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去年 2 月被大埔區議員梅政雄入稟呈請破產。早前聆訊,高院特委法官王嗚峰建議,潘本周四前先向呈請方繳付近 70 萬元。
梅一方周五(13 日)在高院指已收到潘還款的支票。官撤回破產呈請,另要求潘向破產管理署繳交 5,300 元訟費。梅一方亦申請由潘一方付訟費,官指潘可在 14 日內向法庭呈交書面的反對理由,之後再作裁決。據悉,梅一方的訟費涉 50 萬元。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去年 2 月被大埔區議員梅政雄入稟呈請破產。早前聆訊,高院特委法官王嗚峰建議,潘本周四前先向呈請方繳付近 70 萬元。
梅一方周五(13 日)在高院指已收到潘還款的支票。官撤回破產呈請,另要求潘向破產管理署繳交 5,300 元訟費。梅一方亦申請由潘一方付訟費,官指潘可在 14 日內向法庭呈交書面的反對理由,之後再作裁決。據悉,梅一方的訟費涉 50 萬元。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五(7 日)踏入第九日審訊,處理控方呈上新證據的申請,法官陳廣池押後下周一頒決定。
控方提出,辯方盤問事主時雖沒明確說她捏造,但從盤問方式可推論辯方質疑她事隔 10 多年後見施參選後才報案等,其實是指控她「新近捏造」,故申請引入事主事發當天與他人對話作「反駁證據」。辯方反對,指挑戰事主證供可信性不等於說她捏造。
第八天審訊|事主稱在施家性交30分鐘 辯方引相片質疑兩人正乘港鐵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三(5 日)進入第八日審訊。事主供稱,2011 年 3 月到達施的住所,傾談 30 分鐘後開始親吻,施脫去其校服,其後兩人性交約 30 分鐘。辯方質疑為何不擔心施的父母在期間回家?事主稱施「實牙實齒話屋企人未返」,故她相信施的說法。
辯方另引相片質疑,在那一次指稱性交事件發生時,事主其實正與施乘港鐵往尖沙咀。事主否認,又指無法確定該相片的日期,但肯定非性交當日拍攝。
第七天審訊|辯方指事主若遇非禮理應強烈反抗 質疑沒發生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區院法官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周二(4 日)進入第七日審訊。辯方續盤問,質疑事主若遇到非禮,理應強烈反抗,質疑公園非禮一事並沒發生,事主不同意。
辯方另指,是事主主動向施索取聯絡方式、要求成為情侶。事主亦否認。事主在盤問下又供稱,與施拍拖後,施稱「我(事主)嗰陣時咁樣俾佢摸過,我都係屬於佢㗎啦」,她稱被施說服,「真心相信」自己屬於施。
第六天審訊|陳廣池駁回辯方換官申請 批以偏概全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控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五(3 日)在區院進入第六日審訊,法官陳廣池駁回辯方的「換官」申請,案件押後至 11 月 4 日續審,續由陳審理。
陳廣池引述,辯方指他在 4 天審訊期間曾介入主問及盤問 48 次,如同「進入格鬥場」,又指他就事主的供詞作預先裁定。陳反駁,辯方的論點是「以偏概全」,無法確立他在整體審訊中出現實質和潛在偏見。
陳又指,辯方的申請造成不必要延誤,令事主作供腰斬,又批評辯方就預先裁定的陳詞「有亂扣帽子之嫌」。陳指,身為擁有 18 年資歷的法官,會秉承司法誓言,「無懼、無私、無偏、無欺」,秉公審案。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控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一(22 日)在區院進入第五日審訊,處理辯方申請「換官」。
辯方資深大狀林穎茜指,事主作供提及的證據,控方並不依賴,但法官陳廣池在沒確實看過證據之下便稱可構成「新近投訴」,亦多次介入主問和盤問,向事主提出假設性問題、「為證人護航」,認為法官的舉動主導控方案情,嚴重影響辯護方向,令被告無法得到公平審訊。
法官一度問辯方有否計算「法官問題佔全日問題嘅百分比」,辯方回答,不爭議屬「小嘅百份比」,但強調「唔係數目問題,係質素問題」。控方則指,法官有權親自發問澄清細節,辯方的指控對法官不公。官押後至 10 月 3 日就辯方申請作決定。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四(18 日)在區院進入第四日審訊。
辯方續盤問事主,質疑她捏造被告要求她坐大腿,供述與被告對話的時間點亦有誤。事主否認,並稱有與被告的合照可證明其供詞。法官陳廣池就證物與控辯討論,辯方指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申請「換官」。官押後下周一處理雙方陳詞。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三(17 日)在區院進入第三日審訊。
辯方續盤問事主,質疑據她所稱,施初時與她交流只局限在小組遊戲期間的「趁機靠近」,關注事主為何願意向施提供聯絡電話。事主解釋,「由出世到小六」並無任何異性朋友,而感覺被告與她認識的異性長輩不同,認為可與他做朋友,但否認當時已對施有好感。
辯方指,被告當著同學、導師等人的面,站在事主身旁索取電話是「明目張膽」的事,指出被告其實從沒在活動室向她索取電話,亦沒表示放學後聯絡事主。事主均不同意。案件周四續。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二(16 日)在區院進入第二日審訊。
事主續作供,指中二時與施首次性交,其後每月仍有約 1 至 3 次,施及後提出分手。她前年留意到被告參選區議員,勾起記憶,認為作為區議員是「唔應該有違背道德嘅事」,因「唔想有其他人受害」,且當時自覺可成熟處理事件,最後決定報警。
辯方盤問時引事主 2012 年在 Facebook 的「反國教」聯署、其男友在 2019 年的反修例帖文,質疑事主是因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而報案。事主否認。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一(15 日)在區院開審。
事主以視像形式作供,稱小六時參加話劇班認識被告,被告在訓練時會買橙汁予她,又主動向她索取電話號碼。被告在某日放學後帶她到公園,閒聊期間伸手入其校服撫摸胸部,她當時感到不舒服,嘗試以右手手踭及膊頭「輕輕鬆開佢(被告的手)」。
事主續指,兩人約兩年後重遇並成為情侶。被告不時明示或暗示要求發生性行為,向她稱「兩公婆要玉帛相見」、「我哋呢種關係有呢啲行為好正常」,兩人其後在被告住所發生性行為,而被告沒使用安全套。她同意是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