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勤助理認收2,500元利是 助團體租用社區會堂囚4月 賠逾2.5萬元場租

周永勤助理認收2,500元利是 助團體租用社區會堂囚4月 賠逾2.5萬元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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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行為具有持續性

被告梁如娟(63 歲,報稱太極教練)承認 5 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 3 項欺詐罪,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背景報告顯示梁有悔意,因在社會的工作經驗較少,對法律知識薄弱,而犯下不幸錯誤。辯方指,被告一直積極做義工,並非貪婪的人,期望可判處較短刑期。

裁判官黃國輝則指,梁於案發時為區議員助理,在一段時間內干犯多項控罪,行為具有持續性,而她每次收取 500 元賄款,已屬欺詐,遂以 7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官指,梁過往紀錄良好,考慮案件存有延誤,以及梁認罪獲減刑,終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另下令,梁須向時任元朗區議員周永勤賠償共 2,500 元的涉案賄款,以及向民政署賠償逾 2.5 萬元的場租損失。按法律原則,涉案賄款須交給主事人周永勤。而周早前曾指,會捐出款項。

案情:被告收 2,500 元利是
助團體租用社區會堂

案情指,梁於 2016 至 2019 年期間,獲元朗區議員周永勤聘請為助理,負責協助區內團體申請租用,由元朗民政事務處管理的社區會堂或中心及設施。涉案的歌唱社並非註冊社團,不符合租場資格,被告向該社成員先後收取 2,500 元利是,以其他合資格團體的名義,取得 3 個租訂時段,再讓該社成員登記使用,並獲民政署豁免 9,399 元費用。

至 2019 年 8 月,歌唱社拒絕再給予被告利是,並向周永勤投訴。周表示,對被告受利是一事並不知情,亦沒有容許此事,而當中利是涉 2,500 元。

被告於 2021 年 1 月 28 日被捕,於警誡下承認部分案情。

被控代理人接受利益、欺詐

被告梁如娟(63 歲,報稱太極教練)原被控 8 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 5 項欺詐罪,她承認當中 5 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 3 項欺詐罪,獲撤回餘下 5 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17 年至 2018 年 11 月間,五度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從許玉娟接受即合共 2,500 港元的饋贈、報酬或佣金等,作為被告協助申請使用民政事務總署元朗民政事務處管理的社區中心/會堂的誘因或報酬。

欺詐罪的控罪則指,被告在香港藉欺騙,分別以俊宏軒第 10 座互助委員會、天水圍街坊協會、載歌載舞歌舞坊的名義向民政事務總署,於 2018 年 4 月至 8 月共 3 度申請,分別使用天瑞社區中心及天耀社區中心,並豁免繳費的申請,意圖詐騙民政署容許該許玉娟使用該社區中心及豁免繳費,使被告或許玉娟獲益,或民政署蒙受不利。

TMCC145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