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警長接受盤問 否認踩首被告下體迫交出手機密碼 另稱當時沒必要性

反恐第二案|警長接受盤問 否認踩首被告下體迫交出手機密碼 另稱當時沒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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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官:首被告稱頭、胸痛 沒答原因

時任青衣警署值日官,警署警長蔡偉明周三繼續接受辯方盤問。首被告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關注,紀錄顯示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 3 時許,何卓為拒絕接受治療,問當時何在青衣警署的甚麼位置?蔡偉明表示沒有相關紀錄,他亦不記得何的位置。

蔡偉明在盤問下亦補充,除非被捕人士被帶離警署,否則一般不會記錄被捕人士被帶到警署甚麼位置。

控方續傳召在蔡偉明下班後,接手值日官工作的警署警長黃錦偉,他確認紀錄顯示在 3 月 8 日晚上 8 時 58 分,何卓為在 2 號接見室見了律師。

黃錦偉續供稱,在 9 時 47 分,何卓為見完律師,經過值日官的工作枱前,何稱頭部和胸口痛,黃詢問對方為何疼痛,而何沒有回答。

何卓為返回臨時羈留室後,黃錦偉再到羈留室,詢問何不適的原因,何亦沒有回答,僅要求見醫生,黃錦偉觀察何的頭部沒有明顯傷痕,沒有要求何掀開衣服檢查胸口,在 10 時 05 分由同僚安排叫救護車,何卓為最終被送到瑪嘉烈醫院。

辯方質疑值日官沒掀起衣服檢查何胸口

姚本成關注,在何卓為投訴胸口疼痛時,律師是否在場?黃錦偉稱不記得,亦不記得後來在臨時羈留室詢問何哪處不適時,律師是否在場或是否已經離開。

辯方亦詢問,為何警方沒有要求何卓為掀起衣服,讓警方檢查其胸口是否有傷勢?黃錦偉解釋當時認為「冇需要」,因為已給予機會何卓為解釋,但他沒有透露為何感到疼痛,「我印象係我無一個好強嘅理由」要求何掀起衣服檢查。

辯方質疑,黃錦偉為何沒有懷疑何卓為並非真的胸口痛,黃則重申他「冇乜理由」需要掀起衣服檢查,「佢話痛,完全係佢個人嘅表達」,而即使只是被捕人自稱胸口痛,也會允許他求醫。

法官陳仲衡此時詢問,警方是否按被羈留人士的權利允許何卓為求醫?黃同意。

辯方續指,何卓為 3 月 8 日入院後,直至 11 日仍需留院。法官再次打斷提問,指控方並不爭議何卓為留院多少天,而辯方引述的紀錄並非黃錦偉作出,不容許辯方就此盤問黃。

O 記警長:曾指示下屬解釋權利

控方傳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長 4081 劉永旭(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劉確認與警署警長林偉亮、警員梁家俊、李百謙一同在 2020 年 3 月 7 至 8 日,處理過被捕人何卓為。

姚本成指出,劉永旭沒有在記事冊記錄由 3 月 7 日晚上拘捕何卓為,至翌日凌晨 1 時許發生的事。劉永旭在庭上解釋,因為其他同僚會有紀錄。

劉在盤問下補充,在 3 月 8 日凌晨 0 時 25 分,將何卓為帶返青衣警署後,他安排何會見值日官,然後指示梁家俊盡快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他則負責督導下屬的工作,包括指示梁依足警例的要求,向何解釋被羈留人士的權利。

劉供稱,他曾進入何身處的接見室,確認梁家俊正解釋權利,由於一般警員都了解此程序,「我身為督導人員,亦無需要全程監察住」,於是劉離開房間,協助林偉亮向指揮中心報告工作進度,內容圍繞他們已回到青衣警署,開始拘捕工作。

劉亦確認,當天林偉亮數度向指揮中心報告,但他沒有記錄報告的內容、時間等,也認為毋須記錄。

警長:知悉需何同意提供手機密碼

辯方指出,O 記帶同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李紋龍進行拘捕何的行動,是因為估計會在何身上找到手機,需要網罪科人員即時打開,或者調校至飛行模式。劉不同意,他指若現場有手機,可放入防干擾信號袋。

劉續供稱,知道警方沒有搜查令,需要何卓為同意和提供密碼,警方才能檢查手機,但他否認警方因此強迫何提供密碼。

劉解釋,因為手機已放入防干擾信號袋,不會被用作遙控引爆裝置,「咁喺解除咗呢個威脅之後,我認為冇迫切性去處理佢嘅電話」,因此指示同事處理被羈留人士通知書。

辯方質疑警員沒解釋解鎖手機後果

劉永旭供稱,直至警員梁家俊和李百謙完成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補錄口供及取得何簽署同意檢查手機,向上級報告時,他才知道警方需要向何索取密碼打開手機。

