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全

陳志全

陳志全(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被起訴時 48 歲參加新東初選並勝出;有報名參加正選  作供講述的政治理念、參與初選初衷: 人民力量前主席陳志全於 2012 年當選立法會議員。他是同志,指性小眾議題是其「主打」及參選議員的初心;又指打算於 2020 年爭取連任,推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他循認為「35+」不可行、否決預算案非最強權力等方向抗辯。 陳指,人力成立源於對傳統民主派的不滿,過往較少與民主派合作;惟他認為民主派需有一致的行動守則,「唔係講緊贊成或否決某一條法例或撥款,係講佢係咪盡責去開會,坐足個會,加入盡量多嘅委員會」,認為過往民主派出席率低,「咁講乜嘢抗爭」。 陳的供詞亦指出他對「35+」說法有保留,指可能性不高,甚至認為是空頭支票,又稱重點是放在民主派「35-」,因需要更多有紀律和實幹的議員。陳稱,不認為〈墨落無悔〉有綑綁當選者要統一否決預算案,而黨友譚得志稱會簽署,他遂複製帖文張貼在其 FB。 陳在作供時又指出,很多人以為否決預算案是最強權力,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但「操作層面上」並非如此,指若民主派達成「35+」,建制派將不夠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連個《財政預算案》嚟立法會首讀、二讀,都讀唔到」。 控方主要案情: 辯方主要案情: 返回案情整合報道其餘被告個人案情:鄭達鴻、李予信、黃碧雲、林卓廷、何啟明、施德來、梁國雄、柯耀林、吳政亨、劉偉聰、楊雪盈、彭卓棋、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

何啟明

何啟明

何啟明(由大律師阮偉明代表)被起訴時 32 歲參與九西初選勝出;有報名參與正選 抗辯方向、參與初選初衷及從政之路: 2013 年任職民協職員的何啟明,因想參與更多地區服務、基層民生工作,兩年後入黨,並兩度當選深水埗區議員;其後擔任民協副主席,直至本案獲保釋後辭任。他循民協定位溫和、不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等方向抗辯。 何形容,民協關注低收入等社會議題,與政府關係良好。他對「立法會過半」的願景,源於民協在 2003 年在深水埗區議會「過半」時,能有效實現民生理念,故望把經驗帶至立法會。他有意達成「五大訴求」,認為只要立會過半,政府便要與民主派商討。 何稱民協亦有意部署循九東、九西參選立法會,而他有意出選,又認為若有初選就「願賭服輸」,因此參加初選。他認為,立法會有一系列權力,例如不斷提修訂議案「拉布」等,「有選擇嘅空間」,當時他沒想過否決預算案,又指會看清楚內容再決定。 何講述對〈墨落無悔〉的理解時稱,民主派其時的「最大公因數」,是「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當時的社會氣氛,亦是所有參選人都逼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 控方主要案情: 辯方主要案情: 返回案情整合報道其餘被告個人案情:鄭達鴻、李予信、黃碧雲、林卓廷、施德來、陳志全、梁國雄、柯耀林、吳政亨、劉偉聰、楊雪盈、彭卓棋、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

黃碧雲

黃碧雲

黃碧雲(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被起訴時 61 歲參選九西落敗,未有報名參與正選 抗辯方向、參與初選初衷及從政之路(黃未有作供): 黃碧雲是民主黨九龍西立法會議員,趙家賢指她是創黨成員、「絕對係」黨內政策的忠實支持者。區諾軒則曾撰寫涉香港政黨的文章,把黃及民主黨歸類成「傳統民主派」。黃未有作供,其代表大狀循民主黨沒簽〈墨落無悔〉、黃於初選論壇上受壓等方向抗辯。 黃在九西初選論壇上,被其他候選人「重點招呼」,其中馮達浚批評她當選立會議員後,用 8 年時間「學識點樣去捐山窿」;劉澤鋒則質疑民主黨曾入中聯辦「檯底交易」。 黃在論壇上的發言,被控方引為證據,例如她回應如何讓公眾相信她準備好反抗時,答稱民主黨以不同方式反對修訂《逃犯條例》,又提及會用盡憲制裡所有權力、手段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夠促成呢一樣嘢,我哋一定會做」。 辯方形容,黃當時被抗爭派「逼到牆角」,她是指用盡憲制內的權力,即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而不是控方所指稱的濫用權力,故並不違法。辯方亦引區諾軒證供,指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曾提及如「起醫院、起學校」,無理由要否決預算案。 控方主要案情: 辯方主要案情(黃未有作供): 返回案情整合報道其餘被告個人案情:鄭達鴻、李予信、林卓廷、何啟明、施德來、陳志全、梁國雄、柯耀林、吳政亨、劉偉聰、楊雪盈、彭卓棋、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

