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事故|受傷舞蹈員阿Mo入稟索償 僱主公司缺席 明年再訊

MIRROR演唱會事故|受傷舞蹈員阿Mo入稟索償 僱主公司缺席 明年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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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申請人因意外致四肢癱瘓

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人為「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李於 2022 年 7 月 28 日受僱於「舞館」,任職舞蹈員,當時 27 歲、月入 $73,720 。

當晚申請人就「MIRROR.WE.ARE Live Concert 2022」於香港體育館表演,期間一塊巨型 LED 顯示牆墮下並擊中申請人,令其受傷。經醫學診斷後,證實為四肢癱瘓(tetraplegia ),喪失 100% 工作能力。

申請人要求答辯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7 至 10 及 10A 條作出賠償,入稟狀未有列明金額。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僱主須補償及付醫療費

翻查相關法例,《僱員補償條例》第 7 條列出「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若意外發生時僱員未滿 40 歲,補償額應為相當於 96 個月收入的款項,或據條例指明款額(即 $36,550)乘 96 所得的數目,兩者以較小數額為準。故就此條最高的賠償額為 $3,508,800 。

第 8 條為「需要照顧的僱員」,法例指凡損傷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僱員若無他人照顧是不能進行日常生活所需活動,則僱主須支付補償。

第 9 及 10 條為「永久地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補償」,指明須付的補償額,為因損傷致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而定。至於第 10A 條則規定,僱員在受僱時因工受傷,僱主須負有支付醫療費的法律責任。

藝能 3 職員被控 不認罪正受審

MIRROR 演唱會 2022 年發生事故後,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 男 1 女被起訴串謀欺詐罪,指涉事的 LED 顯示牆和吊掛裝置,實際超重共逾 3 倍。3 人否認控罪,案件正於區院審理。

涉事 3 公司被罰款

此外,勞工處亦向「藝能」、「協興隆」及「舞館」3 間公司控以 15 項傳票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等;3 間公司分別被罰款 13 萬至 42 萬元

裁判官判刑時提到,「協興隆」有份安裝裝置、責無旁貸,而目測檢查為「行業一貫陋習 … 以往冇發生任何事情,唔代表唔會發生」,結果導致其中一名舞者嚴重受傷,並強調舞台裝置複雜,需專業人士監督,「唔能夠靠過往經驗判斷係咪安全」。

DCEC33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