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法庭在審結案件後,須決定由哪一方支付訟費,一般而言是由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訟費。民事案件從入稟至審結,往往耗時數年,訟費隨時以數百萬元計。因此,訟費往往是民事案件的其中一個主要戰場。
相反,在刑事案件中,控辯一般需自行承擔己方訟費。不過雙方都可申請訟費,由法庭作出訟費命令。那麼法庭是根據甚麼原則,決定刑事案件中的訟費命令呢?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民事訴訟中,法庭在審結案件後,須決定由哪一方支付訟費,一般而言是由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訟費。民事案件從入稟至審結,往往耗時數年,訟費隨時以數百萬元計。因此,訟費往往是民事案件的其中一個主要戰場。
相反,在刑事案件中,控辯一般需自行承擔己方訟費。不過雙方都可申請訟費,由法庭作出訟費命令。那麼法庭是根據甚麼原則,決定刑事案件中的訟費命令呢?
2017 年,患腎病和帶乙型肝炎病毒的女病人鄧桂思於聯合醫院覆診後,獲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惟沒同時處方抗病毒藥;鄧其後因急性肝病入院,兩度換肝後,延至同年 8 月不治。死因庭周五(26 日)踏入第 7 日研訊。兩名涉案主診醫生一方,傳召病理學專科醫生崔文山作為專家證人。
崔供稱,檢驗鄧的肝臟切片組織後,認為鄧是出現「暴發性自身免疫性肝炎」,沒有慢性肝炎的情況,亦不是乙肝復發。他之後在死因研訊主任提問下同意,其報告是以病理組織學角度、化驗肝臟得出結論,自己未曾為鄧作臨床診斷。他之後亦同意修改其報告,把報告內鄧的肝炎發作「不是因為乙肝病毒被激活」(was not due to reactivation of HBV)一句,改成「或許不是因為乙肝病毒被激活」(may not be due to reactivation of HBV)。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則問及,鄧的情況可否是與服用高劑量類固醇有關。崔稱「醫學上冇 100% never say no (完全說不),我都唔夠膽 100% exclude (排除)呢個 possibility (可能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67 日審訊,第五位從犯證人陳梓華第九天作供。
辯方針對黎與陳於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間六次會面情況提問,指黎沒說過欲領導勇武派,亦沒說過「支爆」,此說法是由劉祖廸提出。辯方又指,黎沒稱要透過制裁達「支爆」,亦沒指要結合街頭、議會及國際力量「推爆政府」,陳一概不同意。
另外,辯方引述陳在成為控方證人前的錄影會面內容提問,陳多次庭上承認內容虛假。當中陳於錄影會面形容 SWHK(重光團隊)有數名領導,「唔似係得李宇軒一個」,陳庭上稱「想畀警察覺得,唔關李宇軒事」,承認想為李脫罪;而陳在會面稱對 SWHK 有負面評論,他亦在庭上承認,是想與 SWHK 撇清關係而說謊。案件下周一(29 日)續審。
相關報道:
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67日審訊 陳梓華確認曾向黎保證自己非暴力示威者
官校女教師被指 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在 Facebook 發表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辭退決定涉欺壓等,要求法庭撤銷局方革職決定。
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五(26 日)頒判詞,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指女教師雖有行為不當之處,但局方處分時,看來未考慮其他可行懲罰如強制退休,就直接以革職為量刑起點,必涉法律上的錯誤,故理據成立,下令撤銷革職決定,並向她頒訟費。
判詞提到,女教師任教官校 25 年,除本次事件外,行為無可挑剔,卻因解僱失去所累積福利;以申請人的年紀,或難再覓新僱主,遑論重建退休金。另亦沒證據顯示,其 Facebook 言論對其校內教職,或任何學生有所影響。
3 名男女涉於 2016 年就「正利控股」的股份進行虛假交易,3 人否認串謀進行虛假交易,案件周四(25 日)於高院開審,由暫委法官游德康與 9 人陪審團審理,是首宗在原訟庭審理牽涉《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訂明罪行的案件。
控方一連兩天讀出開案陳詞,指正利的股價在上巿後的 3 個半月急升 20 倍,而兩個月後,股價在一日內急跌九成。控方指被告與其他人從中控制 156 個股票戶口,經 WeChat 指示戶口持有人買賣股票,令正利交投活躍,吸引其他投資者。
控方亦指被告早在股份上巿前草擬「行動計劃」,列出買賣股票的時機和金額,令股價在開巿日漲升 5 倍,並安排與英國股票公司有連繫人士成為主要的 IPO(首次公開招股)買家,該公司亦向首被告的上司提供約 1,664 萬港元買股票。案件下周一(29 日)續審,將開始傳證人。
30 歲警員被指於 2021 年下旬,收受貸款公司董事逾一萬元賄款,向對方披露警方運作及案件調查進度,另又向同袍索取約一萬元貸款。他承認公職人員收受利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兩罪,周五(26 日)在沙田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覃有方指,警務處網頁列明「忠誠勇毅 心繫社會」,警員須有正直等品格,惟被告意圖利用其身分,接觸內部調查資料並向他人透露,雖然透露的資料皆為捏造、不真實,但已違反警隊守則,批評他不單沒以身作則,更令警隊蒙羞,有損警隊精神、價值觀。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67 日審訊。第五名「從犯證人」陳梓華第九天作供。控方已完成主問,由辯方進行第二天盤問。
陳在盤問下確認,與黎智英首次見面時,曾向對方保證,自己非暴力示威者,又同意黎當時稱,暴力示威者行為會損害國際社會對香港的支持,因此希望他們冷靜、和平示威,以獲得國際支持。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第67日審訊|陳梓華認於錄影會面說謊 想與SWHK撇清關係、為李宇軒脫罪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案件周四(25 日)在高院踏入第四天審訊。控方早前指稱同案認罪被告黃振強是「屠龍小隊」的領導人物,並傳召曾與黃會面的國安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作供。
劉警供稱,是黃主動接洽警方稱擬認罪,而警方與他會面 3 次後,在第四次會面起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又指與黃共會面 10 次(見內文表),並否認過程涉利誘或威嚇黃。在盤問下,劉供稱向上級匯報後,將至少 8 次會面的筆記銷毀。
當中,辯方質疑劉銷毀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的會面筆記,是否不欲辯方知悉過程中發生何事,以及不想法庭知悉黃有與警方溝通及討價還價。劉皆否認,又指就錄口供前的 3 次會面,黃主要僅稱想認罪及交代事件。案件周五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