林卓廷

林卓廷

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被起訴時 43 歲參與新東初選並勝出;有報名參與正選 抗辯方向、參與初選初衷及從政之路(林未有作供): 林卓廷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黨中委成員,以及北區區議員。趙家賢提及,林比他更早入黨,但不知確實年份。林未有作供,其代表大狀循民主黨不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方向,以及引林在選舉論壇發言抗辯。 控方引在林卓廷家中搜出的初選論壇筆記為證據,指提到當被問及會否反對預算案時,回覆「胡志偉一再公開回應話會積極運用。況且,其實我立法會四年沒有贊成過財政預算案」,亦寫有「完全同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呢個理念」等。 辯方則指沒法證明筆記是由林所寫,又引林在論壇回答問題時舉例指,若政府向「每個香港人派三萬蚊」,他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喎」,反映林不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辯方亦引區諾軒證供,指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曾提及如「起醫院、起學校」,無理由要否決預算案。 控方主要案情: 辯方主要案情(林未有作供): 返回案情整合報道其餘被告個人案情:鄭達鴻、李予信、黃碧雲、何啟明、施德來、陳志全、梁國雄、柯耀林、吳政亨、劉偉聰、楊雪盈、彭卓棋、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

施德來

施德來

施德來(由大律師黃廷光代表)被起訴時 38 歲參加九東初選落敗;未有參加立法會正選 作供講述的參與初選初衷、從政之路: 施德來形容自己「整個從政嘅經歷都係民協」,2005 年大學畢業就入職民協,因讀社工後認識基層居民需要,而民協重視基層服務。3 年後入黨,先後擔任中央委員及正、副主席,2016 年當選區議員。他循民協定位、引譚耀宗對《基本法》解讀等方向抗辯。 施稱,民協「民生為重」、對民主普選有訴求,並擁護中國主權、落實「一國兩制」,但予人感覺是「騎牆、弱勢」。他欲參選立會因想助民協「贏返議席」及望立法會「有重視民生嘅議員喺入面」,尤其新冠疫情下多人失業;另亦望增知名度及改善民協形象,為再下屆選舉部署。 施又指,民協一直支持民主派舉行初選,以增勝算。而他為增曝光,一度調整策略,用上選舉語言、強烈字眼,並曾略帶哽咽稱包括「我好鍾意香港」。 他承認,不滿林鄭月娥在 2019 年處理社會運動的手法,但指在民生上,「都會願意同佢聯絡」。法官曾問施,按林鄭性格,認為她會否回應「五大訴求」?施答,「就算佢對於五大訴求無一樣應承都好,我哋認為佢最少欠香港人一個道歉。」 就否決權,施引譚耀宗專訪,指當時閱讀後認為《基本法》起草原意,解散立會、重選等等是當立法會及特首出現嚴重分歧時,由香港選民決定哪方合理、從而解決憲制危機的機制。 控方主要案情: 辯方主要案情: 返回案情整合報道其餘被告個人案情:鄭達鴻、李予信、黃碧雲、林卓廷、何啟明、陳志全、梁國雄、柯耀林、吳政亨、劉偉聰、楊雪盈、彭卓棋、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

