疑,而辯方曾在事主作供後,向律政司提出撤回本案控罪,但被拒絕。控方對此沒回應,稱交由法庭定奪。官考慮後接納辯方說法,同意被告沒自招嫌疑,也不涉誤導律政司,因此判被告獲得訟費。
被控普通襲擊罪
被告莫哈林(MOHAMMAD, ADNAN, 28 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莫在 2025 年 7 月 20 日,在黃大仙慈樂邨一單位襲擊女事主。警方早前指,被告已停職。
KCCC325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