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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 Spa 涉賣淫案結案陳詞 控方批傳蔡展鵬無幫助 辯方指部分證據屬「傳聞證供」

Viet Spa 涉賣淫案結案陳詞 控方批傳蔡展鵬無幫助 辯方指部分證據屬「傳聞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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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無牌按摩店 Viet Spa 涉賣淫案,1 男 3 女否認管理色情場所等 6 罪,周五(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 7 日審訊,控辯完成結案陳詞。裁判官溫紹明押後 12 月 20 日裁決。

控方指,依賴警員口供、被告通訊紀錄,指證各被告涉經營賣淫場所,包括有被告涉持有公司電話及密碼,內有 Telegram 頻道的控制權;有被告加入了曾討論色情服務價目表的 WeChat 群組。

控方又指,辯方傳召警方國安處前處長蔡展鵬作供無幫助,指蔡為人熟知,女技師「難道不會警惕」不向蔡提供性服務。辯方反對,質疑說法欠基礎,反問控方「是否認為所有警察都不會到那些地方」,控方回應指「只會講到這裡」。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高凱怡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李頌然代表首、次被告李亦晴、元秋香;大律師陳家昇代表第三被告張明芳;大律師戴偉奧代表第四被告胡炳雄。各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結案陳詞,周五再作口頭補充。

控方結案:WeChat 曾商色情服務價目表
官裁屬「傳聞證供」不考慮

高凱怡陳詞指,控方依賴警員口供,及各被告在 WeChat 等通訊軟件中的對話紀錄等舉證。高指稱,部分對話可視為被告經營 Viet Spa 的證據,其中在 WeChat 一群組內,發現被告李亦晴、張明芳身處同一群組,而群組有人討論 Viet Spa 可提供的色情服務價目表。

裁判官溫紹明一度質疑,控方是否打算直接用上述證據舉證,若是,或涉「傳聞證供」(hearsay)。高凱怡回應指,控方不依賴內容真實性,例如不會討論 Viet Spa 是否某月某日提供性服務,故不涉「傳聞證供」,但會指稱這紀錄,可證被告涉商業營運。

官之後在辯方陳詞時,提及他認為上述內容屬「傳聞證供」,不會考慮相關內容。

控方:元、李管有或知悉公司電話密碼
內有 WeChat 及 TG 群組管有權

高凱怡續指,警方在被告元秋香身上,搜出一部 Viet Spa 的公司電話,由李亦晴提供密碼解鎖,該電話內有上述 WeChat 群組及 Viet Spa Telegram 頻道的管有權。高稱,該頻道內有約 1,500 張女性性感照、擁 4,036 名訂閱者,顯示元、李為 Viet Spa 的管理人或經營者。

至於張明芳,高凱怡援引放蛇警員口供,指警員曾問張,「呢度係咪個個女仔都係咁做㗎?」,張答「係呀呢度個個女仔都係咁」,認為此點可證 Viet Spa 涉賣淫,不是偶爾或個別所為。

控方批辯方召蔡展鵬 無助辯方案情

高凱怡回應辯方時指,辯方傳召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前處長蔡展鵬作供,無助辯方案情。高指,一來蔡的供詞,與警方證人指稱 Viet Spa 涉性服務相左,控方也毋須證明每名顧客都有接受性服務。

高續指,二來蔡是為人熟知的高級警務人員,Viet Spa 女技師「難道不會警惕,不冒險向對方提供性服務?」代表第四被告胡炳雄、早前傳召蔡作供的戴偉奧站起反對,質疑控方說法欠基礎,又反問高「你是否認為所有警察都不會去那些地方?」高回應「我只會講到這裡」。

首、次被告代表結案:
知公司電話密碼不等於會發文

首、次被告李亦晴及元秋香代表李頌然陳詞,批評控方針對兩人的證物鏈不夠完整。李指,持有公司電話或擁相關密碼,不等於會在 Telegram 頻道上發言,而即使控方的數碼證據內,有訊息涉及色情活動,也只佔小數,不能說其餘中性訊息都涉賣淫性質。

李頌然續指,另翻查閉路電視,顯示元秋香當時所持電話的顏色,和涉案公司電話的顏色有別,不排除她不知因何故當日拿着電話,但該電話不屬她。

第三被告代表:角色是員工
第四被告代表:控方證據與案無關

第三被告張明芳代表陳家昇陳詞指,控方針對張的證據只有放蛇警員供稱她做了「簡單的舉動」(simple act),即叫警員出房及另安排房間給他,指張的角色「似接待員」,與經營者拉不上關係。

陳續指,控方亦沒證據指張與女技師的關係。另除張同樣在同一 WeChat 群組外,沒其他證據指張有份經營 Viet Spa。

第四被告胡炳雄代表戴偉奧則陳詞指,控方提供胡炳雄的 WeChat 對話,全數與案無關,指案發前的屬傳聞證供,案發後的僅涉案件的法律問題。

蔡展鵬被揭認曾光顧 Viet Spa
庭上作供否認涉性服務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國安處前處長蔡展鵬,因被揭涉及光顧無牌按摩店 Viet Spa,2021 年 5 月被停職休假,其後律政司確定事件不涉刑事成分,蔡同年 8 月復工,平調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長。

在本案審訊第 6 日,辯方傳召蔡展鵬出庭作供。蔡承認自 2020 年中起光顧 Viet Spa 4 至 5 次,每次約一小時或之內,及警方就 Viet Spa 展開掃黃行動當日,即 2021 年 3 月 19 日,與一女子身在店內房間中,但稱從未接受性服務,亦「唔認為」該店有性服務。

4 人被控 6 罪

被告李亦晴(36 歲,按摩師)、元秋香(34 歲,無業、越南籍)、張明芳(35 歲,按摩師)及胡炳雄(61 歲,無業),被控在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翌年 3 月 19 日期間,管理賣淫場所、管理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共 6 罪。

ESCC1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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