柯耀林 

柯耀林

柯耀林(由大律師葉海琅、唐樂山代表)被起訴時 49 歲參加新東初選落敗;沒參加正選  抗辯方向、參與初選初衷及從政之路(柯未有作供): 柯耀林選擇不作供,並傳召其議員助理、初選時的選舉經理陳展浚作供。陳確認柯於 2004 至 2011 年為西貢區區議員,2019 年再當選;柯初選時為「將軍澳民生關注組」主席、「區政聯盟」召集人。柯循不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於溫和民主派等方向抗辯。 陳提及,「區政聯盟」會章宗旨提及在「一國兩制」下爭取民主、為香港市民服務。陳指,在 2020 年 3 至 4 月,獲鍾錦麟通知民主派將有初選,陳指柯感興趣,又指若有初選就可在正式選舉前知道參選人支持度,「如果支持度低咪唔參加直選,慳返啲錢」。 陳又提及,柯沒有在任何場合提過會否決預算案,又指柯表達過不同意「攬炒」;另指柯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是因團隊知悉有參選人簽署。陳又指,〈墨〉「無強制何時何地,或者係咪必須要實行個(否決預算案)權力」。 控方主要案情: 辯方主要案情: 返回案情整合報道其餘被告個人案情:鄭達鴻、李予信、黃碧雲、林卓廷、何啟明、施德來、陳志全、梁國雄、吳政亨、劉偉聰、楊雪盈、彭卓棋、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

梁國雄

梁國雄

梁國雄(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被起訴時 64 歲參選新東初選落敗;沒有參加正選 抗辯方向、參與初選初衷及從政之路(梁未有作供): 參選新東的社民連梁國雄未有作供,其代表大狀循梁所屬的社民連,不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重視民生等方向抗辯。 控方證人區諾軒作供時提及,在新東第二次協調會議前,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致電,要求區「唔好應承人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嘅講法」;而代表梁出席新東會議的陳寶瑩提及,如預算案涉及全民退休保障、民生事項,社民連要支持。 梁的 Facebook 曾發布社民連的〈決議文〉,提及繼續反抗,包括否決預算案等。辯方則指,文章提及「具有憲制認許、合法合憲的權力機構」,以「全面否決權」制衡中共的「全面管治權」,強調為合法合憲,並重申社民連不同意「攬炒」。 控方主要案情: 辯方主要案情(梁未有作供): 返回案情整合報道其餘被告個人案情:鄭達鴻、李予信、黃碧雲、林卓廷、何啟明、施德來、陳志全、柯耀林、吳政亨、劉偉聰、楊雪盈、彭卓棋、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

《法庭線》兩年運作報告 累計近5,000篇報道 年訂收入明顯下跌

《法庭線》兩年運作報告 累計近5,000篇報道 年訂收入明顯下跌

《法庭線》已於 2024 年 5 月踏入兩周年,我們緊貼跟進公眾關注的重要審訊,包括國安、煽動與社運案、司法覆核、死因研訊,以及影響深遠的立法如《基本法》第 23 條;兩年累計發布近 5,000 篇報道,除了即日新聞,還有數據分析、案件整合、判詞解讀、人物專訪等形式的專題報道。我們亦製作了近 100 段影像報道,以及近 50 集 Podcast 節目。 訂閱支持《法庭線》(PayMe/Stripe 或 PayPal(接受信用卡)/Patreon) 持續跟進、多方式報道 去年底我們憑〈理大衝突 3 年數據分析〉專題,首次獲得中大新聞獎,對新成立媒體而言是極大鼓舞。而在新聞報道以外,我們亦累計刊出了逾 70 篇「法律 101」文章,講解法律原則、概念及法庭程序,推動法律知識普及,讓讀者更易掌握法庭報道。 我們的團隊由起初 7 個人逐步擴至現時 13 人,包括 8 名記者、2 名設計師及 3 名編輯。重要案件一宗接一宗開審,我們持續跟進,並以實時更新、階段整合、影片、Podcast 等多方式報道,還有定期製作專題,工作量不小。 兩年年訂收入均未達標 我們的報道免費開放,依賴讀者訂閱支持運作。不過連續兩年的年訂收入都未能達標(第一年目標為 200 萬元,達標率 94%;第二年目標為 220 萬元,達標率為 72%),第二年的年訂收入錄得明顯下跌,雖然月訂收入慢慢增加,但仍不足,需要動用儲備應付。 過去兩年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讀者年訂及月訂,佔 94%,來自大約 2,800 位訂閱讀者,我們衷心感謝大家支持;其餘 6% 的收入,來自產品銷售、內容提供及廣告。支出方面,新聞製作開支佔 91.5%,包括薪酬及器材等;餘下 8.5% 則為辦公室租金、勞保及宣傳費用。 新聞觸及率降低 邁向第三年運作,我們面對兩大問題。第一是收入減少、儲備不足,我們新一年度維持年訂收入 … Read more

