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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 Spa涉賣淫案審訊總結 警「放蛇」揭蔡展鵬在場 蔡供稱曾光顧但不涉性服務

Viet Spa涉賣淫案審訊重點 警「放蛇」揭蔡展鵬在場 蔡供稱曾光顧但不涉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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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20 年 10 月起,數度派員「放蛇」入灣仔一懷疑提供色情服務的按摩店「Viet Spa」蒐集證據。2021 年 3 月「收網」、採拘捕行動當日,時任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長蔡展鵬被揭身在 Viet Spa 一房內。事後按摩店 4 男女被控經營色情場所等罪,周二(2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管理色情場所罪名不成立,其中 3 人另被控無牌經營按摩店則被判罪成,罰款 8,000 至 20,000 元。

裁判官溫紹明指,「管理賣淫場所罪」的定罪門檻,須證處所「主要」用作賣淫場所,考慮辯方證人、時任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長蔡展鵬供稱,曾 4 至 5 次光顧 Viet Spa ,均沒有人提出有性服務,故控方未能證明 Viet Spa 「主要用作」賣淫場所,只是「偶作」賣淫場所。(見另稿)

7 日審訊,除了專家證人,控辯雙方傳召的事實證人均為警員。控方分別傳召有份「放蛇」及拘捕的警員,以證有關場所提供賣淫服務。辯方則傳召曾光顧按摩店的高級警官蔡展鵬,蔡供稱曾到訪 Viet Spa 4 至 5 次,每次僅接受按摩服務,當時亦「唔認為」該店有性服務。

蔡展鵬去年被揭身在 Viet Spa 後曾休假受查,警方初步調查後指,未發現蔡有任何違法或不道德行為。蔡同年 8 月復工,平調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長。
1 被告為業務擁有人 
3 被告涉提供手淫服務、招待客人

涉案按摩店 Viet Spa ,位於灣仔莊士敦道「勝意大廈」 1 樓 A 室,距離修頓球場約 6 分鐘步程。涉案 4 名被告,均被指於不同時間,經營或在 Viet Spa 提供服務,被控「經營賣淫場所」及或「經營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罪。

針對兩女被告李亦晴、張明芳,有「放蛇警」供稱她們曾在 Viet Spa 內提供手淫或按摩服務。另一越籍女被告元秋香,亦被指有份在櫃前招待客人「揀女」。男被告胡炳雄則被指為 Viet Spa 業務擁有人,指商業登記、租約、電費、電話等均在胡名下,另胡曾代表 Viet Spa 三度申請「防疫抗疫基金」,共獲批 75,000 元。

控方:警三度「放蛇」
「收網」當日揭蔡展鵬在場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案情,Viet Spa 在案發時期,即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翌年 3 月 19 日,沒有按摩院相關牌照。根據庭上 2 名「放蛇警員」郭建燊、林晟,及 2 名採取拘捕行動警員黃近冬、陳曉斌口供,4 人案發時同屬港島總區特別職務第二隊。郭建燊指,該隊負責處理黃賭毒,「要打擊下 Spa、賣淫場所同一樓一」。

兩名放蛇警員分別供稱,在半年間曾 3 度「放蛇」,最早一次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接受上級訓示,喬裝成顧客到 Viet Spa ,視察有否色情活動。按二人口供,當時 Viet Spa 提供 4 項色情服務,流程均是女技師為客人按摩 40 分鐘後,再問對方「今日想玩咩」,而涉及服務、價目表如下:

警方其後再有兩次「放蛇」行動,並在 2021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五)第三次行動「收網」,採拘捕行動。

負責拘捕行動的警員陳曉斌供稱,他當日下午 1 時 58 分抵達 Viet Spa 樓下,截停被告李亦晴、元秋香,再在約 2 時帶兩人到 Viet Spa 大廳,由同袍看守她們。他則與其他隊員,調查 Viet Spa 其他房間。

盤問下,陳曉斌同意他約在 2 時 02 分,敲「7 號房」房門,「我唔需要敲好耐…好快,我諗一至兩秒」就有人應門,內有一女子朱小娟(音譯),及一中國籍男子。陳稱當時認得該男子,為掌管國安處的高級警員蔡展鵬,「但係唔能夠 100% 肯定」。陳未有查蔡身份證,隨即通知案件主管,解釋「當刻認為交畀案件主管處理係最恰當」,隨後沒再跟進「 7 號房」一事。陳確認,蔡非喬裝行動一部分。

審訊未有傳召該名案件主管,房內女子朱小娟亦未有出庭作供。

警員在盤問過程確認朱小娟洋名為 Jessia。而在審訊期間,放蛇警員郭建燊曾供稱,他在放蛇首日,由名為 Jessica 女子提供按摩服務。Jessica 曾問他「今日想玩咩」,遂提議可提供 500 元的手淫服務。郭供稱最後藉詞「今晚要交功課」(指與伴侶性行為),支付 500 元後離開。不過,這名女子在審訊同樣未有作供。

