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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認6罪罰款42萬元   官指目測檢查屬行業陋習

Mirror演唱會事故|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認6罪罰款42萬元   官指目測檢查屬行業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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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的紅館演唱會發生事故,繼舞蹈員承辦商「舞館」、演唱會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早前認罪罰款,負責安排 LED 顯示屏的工程分判商「協興隆」,周三( 17 日)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 6 項傳票控罪,罰款 42 萬元。

辯方求情指,被告缺乏充足安全意識,對傷者致以深切歉意,又指被告只是按藝能的指示,向內地生產商訂購墮下的懸吊系統,僅「中間人」,但明白目測檢查確有不足,現已加入更多專業人士,「希望引入專業作業模式,帶領業界喺不幸中繼續出發」。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指,「協興隆」有份安裝裝置、責無旁貸,而目測檢查為「行業一貫陋習 … 以往冇發生任何事情,唔代表唔會發生」,結果導致其中一名舞者嚴重受傷,並強調舞台裝置複雜,需專業人士監督,「唔能夠靠過往經驗判斷係咪安全」。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持責者發出強烈信息,必須根據法例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處方絕不容忍違法行為,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或處所佔用人繩之於法。

辯方:涉案裝置由藝能指定訂購

被告由大律師黎建華代表,求情時指「協興隆」警覺性欠奉、缺乏充足安全意識,「對傷者嚟講係極之不幸」,對意外極之遺憾,向傷者致以深切歉意。黎又指,「協興隆」在意外後配合勞工處調查,承擔責任和展露悔意,惟「明白認罪唔能夠彌補對傷者嘅傷害」,盼傷者盡快康復。

黎再指,「協興隆」成立近 38 年,「成功表演場數數以千計」,時任公司執行董事為創辦人區家鑫,擁有豐富舞台設計經驗,而「協興隆」為早前認罪的「藝能」的分判商,由「藝能」負責與一間內地生產商協定、再指定「協興隆」訂購涉案懸吊系統。

他強調,「藝能」與該供應商合作多年,只有該生產商才能應付其設計要求,「協興隆」已按照生產商的指引安裝,用目測測試確有不足,但它僅「中間人」,為「藝能」提供一條龍服務,包括訂購及付款。

辯方:被告體會舊有做法不足
已引入專業作業模式

黎表示,「協興隆」明白自己的角色相當重要,不能夠單信「藝能」,「體會到舊有做法確實有不足之處」,遂於 2023 年將 7 成股份賣給一間控股公司,該公司持有人有工程師專業資格、另營運建築設計公司,「希望引入專業作業模式,帶領業界喺不幸中繼續出發」。

辯方力陳,區家鑫已被取締,公司迎來重大改變,如今團隊由結構工程師、機械工程師、前勞工處主任等組成,日後將優先考慮安全、向員工提供培訓、重視問責等,並實行下列措施:

  • 將舞台設計提升至國際水平
  • 與承判商進行多項溝通、評估
  • 對供應商的資歷認證更嚴謹
  • 加強現場檢查,安裝裝置前後進行負重測試
  • 目標為成為勞工處新措施的先鋒,成立協會提高行業專業知識水平
官指目測檢查為行業陋習
被告責無旁貸

辯方最後指,「協興隆」「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毋須證人,尤其傷者出庭作供」,而根據案情,意外主要原因為懸吊系統的設計問題,故「協興隆」的罪責較本案其他被告低,公司成立 38 年來亦從來沒案底,此屬單一事件,已在事後積極改進。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指,「協興隆」有份安裝懸掛設備,責無旁貸,並指目測檢查為「行業一貫陋習 … 以往冇發生任何事情,唔代表唔會發生」,結果導致兩名舞者受傷,其中一名身體嚴重受傷。

裁判官認為,不能忽視舞台裝置十分複雜,尤其如今日新月異,如追求刺激的影像及燈光效果,需要專業人士監督,「唔能夠靠過往經驗判斷係咪安全」,「協興隆」盲目相信「藝能」,不可推卸刑責。官認為 3 個被告的刑責大致相同,判 6 罪共罰款 42 萬元,限一個月內繳付。

案情:被告僱員目測懸吊系統安全

被告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涉 2 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 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 項「沒有在 24 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 1 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案情指,「藝能」是演唱會舞台工程總承辦商,「協興隆」為藝能的分判商,負責提供及安裝 6 部大型 LED 顯示屏及懸吊系統。該懸吊系統(LED 顯示屏除外)由「協興隆」從內地訂購,由其僱員安裝及以目測方式進行簡單的安全及功能測試,公司未有安排合資格工程師檢驗系統。

案情:懸吊系統沒額外安全鍊或鋼纜

案情續指,「舞館」負責安排涉事 24 名舞蹈員演出,7 月 25 日凌晨時分首次彩排,一個舞台升降裝置的面板降下後,沒按原定時間升回至舞台地面的高度,加上燈光昏暗,導致舞蹈員羅德智墮下約 2 至 3 米到降下的面板上,其胸口、膝蓋、頸部等受傷。

至 7 月 28 日第四場演出中,其中一部懸掛在舞台上的 LED 顯示屏連金屬框架突然墮下,擊中舞蹈員李啟言和張梓峯,導致李的頭部及頸部脊椎嚴重受傷,及後須長期留醫。

28 日的意外中,LED 顯示屏的金屬框架頂部的其中一條鋼纜突然折斷,該框架連顯示屏一同墮下,而斷裂原因為金屬疲勞,涉案鋼纜未如理想,包括可承受力比一般同種類低,用了不正確的負荷載重數據,低估了顯示屏的實際重量;絞車的護繩器組件在設計或安裝有異常情況;吊環螺絲之設計有問題及沒有額外的安全鍊或鋼纜作保險用,故懸吊系統突然墮下的風險是可預見的。

總結而言,「協興隆」沒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作業裝置,另沒有在首宗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勞工處,以及在次宗意外發生的 7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職業安全主任報告。

另外兩公司早前認罪罰款

本案另兩名被告「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及「舞館有限公司」於 2023 年 11 月認罪,分別罰 13 萬 2 千元及 22 萬元。

KCS1557-156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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