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水蕉新村村長程振明,以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涉「套丁」發展元朗十八鄉「曉門」項目,被控串謀詐騙一案,周二(8 日)在區院進入第 29 天審訊,展開結案陳詞,並押後至 11 月 5 日再訊。
王光榮一方指,政府對原居民申建丁屋增設的限制,包括要男丁聲明沒與人協議轉讓權益,屬門檻過高且不必要,有違憲之嫌。控方則引判例指,上訴庭已指「套丁」涉及虛假陳述,而就高官孫明揚、林鄭月娥的信件,上訴庭亦指不支持「套丁」去刑事化的承諾。
王光榮一方:增限制須符相稱性測試
控辯結案陳詞分成憲法,以及案中證據兩大部分。就憲法方面,律政司外聘大狀李國威引「陳志昌案」,主張上訴庭已指出「套丁」涉及虛假陳述。首被告王光榮則另外再聘請資深大律師陳樂信陳詞,次被告程振明一方則直接採納陳的陳詞。
陳樂信指他主要有 3 個論點。第一,《基本法》第 40 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的正確詮釋,應是依據 1990 年 4 月生效時的版本,即擁有丁權的人,可以有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等。
第二,現時免費建屋牌照申請表上的 3 項規定,並不屬於「合資格申請」的範疇,而且是 1990 年 4 月之後由政府施加的「限制」。第三,由於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是受《基本法》保障的權益,則如政府要對之施加限制,便要通過相稱性測試,且有關限制要立法訂明。
王一方:3 項限制門檻高、不必要
陳樂信先援引 2013 年終審法院「孔允明案」。翻查判詞,該案主要爭議,社會福利署當年要求領取綜援人士須符合居港滿 7 年的規定,是否違反《基本法》第 36 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而終院一致裁定社署的規定違憲。
陳表示,本案與「孔允明案」非常相似,本案情況是政府對《基本法》第 40 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施加了限制。他認為,政府是可以隨社會發展而改變申請制度,但把合資格的定義改變、提高門檻便是另一回事,而新增的限制至少需通過相稱性測試,並證明有必要改變。
陳樂信再指,現時申請丁屋時,原居民要符合 3 個規定,包括申請人須是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沒與人協議轉讓有關權益、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但政府並未能解釋,為何要設如此高和超出必要的門檻。
陳又說,就算政府要與其他土地政策看齊,把售出丁屋的轉讓期限設在 5 年,若有人想在 5 年內轉讓也不屬於刑事罪責,因為業主可透過補地價解決,並指此點受《基本法》第 105 條保障,即私人財產的權利受到保障。

官關注串謀罪的應用
就本案串謀協議,控方李國威指雖然 142 名原居民的名字被加入控罪詳情,而控方指稱他們是「共謀者」,但控方毋須舉證 142 人的罪責,他們也並未被控。而今次的串謀罪,形式上是王光榮與程振明一起的聯合串謀,且以王為首,而不是他們各自串謀其他人。
李續說,在證據上,王有 5 份錄影會面口供招認,程則沒有。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問,如是串謀,王光榮的證供可否用於指證程振明?李表示不可,指針對程,另有一些文件可指證他,並稱王並不在意程如何找到其他持丁權者實行串謀,也不知道該批持丁權者是誰,但王與程協議,由程負責找持丁權者及簽約。
庭上一度討論應否把串謀拆開,李援引上訴庭「黎建衡案」指,以一個串謀抑或多個串謀起訴,關鍵在於共謀者是否擁有同一個犯罪目標,以及他們各自是否知道有關謀劃會實行,或超出他們要處理的範圍(判詞相關部分見下)。
翻查資料,該案為中介公司數名董事和職員,訛稱可提供低息預先批核借貸,再詐騙他們巨額顧問費。
70. Whether this was a single conspiracy or separate conspiracies depended on whether the conspirators shared a common criminal purpose, and whether each conspirator knew that there was or would be a scheme which went beyond his or her own dealings…
鍾明新表示不解,指控方曾稱要證明控罪的單一串謀協議存在,就要依賴王光榮的證供,但現在指王的證供又不可針對程,那麼控方要如何證明程也在協議之內?
李國威稱有涉案文件,就算程可能被視為在另一個較小的串謀內,它和本案所指的串謀,也並非互相排斥。其後李同意,有部分涉及程的證供屬傳聞證供,會在陳詞將相關部分刪去。
官另問,就該 142 名共謀者,控方說法是否 142 人曾作出涉案興建丁屋申請的陳述,但控方毋須證明他們是否知悉所作陳述虛假與否?李同意,並提到有些人本身不諳英文,故不知自己簽了甚麼文件。
官追問,那控方可如何證明 142 人是共謀者?李指要從兩名被告的視點出發,因是他們安排這 142 人作出虛假陳述,而兩被告知情。至於該 142 人,控方立場是他們收款作出申請,便是加入了謀劃。

控方:上訴庭已裁高官信件
不支持辯方說法
對於辯方援引 2006 年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和 2007 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針對丁屋情況致予鄉議局的信件,控方李國威指上訴庭已於「陳志昌案」裁定有關信件,並不支持政府承諾不把「套丁」刑事化的說法(判詞相關部分見下)。而兩信也沒有改變案中涉虛假陳述的事實。
We would however observe that insofar as the alleged failure to apply for a stay concerns the Suen/Lam letter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y do not support the claim that there was a government undertaking to decriminalize To Ding…
對於王光榮一方辯稱王沒有意圖犯案,李國威反駁指王從事律師多年,以其能力和經驗,即使王沒有給證供,也不可能聲稱據兩封信件內容,政府涉承諾不把「套丁」刑事化。而且其說法尚未經盤問測試。
兩人被控串謀詐騙
王光榮與程振明被控於 200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以下根據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申請建築許可證在水蕉新村興建小型屋宇的原居民,即 142 名原居民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地政總署。(控罪詳情及名單見報道)
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李國威代表;王光榮主要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另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處理憲法陳詞,程振明則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
DCCC10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