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被指涉於屯門以鐵釘毀壞樹木,並指嚇途人,使途人失足跌倒,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遊樂場地內損壞樹木罪。案件周二(23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許肇強於審訊後,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遊樂場地內損壞樹木罪成立,罰款 1,500 元。
裁判官指,被告身上搜出的涉案鐵釘為工業用品,不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加上被指嚇的途人,無法辨認出當時襲擊他的武器,為控方主張的啞灰色鐵釘。裁判官稱,相信被告當時手持的是鈍頭的魚叉手柄,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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