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10 日)於高院踏入第 13 天審訊。
庭上續播放次被告李嘉濱與警員的錄影會面,他表示不清楚如何引爆煙霧彈,只按「五飛」的指示在明愛醫院放下煙霧彈,事後「睇新聞先知」成功引爆,他「冇諗住用呢樣嘢傷害任何人」,強調「呢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
負責查問的警員供稱,帶次被告到其西營盤的報稱住址搜屋,檢走 12 把魚生刀,並再拘捕被告藏有攻擊性武器。其後有人報警指遺失魚生刀,被告才承認報錯地址,警再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拘捕他。審訊周三續。
第 12 天審訊|次被告會面認醫院放煙霧彈稱受脅迫 警否認拉被告入後巷免被看到逼供
李嘉濱:睇新聞先知煙霧彈爆炸
控方繼續播放錄影會面片段,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駐國安處)的偵緝警員陳國威,問次被告李嘉濱煙霧彈引爆的原理,李表示「五飛」稱煙霧彈裝置有電路板、電子火柴和電話卡,收到信號便會著火,但他不清楚由誰發出信號。
李稱,整個裝置亦是「五飛」準備,而自己只負責合成化學原料,及將裝置放到明愛醫院。
2020 年 1 月 27 日凌晨,李嘉濱在明愛醫院男廁放下煙霧彈裝置後便離開,在的士上通知「五飛」已放好煙霧彈,最終他「睇新聞先知」煙霧彈爆炸。
李嘉濱:事後燒毀衣物隱藏痕跡
離開明愛醫院後,李嘉濱到梨木樹燒烤場,燒毀自己的衣物和鞋,穿上替換衣物,以隱藏自己的痕跡。他在荃灣一帶遊蕩一段時間後,返回旺角。
另一名查問警員溫文鏡,問及李嘉濱與「五飛」等人通訊的 Telegram 群組,李嘉濱指群組名稱是「123」,群組成員包括他、「五飛」、「羅師傅」、「喂」、「西瓜」、「hkbaby」和「hkpp」,他不清楚這些人的真實姓名。
警員逐一詢問李嘉濱是否認識案中的被告何卓為、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周浩文、何培欣、張琸琪,以及其他警方曾調查的人物;除了他的女朋友潘栩彤,李嘉濱稱不認識其他人。

李嘉濱在 CCTV 截圖認出兩人
另稱被五飛威脅
警方續向李展示一些閉路電視截圖,李認出在日本城購買工具,然後回到宏創方的男子是他自己,亦確認在 1 月 25 日,被閉路電視拍攝到與「喂」在宏創方 10 樓,拿著電磁爐、煎鍋、剷等物到 503 室。
李亦認出閉路電視拍攝到他與「喂」在升降機大堂碰見「五飛」及一名不知名女子。
李在會面中解釋,當時在 1008 室製作了「應該係失敗咗」的糖和硝酸鉀混合物,其後搬到 503 室繼續合成。溫文鏡稱根據警方調查,「喂」即吳子樂(本案第三被告),李則答他不知道「喂」的全名。
1 月 26 日,李嘉濱再次嘗試合成煙霧彈,並丟棄了前一天製作的合成物,「因為唔鍾意嗰個樽」。
李嘉濱亦認出 1 月 27 日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的閉路電視,拍到「羅師傅」和自己在場。警員陳國威詢問他放置炸彈(指煙霧彈)後,會否有任何報酬?李表示沒有,稱放置純粹是「保障自己安全」,因為他被「五飛」威脅。
警在李嘉濱報稱住址
搜出 12 把魚生刀
第一次錄影會面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 4 時 33 分結束後,警員陳國威和溫子鏡將李嘉濱交回旺角警署值日官看管。至早上 11 時 46 分,警員再帶李嘉濱到他其中一個報稱住址,即西營盤梅芳街一個單位搜屋。
下午 12 時 50 分,陳國威帶李嘉濱到達梅芳街,李嘗試用密碼打開他報稱的單位住址,但不成功,李稱忘記了密碼。警方經一名住客聯絡房東,取得單位密碼並入內,在衣櫃搜出 12 把魚生刀,並要求李更衣,讓警方檢取他被捕時穿的衣物。
控方引述雙方承認事實,指該單位由一名日本籍男子租用。李嘉濱涉及向警方虛報住址,另被控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國威續供稱,當天完成搜屋和更衣後,警方帶李嘉濱到西區警署,記錄搜出的證物,並向李表示會額外就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他,涉及在屋內搜出的 12 把魚生刀。在警誡下,李表示「啲魚生刀唔係我嘅」。西區警署值日官問李有沒有任何投訴,李表示「冇投訴」。
