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警長認詐騙「遮仔會」貸款判囚3月 求情稱因案失長俸、自感愧疚

警長認詐騙「遮仔會」貸款判囚3月 求情稱因案失長俸、自感愧疚

分享:

47 歲警長涉於 2017 年及 2019 年,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虛報其他貸款的還款額,以詐騙逾 16.5 萬元貸款,早前承認兩項欺詐罪,周四(2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3 個月。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理應要知法守法,如實向互助社申報個人財務狀況;本案欺詐行為明顯蓄意、具持續性,而欠債原因是被告有奢華和賭博習慣,致債台高築,明言被告要為行為承擔法律後果,須即時監禁。

辯方求情時則稱,被告除大機會因本案失去工作、長俸外,亦「因為呢件事上晒新聞,朋友同同僚都同佢保持距離」,又因身為警員犯法,自感愧疚而與家人減少聯絡。但強調被告沒放棄自己,擬出獄後當駕駛導師,繼續服務他人。

官以判囚 6 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庭早前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辯方周四稱報告內容正面,引述指被告合作有禮,坦白承認過失、有悔意。辯方又稱,被告清楚明白本案嚴重性,承諾不會再犯,服刑時亦會深刻反省事件,望法庭輕判。

徐綺薇判刑時指,考慮所有案例及因素後,認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適合本案,須處被告即時監禁,就兩罪各以判囚 6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各減三分之一,另考慮被告服務警隊多年曾獲嘉許,日後因定罪失去工作和長俸,以及已把款項還清,而酌情各罪減一個月。最終考慮刑期整體性,兩罪全數同期執行,判囚 3 個月。

警長被控兩項欺詐罪
案情指奢華生活與入息不符

被告黃栢倫(47 歲,報稱公務員)被控 2 項欺詐罪,指他分別於 2017 年 8 月 14 日及 2019 年 6 月 20 日,藉著欺騙,即向警察儲蓄互助社虛假表示,其貸款的每月還款總額或其他貸款來源的還款額為港幣 9000 元及 5000 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兩筆分別為港幣 110,160 元及 55,800 元的貸款,即共逾 16.5 萬元貸款,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情指,有情報透露被告生活奢華,與其入息不符。警方調查發現被告的其他貸款的還款額,與他向互助社報稱的不同。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指,黃已被停職。

ESCC1508/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