辯方質疑,劉沒有親自詢問何卓為是否同意供警方檢查手機,記事冊亦沒有記錄李百謙有否向何解釋,檢查手機可能招致的後果。劉認為,記事冊顯示李已向被告解釋檢查手機是與一宗案件有關,而這個紀錄「已經好清晰」。

警長否認踩下體威嚇

劉永旭又強調,除了要求何卓為交出密碼,警方亦有其他方法檢驗手機內容,「當時冇必要性一定要被告交電話密碼」。

辯方則指出,當晚實際發生的事,是警方將何卓為帶入 2 號房,劉站在何的右邊,然後強迫何提供密碼,並蒙住何的頭毆打他,然後何慌張地交出密碼,而李百謙測試密碼不正確,林偉亮於是表示「玩嘢呀?打!」

辯方續指,警員繼續毆打何卓為,混亂間有人扯何的頭,令其左額角撞上枱角,劉永旭則用右腳踩何的下體,威嚇道:「講唔講密碼?唔講我繼續踩。」劉庭上一概稱「冇咁嘅事」,他亦不同意何在此情況下提供密碼。

辯方質疑無紀錄與律師對話

劉又稱,何卓為提供手機密碼後,劉永旭供稱在凌晨 1 時 50 分,有律師抵達青衣警署,他與林偉亮先接見律師,發現律師說不出是代表哪位被捕人士,反問警方是否拘捕了人、涉及甚麼案件,由於涉及行動機密,林偉亮拒絕透露,並請律師先了解要接見誰。

其後 2 時許,律師折返報案室,提交代表何卓為的委任書,於是劉立即安排律師會見何卓為。

辯方指出,上述與律師的來往,劉永旭統統沒有紀錄。劉庭上同意,但指相信林偉亮會有紀錄。辯方質疑劉在沒有任何紀錄下,為何事隔多年仍記得?劉回答因事件「好深刻」。

警長否認以擔保利誘錄口供

對於何卓為會見律師後,一度要求就醫,但在救護車抵達後拒絕接受治療,劉永旭稱沒有問過何不接受治療的原因,並否認當時遊說何「唔好驗傷,錄咗口供先,警方會考慮畀你擔保」。

劉永旭另否認,曾稱上述是警方與何卓為的「私人交易」,律師不方便在場,因此何答應與警方合作,毋須律師在場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質疑,由於警方與何卓為達成交易,因此劉永旭毋須問何不接受治療的原因。劉庭上不同意。

劉永旭另稱,與何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前,他與林偉亮先進入錄影會面室,然後警員押解何進入,不過各人「差唔多同步出發」,因此在記事冊中,他沒有記錄各人各自前往會面室。

辯方則主張,劉、林和兩名警員一同帶何卓為前往會面室,途中林遊說何「講出嚟,就幫到家俊,如果唔係其他同案篤家俊呢,就玩完」及「你肯錄咪好囉,唔會再打你」。劉庭上一概否認,稱「冇咁嘅事發生」。

庭上早前提及,何卓為在第二個錄影會面結束前數秒問警員「點呀?阿 sir」。劉確認當時在監控室,但稱「無印象」當時何與錄口供警員有甚麼對話。

警長否認有「獵鷹行動」群組

凌晨 4 時許,警方帶何卓為到大角咀宏創方 503 室搜屋。辯方稱前往宏創方時,警員李百謙在車上向何卓為展示手機畫面,顯示「獵鷹行動」WhatsApp 群組的一個訊息是「叫兩個犯屈一個做主謀,駁咗個故仔先」。

劉永旭否認有此事發生,又指記事冊已記錄了李百謙和何卓為並非同車出發。

劉永旭又供稱,他不知道有名為「獵鷹行動」的群組,沒被加入這個群組,過往 O 記行動偶然會開設一些類似的群組,但在是次行動中,他沒被邀請加入任何群組,相信是因為此行動比較機密。

搜屋後,何卓為回到警署再進行 3 次錄影會面。辯方指在最後一次會面前,林偉亮向何展示一些截圖,稱圖中的女子是與何卓為在宏創方飲酒的女子,要求何指證該人在羅湖站放炸彈。劉永旭稱「冇咁嘅事發生」。

證物警員檢何 3 手機

控方傳召處理何卓為證物的偵緝警員李百謙(現駐守國安處),他確認隊員梁家俊在 3 月 7 日拘捕何卓為,並有口頭警誡,然後將何帶入青衣港鐵站一間房間,他負責搜查何,在其中一個腰包檢取 3 部手機,隨即放入防信號干擾袋。審訊周四續,李百謙將繼續作供。

HCCC2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