警方在下午 2 時許帶李嘉濱離開西區警署,回到旺角警署,並安排他用膳,其後在 3 時 20 分,陳國威再帶李嘉濱到宏創方 1008 室,用早前在李身上搜出的鎖匙打開大門,溫文鏡在單位內拍攝。
拍攝完畢後,陳國威應李嘉濱要求,帶他到 10 樓的廁所如廁,然後一行人再到 503 室,用李嘉濱的鎖匙開門,溫文鏡再拍攝 503 室。
警員:李稱「唔需要」找律師
至下午近 4 時,警方帶李嘉濱返回旺角警署,並在 4 時 27 分至 54 分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陳國威供稱,會面前曾詢問李是否需要找律師,對方稱「唔需要」。
庭上接着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李嘉濱提及購買硝酸鉀的 1.2 萬元,自己付了約 1,000 元,其餘都是「五飛」支付,除此之外,他在明愛爆炸品案中,亦花費了數百元買糖和支付到明愛醫院的的士錢。
警員關注李嘉濱被捕時,在其身上檢出的 44866.2 元現金。李在會面中解釋,當中五千多元是支付判頭的現金,兩萬多元是幫朋友買口罩的錢,其餘則是他的生活費,他本人沒有就放煙霧彈收取酬勞,不清楚其他參與者會否有報酬。
李估計「羅師傅」不知放煙霧彈
只知道要把風
至於在明愛醫院協助他把風的「羅師傅」,李嘉濱指自 2019 年 6 月認識對方,見面約 10 次,他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及電話號碼。
李稱,兩人出發前往明愛醫院前,「羅師傅」曾問「知唔知要做咩」,他著對方「唔好明,淨係去就得喇,做你要做嘅嘢」,因此他相信「羅師傅」不知道放煙霧彈的計劃,只知道要去把風。
單位搜出魚生刀 李:僅暫住、唔係我嘅
第二個會面結束後,李嘉濱表示需要休息和如廁,其後陳國威和溫文鏡在 5 時半至 6 時 13 分,再進行第三次錄影會面。
陳國威問及西營盤單位內的魚生刀,李嘉濱解釋在該單位只住了一個月,他早前在 Telegram 稱沒有地方住,其後有網友提供了這個單位,他沒見過該網友或原本住在該單位的人,「我唔清楚個單位入面有啲咩,唔係我嘅」。
陳國威詢問,李居住一個月期間,有否打開過裝著魚生刀的袋,李稱沒有打開過,「因為我冇呢個好奇心,只係喺度住」。
溫文鏡亦展示一些在宏創方 1008 室拍攝的證物照片,其中一個帆布袋內裝有一些防毒面具。李嘉濱在查問下解釋,該些面具是「防疫裝備」,因為「而家武漢肺炎」。
單位內有一批防彈背心,李嘉濱表示是他在淘寶購買的防彈背心,購買是因為「自己鍾意著」,曾想過打 war game。
李稱沒想過煙彈會造成爆炸
沒想過傷害任何人
至於另一個帆布袋,李嘉濱指估計是金屬粉,是「五飛」要求他在淘寶購買的,雖然他有驗收包裹,但他「唔識分」,不清楚是否真的是金屬粉,只看過「五飛」驗收類似的金屬粉。
單位內亦有一些化學品,陳國威查問李嘉濱,有沒有想過金屬粉和化學品,可能是製造炸彈的原料,李表示「唔知道」,亦沒想過原料的用途。
警員續問,李嘉濱放煙霧彈的目的是傷害甚麼人?李表示「冇諗過用呢樣嘢傷害任何人」,亦「冇諗過」會造成爆炸,「因為佢只係一個煙彈」。
李嘉濱續指,沒有打算用煙霧彈來襲擊任何目標人物,亦沒想過會傷及無辜人士,因為「呢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
有人報案指遺失魚生刀
李承認被捕前已遷離單位
結束錄影會面後,陳國威的上級要求陳帶李嘉濱返回西區警署。同日傍晚 6 時 45 分,陳的上級在警車上表示,有人報案指遺失 12 把魚生刀,李嘉濱隨即在車上表示,他不是住在搜出魚生刀的單位,兩周前已搬到同一座大廈在另一樓層的某單位。
陳國威在西區警署報案室,向李嘉濱宣布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拘捕,指他虛報住址,是誤導警方。李在警誡下承認並非住在起初報稱的住址。
傍晚 6 時 55 分,警方安排李嘉濱更換在他虛報的單位內換上的衣服,穿回被捕時的衣服。然後警方安排他用膳,由於西區警署接見室的器材故障,陳國威帶李嘉濱到中區警署,在晚上 8 時 24 分至 10 時 08 分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
審訊周三續,將繼續播放錄影會面片段。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