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20 日)於高院踏入第 21 天審訊。
控方續傳召偵緝警員溫文鏡,溫從 CCTV 片段認出次被告李嘉濱,稱從其步姿、外貌、眉、衣著、背囊確認,形容李的「眉頭至中間比較深色」、「感覺上會呈 V 字型」。
溫在首被告一方盤問下,確認警方在 2020 年 3 月調查到 Telegram 群組「九十二籤」。而李一方盤問時指出,溫曾經向李稱「你女朋友都俾我哋拉埋」,質疑溫以女友安危威脅李,逼他招認。溫否認。審訊下周一續。
第 20 日審訊|次被告手機經WeChat購鎂粉、鋁粉 警員指憑被告步姿獨特認人
庭上播 CCTV
O 記警員認出次被告
控方繼續傳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偵緝警員溫文鏡(現駐守國安處)作供,並播放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溫認出次被告李嘉濱,稱從步姿、外貌、眉、衣著、背囊確認為李,又形容李的「眉頭至中間比較深色,所以睇落去會覺得佢個眉好短,感覺上會呈 V 字型」。溫並再提及,「佢嘅步姿係好似丞相咁樣行」。
控方問,李被捕後是否有被帶往不同地方。法官陳仲衡關注,李被捕後是被鎖上手扣,指控方要問得清楚,笑言「鎖住個丞相」。控方遂問,李被捕後是否曾經沒有被鎖上手扣,溫確認,並稱李是以同一方式走路。
溫又提到,李當時的衣著,包括黑色褲側邊褲有橙色邊,黑鞋有白邊。控方其後播放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溫憑衣著、外形、髮型認出李,又指李被捕後,溫曾接觸他超過 20 小時,「所以我好清楚李嘉濱當時戴口罩嘅外貌係點樣嘅」。
控方取出李當時穿過的 T 裇、鞋等物,向法官及陪審團展示。當書記在陪審團面前展示鞋的時候,官一度笑言,「唔好畀佢哋聞到」。
警確認梅芳街單位搜出導管等
控方另向溫展示在梅芳街單位搜出的證物。溫稱,是在 2020 年 3 月 23 日,爆炸品處理課於該單位發現的疑似爆炸品,並拍照及檢取有關證物,包括由膠紙包裹的兩條導管、一條電子火柴、兩個疑似遙控器、4 個膠盒,盒內亦發現粉末。
控方向法官、陪審團展示遙控器時,法官亦問辯方是否需要查看,「但唔好㩒呀」,庭內隨即大笑。另外,單位內亦搜出玻璃樽,控方展示一張照片,寫上「6KNO3」、「2糖」和「2硫」的字眼。溫稱,他從沒非法干擾過單位內的證物。
警確認 2020 年 3 月
調查到 TG 群組「九十二籤」
溫完成主問後,先接受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狀黎暐晴盤問。溫確認,他隸屬 C2- 2 小隊,主力調查明愛爆炸品案、羅湖站爆炸品案,並指 C2- 3 隊有協助過調查。
溫確認,在 2020 年 2 月 8 日曾到大角咀一帶找閉路電視片段,並有其他隊伍幫手。溫稱,他主要以打電話的方式聯絡通訊;並在提問下指,他與同隊隊員有一個 Whatsapp 群組,他是於 2017 年加入群組。
溫亦確認,在同年 2 月曾到宏創方接收閉路電視片段硬碟。黎問,警方是否調查到何卓為的住所是 503 室?溫稱,當時調查有兩個涉案單位,但不清楚單位是屬誰人居住。溫又指,當時調查有 10 幾個可疑人士,但尚未掌握有關人士的資料、名字。
黎問,警方是否在 2020 年 3 月調查到有個 Telegram 群組名為「九十二籤」?溫確認,指在 3 月 3 日曾以自己的私人電腦撮取有關內容,並將資料交予調查員處理。黎問,是否知悉何卓為是「九十二籤」的主理人為其中一個調查角度?溫稱,「我唔知道。」
辯方又向溫展示相關群組訊息,溫稱,最有印象是訊息展示的比特幣二維碼及寫上「眾籌革命」。黎又問及,溫接收過深圳灣口岸的閉路電視片段,是否與本案被告沒有關係?溫稱,「CCTV 冇見到。」
辯方質疑
溫知悉宏創方單位曾被搜查
溫在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狀朱寶田盤問下確認,在 2020 年 3 月拘捕李之前,關於宏創坊的受調查單位,由 2 個增加至 3 個?溫同意。
朱問及,李嘉濱在 3 月 8 日曾被帶往去宏創方的 1008 室,但當時並非進行搜查工作?溫稱,「當其時我返去嘅目的係想試被告人身上發現嘅鎖匙,並非搜查。」
朱指出,溫於當日已被告知 1008 室進行過搜查。溫不同意,指曾經看過相片,知道證物擺放得混亂,而他當日進入單位,看到物品整理好,故推論是有同事搜查過。
朱又問,溫是否早於第一個錄影會面時,已知道李住在 1008 室?溫稱,「佢冇講過,佢應該係租用咗 1008 室,而嗰度係一個倉嚟。」 朱指,溫當時沒有在該單位搜查,是因為已被告知 警方在另一個被捕人面前已搜查過 1008 室。溫答稱,「冇人話過畀我聽。」
辯方:溫以女友安危威脅李
溫否認
朱又問及,李在 3 月 8 日凌晨於旺角警署 7 號接見室,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問溫當時是否在場。溫稱,當時自己不在場,並指當時為李身上搜出逾 4 萬元的現金進行包裝,以展示每張紙幣的銀碼、編號。
朱質疑,溫未有在證人口供提及。溫解釋,這個包裝工序是警隊內部程序,認為毋須在口供提及。辯方遂指出,溫在錄影會面之前,在 7 號接見室向李稱,「呢間房冇錄影冇錄音,我哋可以坐低慢慢傾」,而溫續向李稱,「你女朋友都俾我哋拉埋」,並向溫展示名為「獵鷹行動」的 WhatsApp 群組的一張照片,問李「嗱我哋冇呃你,係咪佢?」
溫稱不同意,指自己當時不在場,亦否認不同隊伍之間有 WhatsApp 群組。朱再指,溫曾經以李的女友安危作出威脅,逼李作出招認。溫否認。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