蔡展鵬親身作供 指光顧 Viet Spa 不涉性服務

審訊第六日,第四被告胡炳雄代表大律師戴偉奧,傳召唯一辯方證人蔡展鵬作供。當日連同盤問,蔡一共作供 14 分鐘。

蔡展鵬在辯方主問下,確認案發日 2021 年 3 月 19 日下午身在 Viet Spa,亦確認警方行動期間,他與一名年輕女子同在房內。

蔡展鵬供稱,他約於 2020 年年中首次光顧 Viet Spa ,至於案發前大概去過多少次,蔡稱「記得唔係咁清楚,可能係幾次。」戴偉奧追問,「即係 10 次以上?5 次以上?」蔡答,「4 至 5 次」。戴問,對上一次是何時。蔡稱「憑記憶可能係一個禮拜左右之前」,每次逗留一小時或一小時以內。

戴偉奧續問,蔡光顧 Viet Spa 以來,有沒有任何女子向他提出提供性服務,他又曾否接受性服務。蔡一概否認,並指「無任何性服務」。

戴再問蔡,有否見過 Viet Spa 處所內及外顯示提供性服務,蔡答「沒有」。戴續問蔡有無任何理由相信該店有提供性服務,蔡答「我唔清楚」;戴再問,蔡每次去該店之前是否相信有性服務,蔡答「我唔認為有」。

主控、高級檢控官高凱怡則問,蔡展鵬是否以個人身分到訪 Viet Spa,「同你職務身分無任何關係?」蔡同意。高續問,到訪之前,有否任何方法確認該處所有否領牌,蔡答「無」。高問,「所以你對處所認知、相信嘅嘢,都係基於你個人判斷?」蔡答,「正確」,又供稱自己不認識該店職員或技師。

高凱怡最後問蔡,「你問佢哋(Viet Spa 職員或技師)時,只問按摩服務嘅問題?」蔡望向身旁的翻譯官,沉默數秒後答,「可以咁講」。

警調查後指蔡「沒違法及不道德行為」

翻查報道,蔡展鵬 2021 年 3 月被揭身在 Viet Spa 後休假受查,2 個月後警方公布調查結果。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警司黃維在記者會上指,「一個不爭嘅事實就係,當我哋警察進行呢個執法行動嘅時候,佢(蔡展鵬)係喺現場畀我哋同事搵到,呢個係事實嚟」,但經初步調查,沒發現蔡展鵬當時「有任何違法、違規,或者係不道德行為」。同年 8 月,蔡復工,並平調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

控方結案:辯方召蔡展鵬無助辯方案情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辯方傳召蔡展鵬作供,對辯方案情無幫助,因蔡為人熟知,女技師「難道不會警惕」不向蔡提供性服務。辯方反對,質疑說法欠基礎,反問控方「是否認為所有警察都不會到那些地方」,控方回應指「只會講到這裡」,又指控方毋須證明每名顧客都有接受性服務。

控方又指,警方在次被告元秋香身上,搜出一部 Viet Spa 的公司電話,由首被告李亦晴提供密碼解鎖。該電話擁 Viet Spa Telegram 頻道的管有權,頻道內有約 1,500 張女子性感照、擁 4,036 名訂閱者,顯示元、李為 Viet Spa 的管理人或經營者。另有放蛇警員曾問第三被告張明芳,「呢度係咪個個女仔都係咁做㗎?」,張答「係呀呢度個個女仔都係咁」,可證 Viet Spa 涉賣淫,不是偶爾或個別所為。

辯方結案:角色是員工、知電話密碼不等於會發文

辯方結案則指,控方針對李亦晴及元秋香的證物鏈不夠完整,指他們持有公司電話或擁相關密碼,不等於會在 Telegram 頻道上發言,而即使控方的數碼證據內,有訊息涉及色情活動,也只佔小數,不能說其餘中性訊息都涉賣淫性質。

辯方又指,張明芳角色「似接待員」,與經營者拉不上關係。至於第四被告胡炳雄,辯方認為控方所提供的胡 WeChat 對話,全數與案無關,指案發前的屬傳聞證供,案發後的僅涉案件的法律問題。

官:Viet Spa 僅「偶作」賣淫場所

裁判官溫紹明在 2022 年 12 月 20 日,裁定 4 名被告「管理賣淫場所罪」全數罪名不成立,指定罪門檻,須證處所「主要」(mainly) 用作賣淫場所。他接納兩名喬裝警員指,二人半年間共 5 次放蛇,均獲女技師提出可提供性服務,顯示 Viet Spa 有一套提供性服務的規律。惟考慮蔡展鵬供稱他曾 4 至 5 次光顧 Viet Spa ,不曾有人提出有性服務,故控方未能證明 Viet Spa 「主要用作」賣淫場所,只是「偶作」(ocassionally)賣淫場所,因此無罪。

ESCC1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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