(4)各被告何時加入串謀?可否以《國安法》前的言行舉證?

控方指串謀在《國安法》前形成 在公訴書上,控罪時間是由 2020 年 7 月 1 日(即《國安法》在香港實施的翌日)起,至各被告就本案被捕當日為止。不過控方指涉案的串謀早於同年 1 月,一場由戴耀廷、區諾軒、李永達、李卓人及黃浩銘出席的飯局上形成,其後不斷擴大,即各被告在不同時間點加入。 法官曾質疑控方提出的時間點,指根據區諾軒的證供,他在該場飯局一心為民主派爭取更多立會議席,才答應參與協調;至於運用否決權一事,按庭上證供,亦是直至同年 5 月的新東第二次協調會議之後,才成為重要議題。不過控方堅持串謀始於 1 月飯局的立場。 各被告何時加入串謀? 控方亦以書面呈交指稱各被告加入串謀的時間點,庭上未有讀出。但法官以鄭達鴻為例,透露控方指稱鄭加入串謀的首兩個日期,分別為 2020 年 3 月 25 日的公民黨記者會,以及翌日的港島首次協調會議。 但法官質疑按庭上證供,該次會議沒就運用否決權一事達成決定;主控周天行則答,仍有另外 7 個替代日子。換言之,控方就鄭加入串謀的時間點,合共提供了 9 個日期。 辯方就此提出反對。其中鄒家成的代表大狀陳世傑指出,控方提出「一堆日子」(alternative dates)供法官選擇,做法是不可接受,認為控方需就各被告加入的時間點有清晰的立場,而非提供「Plan A 至 Plan Z」的選項。 控方在審訊期間亦確認,將觀塘區議會前主席蔡澤鴻、「民主動力」總幹事黎敬輝以及公民黨郭榮鏗視為共謀者。該 3 人都沒有被控。 在《國安法》前的言行可否呈堂? 控方提出雖然《國安法》沒追溯力,但各被告在該法律實施前(即控罪時間之前)的言行,是構建串謀的基礎;又指該串謀具有違法的「共同目的」,而且各人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持續進行。 控方引用不少在《國安法》前發生的事為證據,例如由區諾軒、趙家賢等從犯證人供述的各區協調會議過程、〈墨落無悔〉聲明在網上出現的經過等等,以證明串謀的內容、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等等。 黎敬輝筆記等傳聞證據 又可否呈堂? 而就案中的「傳聞證據」,例如黎敬輝出席協調會議時所作的筆記,控方引「共謀者原則」欲將它們呈堂,用作指證各被告的參與程度。辯方則反對,指《國安法》前的言行不可能違法,故按照案例,相關的傳聞證據不能按「共謀者原則」呈堂。 傳聞證據一般在刑事審訊中是不可呈堂(法律 101 文章),但有例外情況。在本案中,若控方成功引用「共謀者原則」,相關傳聞證據就會變成可呈堂,即控方可依賴當中的內容(例如黎敬輝筆記指被告在會議上說過某些話),用作指證被告。 法官最後裁定,《國安法》前的傳聞證據不能按「共謀者原則」呈堂,即只可用作證明有對話、行為曾經發生,但不可依賴當中的內容。至於《國安法》後的傳聞證據,則可按「共謀者原則」呈堂。不過法官同時指出,若控方想推論被告的思想狀態,區諾軒等人的供詞已是直接證據。 回到控罪分析報道(1)「非法手段」定義為何?應否以普通法原則詮釋條文?(2)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是否《基本法》容許? (3)特首解散立法會、政府運作癱瘓 在《基本法》機制下會否及如何發生? 47人案報道一覽47人案追蹤專頁

