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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 Spa涉賣淫案 4男女涉管理色情場所脫罪 官指全部證人包括蔡展鵬誠實可靠

Viet Spa涉賣淫案 4男女涉管理色情場所脫罪 3人無牌經營按摩院罪成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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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無牌按摩店 Viet Spa 涉賣淫案,1 男 3 女否認管理色情場所等 6 罪,經 7 日審訊後,周二(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管理或經營賣淫場所」罪名不成立,當中 2 女 1 男另被控無牌經營按摩院,則被裁定罪成,罰款 8,000 至 2 萬元。男被告胡炳雄離開法院時,向記者笑稱「我無事喇」。

裁判官溫紹明指,「管理或經營賣淫場所罪」的定罪門檻,須證處所主要(mainly)用作賣淫場所。他接納兩名喬裝警員指,二人半年間共 5 次放蛇,均獲女技師提出可提供性服務。但考慮辯方證人、時任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長蔡展鵬供稱,過往 4 至 5 次光顧 Viet Spa ,均沒有人提出有性服務。而控方亦不太挑戰蔡的證供,因此「看不到不接納蔡證供的原因」,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Viet Spa 「主要用作」賣淫場所,只是「偶作」(ocassionally)賣淫場所,全部被告無罪。

至於「管理或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罪,溫紹明指胡炳雄曾用其名義為 Viet Spa 申請防疫抗疫基金,故肯定他為業務擁有人。另外兩女被告則曾安排客人接受按摩服務,涉一定程度管理,故 3 人罪成。

7 日審訊,除了專家證人,控辯雙方傳召的事實證人均為警員。控方分別傳召有份「放蛇」及拘捕的警員,以證有關場所提供賣淫服務。辯方則傳召曾光顧按摩店的高級警官蔡展鵬,蔡供稱曾到訪 Viet Spa 4 至 5 次,每次僅接受按摩服務,當時亦「唔認為」該店有性服務。(見另稿

官:男被告有兩類同案底 重罰 2 萬元

4 名被裁定「管理或經營賣淫場所」無罪的被告,依次為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及胡炳雄。當中除張明芳沒有被控無牌管理按摩院外,其餘 3 人該罪均罪成,其中兩女被告因僅為僱員、經濟有困難等,判罰款 8,000 元;男被告胡炳雄因曾有 2 類同案底,及為業務擁有人,罪責較重,官指要重罰 2 萬元。

官:接納證人誠實、可靠
控方未能證「主要」用作賣淫場所

裁判官溫紹明指,考慮 4 被告「管理或經營賣淫場所」罪時,有數個關鍵問題,包括案發時 Viet Spa 是否用作經營賣淫場所;若是,4 名被告角色為何,涉否管理等。其中控罪元素為,該處所須「主要」用作賣淫場所。

溫紹明接納 7 名控方證人及 1 名辯方證人,全部均誠實、可靠,其中控方不太挑戰辯方證人蔡展鵬證供,因此「看不到不接納蔡證供的原因」、「相信他講真話」。

溫紹明指,兩名喬裝警員供稱,二人半年間共 5 次放蛇,均獲女技師提出可提供性服務,顯示 Viet Spa 有一套提供性服務的規律(pattern)。但考慮蔡展鵬指,他光顧 Viet Spa 4 至 5 次,均不曾有人提出可提供性服務。故得出結論,Viet Spa 是「間中」(often)提供性服務。另 Viet Spa 內至少有 7 間房,警方只放蛇或調查過 2 間房,其餘房間沒證據指用作賣淫。至於 Viet Spa 在 Telegram 上的性服務推銷訊息如價目表等,因控方沒傳召訊息撰寫人等作供,故屬「傳聞證供」。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Viet Spa 「主要用作」賣淫場所,只是「偶作」(ocassionally)賣淫場所,被告罪名不成立。

官:技師提供全身按摩 按例須領牌

至於「管理或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罪,溫紹明指,放蛇警員供稱曾接受異性提供全身按摩,按例須領牌照,當時李亦晴、元秋香有份招待、安排相關服務予放蛇警,涉一定程度管理業務;胡炳雄則未必涉日常營運,但因 Viet Spa 商業牌照、電話、電費在胡的名下,且曾以其名義為 Viet Spa 申請「防疫抗疫基金」,認為若他非業務擁有人,不會作此申請,因此裁定 3 人罪成。

控方案情:警半年間「放蛇」5 次

控方案情指稱,Viet Spa 在案發時期,即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翌年 3 月 19 日,沒持按摩院相關牌照,而警方在上述時期在 Viet Spa 共 5 次「放蛇」 。2 名有份「放蛇」警員供稱,共接受 4 名女子按摩及或色情服務,當中首被告李亦晴曾提供手淫服務、第三被告張明芳曾提供按摩服務。至於次被告元秋香曾在櫃前接待放蛇警「揀女」。男被告胡炳雄則被指為 Viet Spa 業務擁有人,曾代表 Viet Spa 三度申請「防疫抗疫基金」,共獲批 75,000 元。

辯方傳召蔡展鵬作供 稱光顧不涉性服務

辯方則傳召唯一辯方證人蔡展鵬作供,蔡供稱他光顧 Viet Spa 約「4 至 5 次」,光顧 Viet Spa 以來,沒任何女子向他提出有性服務,他亦否認曾接受手淫等性服務。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指,控方針對李亦晴、元秋香的證物鏈不完整,又指張明芳角色「似接待員」,與經營者拉不上關係。胡炳雄的代表律師則指,涉案 WeChat 對話均與本案無關。

4 人被控 6 罪

被告李亦晴(36 歲,按摩師)、元秋香(34 歲,無業、越南籍)、張明芳(35 歲,按摩師)及胡炳雄(61 歲,無業),被控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翌年 3 月 19 日期間,管理賣淫場所、管理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共 6 罪。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高凱怡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李頌然代表李亦晴、元秋香;大律師陳家昇代表張明芳;大律師戴偉奧代表胡炳雄。

ESCC1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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