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女生被改裁定暴動罪成,上月在區院被判囚 34 個月。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女生上周四(13 日)提出逾時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女生被改裁定暴動罪成,上月在區院被判囚 34 個月。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女生上周四(13 日)提出逾時定罪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爆發警民衝突,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等兩罪,原獲判無罪,惟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女生被改裁定暴動罪成,周三(15 日)在區院被判囚 34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母親工傷索償成功,相信法律制度可保護弱勢,立志成為律師,但被定罪後失去律師資格,而本案司法程序歷時近 7 年等,提議逾 60% 刑期扣減。法官李俊文反駁指幅度不恰當,最終酌情減刑約 30%,形容是「相關法律原則下容許嘅最寬大處理」。
2019 年 8 月 31 日,一名法律系女學生被指港島區遊行時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訟費。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周四(23 日)在區院處理,法官聽取雙方口頭陳詞後,押後至 6 月 9 日裁決。
控方指被告的逃跑路線與其他暴動示威者一樣,加上警員從她的背包搜出示威裝備,「無證據話佢同朋友喺 coffee shop 飲嘢」,指法庭推論她曾參與暴動。辯方反駁指,原審時法官已裁定警員證物鏈有缺失,質疑按證據無法肯定背包內所有物品都屬被告所有。
東亞銀行告士打道分行上周五遇劫。控罪書指 51 歲被告為美國籍,他被控搶劫、管有仿製火器兩罪,周一(13 日)被解往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暫撤回管有仿製火器控罪,指有待律政司同意,但不排除再告。
被告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庭上一度高呼「你哋屈我」、「呢件事係誤會嚟」等。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6 月 9 日再訊,以候警方調查及檢驗證物。被告須還押。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獲裁罪名不成立。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兩名被告重開辯方案情、出庭作供,周一(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與早前認罪的 3 人一併押至本月 25 日判刑。
現年 31 歲的被告曾任李予信的助理,他向旁聽席高舉拇指,李予信亦有到場旁聽,向對方揮手。李離開法院時雙眼通紅。暫委法官高偉雄拒絕接納兩人分別供稱,到場購母親生日禮物及乘車睡過頭,批評供詞不符常理、難以相信。
官指,雖然不接納警員稱目睹男生投擲汽油彈,但認為他與另一被告逗留現場,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壯大人群聲勢,鼓勵、支持其他暴動者。
社工陳虹秀等 4 人被控於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暴動,分別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及罪名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經審訊被裁定罪成,餘下兩男一女被告則認罪,周三(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 2 年 5 個月至 3 年 9 個月。
暫委法官鍾明新指,案發在灣仔主要幹道,歷時 2 小時,最少有 500 名示威者參與,具一定組織性。3 名被告帶備可直接參與暴動的裝備,陳虹秀則以叫喊方式鼓勵暴動,為示威者撐腰,指情節極為嚴重,認為 4 人罪責相若,均以判囚 5 年為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被告 5 年間承受壓力,為各人減刑 10 個月,又因為有被告年輕、陳任社工多年的貢獻,再額外減刑。陳虹秀聞判平靜;陳母則雙眼通紅,由親友陪伴下離開。
831灣仔暴動罪成 陳虹秀求情信全文:確是不孝女、惜社工身分、沒想過離港
社工陳虹秀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強調,陳在第一次審訊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後,「被告明知佢可以合法離港,都選擇留港應付」,又指她今次有可能被吊銷牌照,構成「雙重懲罰」。
辯方又指,陳虹秀保持當社工的初心,多年來參與世界各地的災後支援,「如果今日佢唔喺犯人欄,相信佢去咗泰國或者緬甸㗎啦」。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押後至下周三(9 日),與同案 3 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正還押的陳虹秀離庭時,面露微笑舉心心手勢、揮手。《法庭線》取得陳虹秀呈交法庭的求情信,提到「十分珍惜社工這個身份」,又指「特別是對已 75 歲的母親深感內疚…縱使不少人說我是好社工,我確實是一名不孝女」。(見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