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 9 日九龍城潑水節,被稱為「勇狗」的曾維誠等 3 名男子,涉襲擊 3 名輔警及 3 名《無綫新聞》記者,他們否認 6 項襲警和普通襲擊罪,受審後罪成,周五(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28 天。
辯方求情指,本案有別於其他大規模暴力衝突事件,並非阻礙警方或拒捕時發生,亦從未試過有人於慶祝場合被控襲警,強調本案發生於 2023 年,社會不再動盪,氣氛亦已緩和。
裁判官陳志輝判刑時稱,不爭議本案發生於潑水節的慶祝節日,惟被告不理警員、記者示意不同意,近距離向他們射水。而警員在眾目睽睽下遭射水,沒有即時執法及離開崗位;被告則沒有停下,繼續射水。官強調警員必須受保護及尊重,若他們無法執行職務,最終只會令公眾利益受損。
辯方:本案有別於大規模暴力衝突事件
曾維誠一方求情時稱,被告報告正面,指曾維誠承認低估法律後果及責任,重申他當時的目的是經營 Youtube 頻道,現時已沒再營運,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辯方又指,曾出生於基層家庭,教育程度至中四,但有報讀廚藝課程等積極進修。
辯方強調,本案有別於其他大規模的暴力衝突事件,並非阻礙警方或拒捕時發生,亦從沒試過有人於慶祝場合被控襲警,「香港冇案例喺咁嘅情況發生」,重申本案發生於 2023 年,社會不再動盪,社會氣氛亦已緩和,又指被告的行為不會鼓勵他人仿效,極其量令氣氛高漲。
辯方表示,本案僅涉及水槍或水,不涉及武器或武力,事主亦沒有實質傷勢,辯方又認為,被告因本案被捕及檢控,已對社會發出非常強烈訊息,具震攝及阻嚇性,今年潑水節亦沒有市民被捕或控告。
辯方:本案較「區諾軒案」輕微
辯方又稱,控方提供的案例,包括區諾軒被控襲警一案,指該案區原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提出覆核刑罰,上訴庭改判監禁 9 星期。辯方強調,該案發生時社會動盪、社會氣氛緊張,且區對警員作出挑釁辱罵,認為本案較區諾軒案輕微,而且曾維誠已被還押 15 日,相信加上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已足夠反映本案嚴重性。
葉嘉健一方求情時指,葉知道今次事件不能以「玩」為藉口,願意承擔責任。辯方亦指,去年的潑水節於疫情後復辦,眾人沈醉於歡愉氣氛,強調本案與警方衝突、對抗性的情況有別,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袁子健一方則指,被告承認當時「玩到過咗龍」,對法律認知不足,誤以為襲擊僅限於直接肢體碰撞,強調他有悔意;並指他與首兩名被告不同,沒有參與 Youtube 拍攝。辯方續指,被告在獄中已接受沉痛一課(hard lesson),報告建議判處中度時數的社會服務令,但袁願意接受更高時數。
官:被告沒理會警察、記者示意不同意
裁判官陳志輝判刑時稱,不爭議本案發生於潑水節的慶祝節日,背景亦不涉及社會事件或動盪時期。惟被告沒有理會警察、記者示意不同意,近距離向他們射水。證據顯示,各事主沒有明顯實質傷勢,惟記者曾指被射水後感不適。
官:警員須受保護及尊重
官又指,被告近距離向他們的眼、耳、面部等位置射水,必然有一定程度的痛楚;警員在眾目睽睽下遭被告射水,沒有即時執法及離開崗位,被告則沒有停下,繼續向他們射水。官強調,警員必須受到保護及尊重,若他們無法執行職務,最終只會令公眾利益受損。
官續指,襲擊罪一般須判監處理,法庭就本案亦會維持同一看法,但同意辯方所指,本案不涉對抗性衝突及行為,最終判 3 人就每項襲警罪、普通襲擊罪,分別以監禁 28 天及 14 天為量刑起點,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判監 28 天。
3 人同被控 5 罪
被告依次為曾維誠(現 27 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8 歲,文員)、袁子健(32 歲,成人用品商人)。
3 人於 2023 年 4 月 9 日,在香港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執行正當職務的輔警警員 6553 、8591、6605,以及與同日同地襲擊吳家軒及李天耀;曾、袁則被指於同日同地襲擊譚永文。
KCCC26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