(3)特首解散立法會、政府運作癱瘓 在《基本法》機制下會否及如何發生?

控方所指控顛覆謀劃,第二步是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第三步則是最終導致特首因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預算案而辭職。 辯方從法律及實際操作挑戰其基礎,指出內容是《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見下)訂明的機制與程序,是憲制設計,按條文行事不會是顛覆政權,而即使解散了立法會,特首亦有權力取得臨時短期撥款維持政府運作,不會導致控方所指的運作癱瘓情況。 其次,辯方亦引用戴耀廷的文章、譚耀宗的專訪及證人供詞,指出在實際操作上,解散立法會與否是由特首決定;在立法會重選中,是由選民決定民主派可否再次進入立法會。而整個由《基本法》訂明的程序,是預設的機制,解決立法會與特首之間的嚴重分歧。 第50條:…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第51條: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第52條: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潘熙:透過按《基本法》行事而顛覆政權極不可能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在結案陳詞指出控方指控的謀劃,部分是《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訂明的程序;若果被告只是做條文容許的事,不會如控方所指是顛覆政權,質疑《基本法》早已預想的情景,怎可能是憲制危機? 潘又指,《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而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故此一個人透過按照《基本法》行事而顛覆國家政權,是極不可能的情況。 潘熙亦指出,按《基本法》的程序,當立法會否決了政府預算案,而特首解散了立法會,特首可按第 51 條以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讓政府繼續維持運作。 法官問及,即使政府可維持運作,但與原預算案獲通過仍有分別,是否不屬嚴重干擾、阻撓政府履行職能?潘熙回應指不需說到那一步,因為他的立場是,當整體考慮上述數項證據,已能指出被告可能沒意圖做出控方指稱的行為。 被告作供引戴耀廷文章、譚耀宗專訪 部分被告作供時亦引用資料,欲證明於案發時相信按《基本法》行事不會違法。 當中,施德來引被指為組織者的時任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一篇名為〈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制設計〉的文章,指該文提及即使立法會否決預算案,特首也不一定要解散立會,亦可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維持政府一般運作。 施亦又引用時任全國人大常委、《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譚耀宗的專訪文章,指閱讀後理解起草原意,當立法會與特首有嚴重分歧時,第 50 至 53 條便是解決機制,特首可選擇解散立法會再重選,「香港人選民可以選擇邊一邊係合理,從而解決憲制危機」。 區諾軒稱由特首決定是否解散立會 代表何桂藍的大狀 Trevor Beel 盤問從犯證人區諾軒,指當立法會否決預算案,根據《基本法》,特首可否選擇不解散立法會?區答,「佢會去到一個位置,要決定解唔解散立法會嘅,因為如果佢繼續現行嘅立法會組成,佢就要同呢一班議員,去傾一個可以通過到嘅議案」。 法官問區諾軒,假如重選後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特首就必須下台?區同意,其後在追問下稱,「睇返法律嘅機制,個假設就係期望立法會同埋行政長官,可以傾得成一個通過到嘅預算案」。 區亦同意,立法會重選時,最終是由選民決定是否讓民主派再次進入立法會;又指若屆時有更多位民主派議員當選,「咁呢個的確係市民嘅意願」。 回到控罪分析報道(1)「非法手段」定義為何?應否以普通法原則詮釋條文?(2)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是否《基本法》容許? (4)各被告何時加入串謀?可否以《國安法》前的言行舉證? 47人案報道一覽47人案追蹤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