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訂附屬法例 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行為涉國安 即屬危害國安案件

政府擬訂附屬法例 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行為涉國安 即屬危害國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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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授權特首發出證明書,若認定某刑事罪行涉及國家安全,相關案件即屬危害國安案件,就該作為而引發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同時,某人在國安同一案件被控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控罪,亦會被視為國安罪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周一(8 日)中午開會討論。

翻查資料,「港大評議會案」被告張敬生在 2024 年申請人身保護令,爭議自己承認的交替控罪非《國安法》罪行、要求獲獄中行為良好扣減而提早獲釋時,曾觸發特首發出證明書指其案件涉國安,以及國安委介入指其交替控罪屬危害國安罪行,最終申請失敗。

文件:特首發證明書即屬危害國安案

立法會網頁周一公布保安局及律政司聯合遞交的文件,指政府擬循「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附屬法例,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何謂「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為實施國安相關法例時「帶來更大確定性」。

據文件,機制如下:

(一)如特首根據《國安法》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行為涉國家安全,該案即屬危害國安案件,就該作為引發調查、拘捕或檢控的罪行,即屬危害國安罪行;

(二)被告若被控危害國安罪行,在同一案件被控或被裁定干犯任何交替罪行,該交替控罪亦會被視為危害國安罪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律政專員蕭敏鏇、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以及保安局長鄧炳強、副秘書長莫君虞、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中午將出席會議。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文件:制定附屬法例不涉新罪行

文件提到,今次並不涉及任何新訂刑事罪行、處罰或執法權力,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將盡快就附屬法例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 後審議」程序,爭取附屬法例在刊憲當日生效。

文件重申,不論是國安案件抑或其他案件,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受《基本法》等保障,「會繼續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

文件:終院確認涉同等性質罪行同屬國安案

文件解釋是次立法,稱《國安法》是針對當時最嚴重、最突出和最迫切的 4 種國家安全行為、活動而訂立罪行,但其立法原意除該 4 種罪行外,亦包括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終審法院亦確認國安罪行包括香港其他法律下「同等性質」的罪行。

政府指,為反映上述立法原意,俗稱「廿三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出四大範疇,除《國安法》、《國安法實施細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罪行外,亦包括「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若案件事實情況顯示有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安性質,則案件便屬「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有關罪行便屬定義下其他危害國安罪行。

張敬生曾爭議交替罪行非國安罪
應可提早獲釋

在 2021 年的「港大評議會案」中,香港大學 4 名學生被指在學生會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4 人在 2023 年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刑期在上訴得直後獲減至囚 15 個月。

2024 年,被告張敬生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特首李家超 3 日後就案件發出特首證明書,指案件涉國安,審理的法官遂由原定的高院法官高浩文,改為《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狀彭耀鴻指,張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得以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認為與懲教署長根據《監獄規則》第 69(1A) 條,認為張敬生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有關,並爭議張所承認的交替控罪,不符「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

懲教署代表、資深大狀呂世杰反駁指,特首已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第 115 條發出「證明書」,指被告的行為牽涉國安。隨後,國安委針對張所涉的控罪性質,下達兩項決決,包括指張敬生在案中所被定罪的「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涉及國家安全,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以及指若張獲得減刑,不利於國家安全。

法官黎婉姫最終引「黎智英案」,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對法庭有約束力,裁定懲署繼續羈押屬合法,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