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O記警稱將拘捕詳情記於「私人記事簿」 指事隔多年已沒保存

反恐第二案|O記警稱將拘捕詳情記於「私人記事簿」 指事隔多年已沒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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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記警:沒有保存記事簿

控方傳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高級警員 21077 黃偉傑(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他負責協助同隊隊員拘捕首被告何卓為,及記錄行動時間。

黃偉傑在何卓為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供稱在 2020 年 3 月 8 日凌晨,將何卓為帶返青衣警署後,隊員將何帶入報案室的 2 號房,他負責監察外圍,不知道房間內發生的事。

凌晨 0 時 35 分至 2 時 46 分,黃偉傑按警署警長林偉亮的指示,在 1 號房記錄拘捕及調查工作的過程。他供稱沒有記錄在警方記事冊上,而是寫在自己私人的記事簿上。他解釋,一般都會用筆記簿收集整個調查過程,然後將資料寫入警隊調查報告,惟該私人記事簿「而家已經唔喺度喇」。

在 1 號房的兩個多小時,黃不知道林偉亮及其他隊員梁家俊、李百謙等在何處、做甚麼,他亦沒有進入何卓為所在的 2 號房。

O 記警員於房外單獨看守

偵緝警員李百謙周四供稱,在何卓為會見律師期間,他與梁家俊、警長劉永旭、警署警長林偉亮在門外看守。辯方質疑 4 人擔心何卓為向律師揭發遭毆打,李百謙庭上否認。

根據黃偉傑的警員記事冊紀錄,凌晨 2 時 46 分何卓為在 2 號房會見律師。黃偉傑庭上補充,「得我一個」在房間外看守,他不知道其他隊員在何處、在做甚麼。

辯方質疑兩個多小時沒紀錄

辯方關注,黃為何沒有記錄在 2 時 46 分前的事情,質疑是否「選擇性地,你鍾意寫乜喺記事簿(警方記事冊),就寫乜喺記事簿呀?」黃回答指「當然唔係啦」,強調記事冊只會記錄他有份參與的事項。

何卓為 3 時 06 分見完律師後,黃供稱他繼續在房間內記錄拘捕過程,直至早上 8 時後,他的隊員完成拘捕程序,將何卓為交還給值日官,他們整隊坐在一起,匯報先前完成的工作,包括林偉亮與劉永旭,曾向指揮中心報告工作進度。

黃將隊員詳細的工作情況,記錄入一份調查報告後,轉交給偵緝警員李百謙,記錄所檢取的證物,並由李百謙完成「O 記」C2-3 隊調查報告,他在完成本案的處理工作後,曾看過這份報告。

警:事隔多年報告或已銷毀

辯方索取黃偉傑所述的調查報告,稍作休庭後,辯方表示,控方指沒有這份報告。黃解釋,可能他們沒有將報告交給本案的調查小隊,即 O 記 C2-2 隊,重申他一向的工作流程,都會將每宗案件處理的程序、時序、事件,摘錄在私人的筆記簿,然後再寫入調查報告,供自己隊員參考,不過「事隔咗咁多年,我哋本身係冇留低㗎喇,有可能係已經碎鬼咗㗎喇」。

控方外聘大律師林芷瑩覆問時,關注黃偉傑在看守何卓為見律師時,有否留意其他同僚的行蹤及行動?黃表示沒有,同僚亦毋須向他交代工作進度。

網罪科警長記事冊內
有被告簽署提供手機密碼

控方續傳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科警長 2082 李紋龍。李在 3 月 8 日凌晨 1 時 15 分收到李百謙提供 3 部何卓為的手機,李同時展示他的記事冊,顯示何卓為簽署同意檢查手機及提供手機密碼。

收到手機時,手機沒有鎖屏,毋須輸入密碼,然後他由報案室的 1 號房轉到 4 號房,應李百謙的要求,截取手機內的 Telegram 訊息,拍攝了 136 張相片。

在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下,李紋龍補充他在 3 月 6 日,已得悉要參與 O 記的行動,但當天沒有出動。至 3 月 7 日晚上 7 時許,他聯同 O 記隊員前往大角咀候命。

網罪科警長:曾提醒檢查手機需被告同意

晚上 11 時半,他前往青衣港鐵站拘捕何卓為,其後將何帶到一間房間,他將防信號干擾袋交給李百謙,著他盡快將手機放入防干擾袋,以防手機被遙控刪除資料,及提醒李,需要何的同意才能檢查手機,他亦看到李將手機放入防干擾袋。

李紋龍續供稱,回到青衣警署後,他進入報案室的 1 號房等候一段短時間,期間不記得是否有警員進入過房間。近 2 時,李百謙拿何卓為的手機進入房間,與李紋龍一同檢查何手機內的 Telegram 程式。

網罪科警長:將TG訊息相片燒錄成光碟

李紋龍其後轉到 4 號房拍攝 Telegram 訊息,將 136 張相片燒錄成光碟,他一直留在房間內,清晨 5 時 50 分將光碟交給李百謙。

辯方關注,李紋龍離開 1 號房時,是從甚麼門口離開?李紋龍指他在向住公眾地方的門口離開,並指該門沒有鎖上,但不記得門上是否有一度橫栓。

控方傳召另一名網罪科警員 4924 覃道,他供稱在 3 月 9 日收到何卓為的其中兩部手機,使用李百謙提供的密碼,用 Cellebrite 程式截取手機內容。審訊下周一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